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庇护特殊规定(草案)》:女职工产假由90天耽误至9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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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本治理.立法动态

  《女职工劳动庇护特殊规定(草案)》:女职工产假由90天耽误至98天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庇护特殊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处置的劳动范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耽误至98天,并标准了产假待遇。

  修改《条例》收罗定见的次要内容

  《女职工劳动庇护规定》自1988年发施舍行以来,对处理女职工在劳动中因心理特征形成的特殊困难,庇护其安康,发扬了重要感化。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开展的现实情状,为了更好地庇护女职工的身体安康,2008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女职工劳动庇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造办公室在足够听取有关部分、处所定见的根底上,经频频研究、论证、修改,构成了收罗定见稿。收罗定见稿的次要内容:

  (一)关于条例名称

  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庇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庇护条例》。

  (二)关于禁忌劳动范畴

  《女职工劳动庇护规定》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畴规定得比力原则,目前工做中次要施行原劳动部造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畴的规定》。为加强条例的可操做性,收罗定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畴的内包容进条例,并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开展情状,在停止足够论证的根底上,对禁忌劳动范畴的内容做了恰当调整;同时,考虑到禁忌劳动范畴需要根据社会现实情状不竭调整,为制止因禁忌劳动范畴的调整而招致条例频繁修订,收罗定见稿将禁忌劳动范畴做为条例的附录加以列示,并规定:禁忌劳动范畴需要调整时,由国度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分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提出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三条)。

  (三)关于孕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庇护

  收罗定见稿第五条对孕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庇护做出了规定,“用人单元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放怀孕女职工的歇息时间,或者响应削减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元能够调整其工做岗位”。

  (四)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

  一是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第七条第一款)。

  二是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很多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很多于6周的产假(第七条第二款)。

  三是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跟尾,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元已经参与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付出;未参与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元付出(第八条)。

  (五)关于哺乳期间女职工的哺乳往返时间

  收罗定见稿保留了原《女职工劳动庇护规定》中的哺乳时间,将原有规定的“两次哺乳、每次三非常钟”修改为“很多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并响应修改了生育多胞胎的增加哺乳时间的原则。但是,收罗定见稿取缔了原规定中关于哺乳往返时间的规定。原规定明白“在本单元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做劳动时间”,而收罗定见稿对此问题只字未提。

  相关条则——

  第九条 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元不得耽误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放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元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放很多于1小时的时间做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六)关于法令责任

  《女职工劳动庇护规定》关于法令责任的规定比力原则,理论中难以操做。为了包管条例的贯彻落实,收罗定见稿规定:用人单元违背本条例规定的,由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分、卫生行政部分、人力资本社会保障行政部分根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元期限矫正,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对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分(第十三条)。

  《女职工劳动庇护特殊规定》(收罗定见稿)

  第一条为了削减息争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心理特征形成的特殊困难,庇护其安康,根据劳动法,造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度机关、企业、事业单元、社会团体、个别经济组织等单元(以下统称用人单元)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畴需要调整的,由国度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分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提出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元应当摘取办法改进劳动平安卫生前提,对女职工停止劳动平安卫生常识培训。

  用人单元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庇护,不得安放女职工处置禁忌的劳动,将本单元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元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放怀孕女职工的歇息时间,或者响应削减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元能够调整其工做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元不得耽误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放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查抄时间算做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很多于14周的产假,此中产前能够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打胎)的,享受很多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打胎)的,享受很多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元已经参与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根据用人单元上年度职工月均匀工资原则付出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元未参与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元根据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原则付出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元已经参与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付出;用人单元未参与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元付出。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元不得耽误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放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元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放很多于1小时的时间做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十条 国度鼓舞女职工比力多的用人单元成立女职工卫生室、妊妇歇息室、哺乳室等设备。

  第十一条用人单元应当每2年至少安放1次女职工停止妇女常见病查抄,查抄时间算做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分负责对用人单元施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畴的情状停止监视查抄,卫生行政部分负责对医疗机构施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畴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情状停止监视查抄,人力资本社会保障行政部分负责对用人单元施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情状停止监视查抄。

  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用人单元遵守本条例的情状停止监视,帮忙行政部分开展工做,庇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元违背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分、卫生行政部分、人力资本社会保障行政部分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元期限矫正,根据受损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分。

  第十四条用人单元违背本条例规定,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能够依法向有关行政部分赞扬、举报或者申述,依法向劳动听事争议调和仲裁机构申请调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元违背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形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对构成立功的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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