按照食物平安风险的严峻和告急水平,食物召回分为三级:
(一) 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招致严峻安康损害以至灭亡的,食物消费者应当在知悉食物平安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处所食物药品监视办理部分陈述召回方案。
(二) 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招致一般安康损害,食物消费者应当在知悉食物平安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处所食物药品监视办理部分陈述召回方案。
(三) 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物,食物消费者应当在知悉食物平安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处所食物药品监视办理部分陈述召回方案。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形成安康损害的食物,食物消费者应当矫正,能够自愿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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