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把守所丧失在押人员鞋子案笑看温州司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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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把守所丧失在押人员鞋子案笑看温州司法现状

  2017年7月13日,永嘉县公安局以敝人涉嫌多年及半年前发帖对永嘉县公安局、法院觅衅惹事功(此前为姻亲陈某代办署理,使永嘉县公安局四次行政败诉,后永嘉县法院不再让我代办署理)刑拘进永嘉县把守所。

  敝人在2018年7月12日坐完冤狱,出来后就要求永嘉县把守所回还进所时所穿鞋子,但遭拒。遂向永嘉县公安局控申科反映也无果,应受理而不受理。

  敝人无法,只得按《国度补偿法》第9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补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把守所条例施行办法》第五十条等规定,于2018年12月20日向乐清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回还鞋子或按折旧价补偿。

  然而,谁能想到,依行政律例《把守所条例》行使权柄的把守所职责行为在乐清市法院屠小霞法官看来竟然成了公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明白受权施行的行为!做出(2019)浙0382行初2号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

  而事实上,《刑事诉讼法》明白受权于公安机关在该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施行拘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详细是在六十六条及第二章,按该律例定,属于“公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白受权施行的行为”大致计有“立案;拘传;刑拘;讯问刑事立功嫌疑人;询问证人;查抄、搜寻、扣押物品(物证、书证);查询、冻结立功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富;判定;手艺侦查办法;施行拘捕;预审;通缉;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监视栖身”那十五种刑事诉讼行为。而“把守所对人犯随身物品的注销、保管、发还、转送的行为”不在此列,整部《刑诉法》底子没有提及。

  另,《更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立功嫌疑人在把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未得到及时医治而灭亡所引起的国度补偿应若何处置问题的回答》法研〔2005〕67号明白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把守所条例的规定,把守所是对被依法拘捕的立功嫌疑人予以羁押的法定场合,并负有庇护羁押人在羁押期间人身平安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把守所履行上述职责的行为,是行政律例付与的行政职责行为,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律例定的行使国度侦查权柄的司法行为”,认定把守所履行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后温州市中院胡爱玲法官竟然也庇护该裁定。浙江省高院裁定书(2019)浙行申444号认为“根据《国度补偿法》第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做人员在行使行政权柄时有进犯财富权情况的,属于行政补偿范畴;行使侦查、查察、审讯权柄的机关以及把守所、监狱治理机关及其工做人员在行使权柄时有下列进犯财富权情况的,属于刑事补偿范畴”、“在《国度补偿法》以及相关司法阐明已有明白规定的情状下,应利用《国度补偿法》的相关规定”。

  好吧!法院说不属于行政诉讼范畴,属于刑事补偿范畴,行!那就提出刑事补偿申请。

  据此,本人只好在2019年7月1日向永嘉县公安局提出刑事补偿。而永嘉县公安局做出永公刑赔驳字(2019)1号,又认为不属于刑事补偿范畴。遂向温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2019年10月9日,温州市公安局做出温公赔复决字(2019)002号,庇护永公决定。

  对此,敝人按本身对法令的粗浅认知,也觉得不契合《国赔法》第十七、十八条刑赔规定,且市局已书面提到 “定见永嘉县公安局对黄志霄的随身物品予以照价补偿”,便不再向温州中院补偿委员会申请。

  永嘉县公安局那才附和补偿!永嘉县公安局啊永嘉县公安局!为什么非要耗掉纳税人的时间、精神和金钱后才肯赔?为什么非要浪费国度司法资本后才肯赔?

  至此,本该告结。哪晓得,该局诡计间接给现金了事,让我片面写收条,却不愿写补偿协议。敝人权衡再三,仍是觉得由法院判决为好,没有书面的收钱根据,本人担忧以后会被安个巧取豪夺的功名。永公情愿赔,我却不敢收。

  好吧!法院说不属于行政补偿范畴,属于刑事补偿范畴,公安又说不属于刑事补偿范畴,那只能属于民事补偿范畴,也行!那就提起民事补偿诉讼。

  于是,敝人按《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及还未废除的《民法公则》第121条、《更高法关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公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52条、《侵权责任法司法阐明》第五十四条等相关法令规定,于2020年2月28日向永嘉县法院提起民事补偿诉讼。万没想到,永嘉县法院审讯长戴康强竟也一纸(2020)浙0324民初1174号裁定,不予受理。二审温州中院王蒙蒙审讯长也跟着做出(2020)浙03民末1956号裁定书,庇护原裁定。

  2020年7月10日上午9时4分,敝人致电二审法官王蒙蒙要求判后答疑,国法官竟然称那不属于民事补偿。同日10时11分,敝人致电一审法官戴康强要求判后答疑,戴法官竟然也称那不属于民事补偿,并反问我“如果民事补偿,那不就能够提起民事诉讼了吗”,竟还说永嘉县把守所不是属于《民法公则》第121条中的“国度机关”!那就更难以想象了!!!

  关于能否属于民事补偿,经敝人信访两次要求回答,永嘉县公安局已于5月8日认可属于民事补偿。此前永嘉县公安局控申科副科长徐海勇也曾称那是民事补偿(后已在2020年10月16日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办的中文域名中法律王法公法律办事网法令办事人员也认为那属于民事补偿。

  综上所述,把守所丧失在押人员的合法财物,依法会补偿,而在温州司法者看来竟然成了三不管,既不属于行政补偿、又不属于刑事补偿、也不属于民事补偿!法官们各自只顾着“必然要判好”手里头那件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补偿纠纷的案子,成果都不受理,才闹出了那番笑话。归正在敝人看来,实是好笑!(“好笑”那一责备词汇算不算“危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势巨子,抹黑了司法机关的形象”?那是前年判决敝人觅衅惹事功的刑事裁定书中原话。正所谓“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啊)

  本帖所涉及到的法令文书及行政告状状、行政上诉状、行政再审申请书,刑事补偿申请书、刑事补偿复议申请书、民事告状状、民事上诉状、民事再审申请书及相关证据,均附贴后,可供参酌。

  临末,敝人不由要问行政一审乐清法院屠小霞法官、二审温州中院胡爱玲法官,民事一审永嘉法院戴康强法官、二审温州中院王蒙蒙法官:在我国现行法令系统中,还有超然于行赔、刑赔、民赔之外的其他补偿性量吗?深看不惜赐教!

  千言万语,其实不外一句——“民告官易告赢难”!不才出狱后,告状公安几乎每告必输,对此深有慨叹,俟后另成文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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