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公安机关办错案 “证据不敷”就是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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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8月3日在不契合“偏护功”刑事立案的前提下(涉嫌被偏护的人不是立功的人),同年9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以王秋生涉嫌偏护对其刑事拘留31天,后以“证据不敷”释放,至今该案已过法定逃诉时效期,案件的侦查已彻底末结,王秋生既没有遁藏侦查也没有遭到刑事或行政惩罚,然而北京市公安局仍拒不履行法定撤销案件职责。拒不做出任何结论。严峻违犯了“疑功从无”的司法原则。

  案件实在情状:

   2006年8月3日早晨,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反扒侦查员在公交车上挠获了扒窃失主兜内一张纸的扒窃人员顾世民的现行,同时将与顾世民同业的没有扒窃事实的刘金跃挠获,侦查员与被窃一张纸的失主一路将顾世民、刘金跃(案发时系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反扒大队暂时利用特情,系公交总队东大桥派出所正式在编利用的刑事特恋人员,公交总队刑侦收队有存案注销为证,反扒大队有笔录为证)送到公交总队东大桥派出所审查,审查民警根据侦查员出具的顾世民扒窃失主一张纸的到案素材及失主的询问笔录,别离对顾世民、刘金跃停止审查并造造了询问笔录,公交总队东大桥派出所所长王珏根据侦查员出具的只要证明顾世民有扒窃事实的素材、失主的被窃颠末询问素材和对被挠的顾世民、刘金跃的审查素材,向公交总队预审处值班副处长王瑞明请示处置成果,王瑞明做出了将顾世民送总队预审处治安审查科治安拘留的行政决定,将刘金跃(没有扒窃事实)教导释放的决定(在案发当天王秋生没有到过审查现场,也没有向审查单元为某人供给过虚假证明)。

  王秋生(身份证号:110101196309043530),男,原任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刑侦收队反扒大队大队长(副处职),一级警督。

  以上情状实人实事,句句失实 有人证、物证、书证 王秋生愿承担一切法令责任

  法令根据:

  证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实在情状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需颠末查证失实,才气做为定案的根据。

  立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关于有立功事实需要追查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关于没有立功事实,或者立功事实显著略微不需要追查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偏护功—《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立功的人而为其供给隐躲处所、财物,搀扶帮助其窜匿或者做假证明偏护的。犯本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束。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该对立功嫌疑人追查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目规定:立功已过逃诉时效期限的;应该撤销案件。

  《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查察院、公安机关、国度平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遁藏侦查或者审讯的,不受逃诉期限的限造。

   根据以上律例和案件事实证据能够看出,在“证据不敷”情状下立案到摘取刑事强逼办法再到逃诉时效过时,其成果一定是“证据不敷”的错案。因而,那是一路典型的“不该当立案而立案、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的错案,如今北京市公安局“明知是错案 就是不认错”仍拒不依法撤案的原因是不敢面临错案,是权大于法、进犯人权的实在铁证。

  请问:此案中公安机关是依法办案保障人权仍是违法办案进犯人权?

  以上情状实人实事,句句失实 有人证、物证、书证 本人愿承担一切法令责任

  全面、详尽情状请链接王秋生在正义网博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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