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8月6日,不测的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深圳雷柏公司告状我们公司商标侵权的案子,登时大感惊慌,忙往领会现实情状,本来是雷柏公司拜托人同公证处人员在和我们有租赁协议的一个个别商户处购置了一个鼠标,公允的照片,检测公允书都逐个举例了,当然我公司不克不及认同,因为我们没有销售雷柏公司的产物,没有受益,不存在侵权那种事。
今天上彀百度了一下,发现了数个雷柏公司同样的案列,只不外发作地差别,当然我能理解维权的意义及难度,庇护常识产权是需要的,但是通过个别商户购置一个60元的鼠标,告状维权补偿2万元如许实的好吗,为什么不积极结合工商部分查处消费冒充商品的人,一个个别户一年的运营收进是几,都是社会底层的人员。
有同样糟遇的吗?出来说说你们的是如何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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