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环翠区法院判决书1.认定拓展公司在付款义务上没有违约行为,请看合同。合同约定“发货时付清总款240万的90%,余款10%量保金一年内无量量问题付清。”拓展公司在远华公司交付其16台输送泵前未按约定付出216万,仅付出108万元。违约的事实切当。而法院却判决为“原告已向被告付出了货款108万,履行了付出90%货款的义务”。很明显法院把“总款”的“总”字取掉,使付出了一半的90%被换成了总款240万的90%,偷换了概念。莫非,威海法院的法官和河南庙门峡陕县法院的法官一样“目炫”了吗?庙门峡陕县法院院法官把补偿证明中“据称:能及时赔付受害人家属缺失90余万元”.法官说因‘目炫’而往掉了补偿证明中的“据称”字.酿成了“被告人能及时补偿受害人家属缺失90余万元”。据此,对碰死三人未获补偿而轻判两年。两地,两案何其类似乃尔!莫非造假案的法官都目炫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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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认定输送泵的材量约定为316L.然合同没任何规定。并据此判决泵不合格无证据。合同签定后泵用素材经拓展公司总工张大勇确定,根据拓展前任总司理陈光大之前写给远华泵业石云方董事长的亲笔传实件:“日本厂家供给泵用素材为pumpmatcialpalate630”。传实件同时阐明泵工做介量“二甲基亚砜侵蚀碳钢”,与合同所涉泵的工做介量“二甲基亚砜”相吻合。据此选用了630而非316L。铁证如山。两边2008年8月4日和8日签定的交货协议中再次明白约定为630。可见“认定316L为输送泵用料”。是子虚乌有。然而法院判决书称:“被告辩称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摘信…….应认定被告违背合同约定”。那么,法院所说的事实到底是什么呢?又怎么不符呢?合同约定又在那呢?
此交货协议为光威集团董事长陈光威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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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认定输送泵的量量不合格没有证据。拓展公司在输送泵未拆机利用前擅自对泵停止了合成并大范畴改拆已由山东永鼎司法判定确认。虽然判定结论用词故弄玄虚,视乎令人费解。然而现场被合成的两台泵的照片证明擅自改拆达15处之多,泵面目皆非,铁证如山。谁都清晰改拆后的泵已不是我们的产物了。孰是孰非,莫非不分青红皂白吗?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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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为加工承揽合同,应按加工承揽合同确定地区管辖。法院做了错误判决!YRQ1-2500型输送泵在合同成立时绝对不成能存在;那种特殊大型公用不锈钢泵在市场上不克不及购得、不成替代,并世无双;该型输送泵用料,是公用特殊规格630L钢锭锻压成型,;泵的手艺要求由拓展公司供给;在泵加工造造过程中拓展公司屡次派人在加工现场停止查抄和提出新的手艺要求。此五项特征证明,本案合同是地道的加工承揽合同。法官裁定为:“不具备加工承揽合同特征,属于凭货样买卖纠纷。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货样在哪里?世界上没有的工具在那里弄货样?痴人说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