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国度对地震预告实行同一发布轨制。全国性的地震持久预告和地震中期预告,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曲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持久预告、地震中 期预告、地震短期预告和临震预告,由省、自治区、曲辖市人 民政府发布。新闻媒体登载或者播发地震预告动静,必需按照本条例的 规定,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曲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 预告为准。
第十五条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告的地域,假设发现明显 临震反常,在告急情状下,本地市、县人民政府能够发布48小 时之内的临震预告,并同时向省、自治区、曲辖市人民政府及 其负责治理地震工做的机构和国务院地震工做主管部分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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