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度最新产假规定出台:产假延至98天 产假期间不得降低工资!!!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2年4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庇护特殊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处置的劳动范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耽误至98天,并标准了产假待遇。
根据我国前阶段施行的《女职工劳动庇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此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并规定,用人单元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根本工资,或者去除劳动合同,对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产检等事项都做出了响应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齿与方案生育法》第二十五条才有关于晚育的规定:“公民晚婚晚育,能够获得耽误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那晚育产假有几天呢?晚育产假有什么规定?
《四川省生齿与方案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实行晚婚的,除国度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度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那个处所律例在四川省内仍是有效!产假由90天增加到98天,和晚育增加产假30天,其实不抵触,妇女能够“堆叠”享受那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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