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军官军衔按照下列规定区分:
(一)军事、政治、后勤军官: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别离冠以“海军”、“空军”。
(二)专业手艺军官: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手艺”。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品级体例军衔: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顾问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 职:少尉、中尉。
专业手艺军官实行下列职务品级体例军衔:
高级专业手艺职务:中将至少校;
中级专业手艺职务:大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手艺职务:中校至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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