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卡人对未出账单的交易(账单日前一日和当日入账的交易除外)能够在交易发作之日至对应账单的账单日前一日之间申请分期,申请分期后两日内若商户未向我行结算,则分期申请主动打消。对已出账单的交易能够在当期账单日次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申请分期,已经胜利申请人民币主动还款的持卡人,其申请截行时间为到期还款日前两日。
2。对未出账单的交易申请分期,每次申请的金额更低不低于人民币500元。申请分期的总金额须等于原交易金额的总和,不撑持持卡人申请针对未出账单的单笔交易停止部门金额的分期。
3。对已出账单的交易申请分期,每次申请的金额更高不超越当期新增刷卡消费(不含预借现金、分期付款交易以及其他本行指定的交易)总额的95%。
4。不克不及申请分期的交易有:预借现金交易、分期付款交易及各项费用(如年费、利钱、滞纳金及其他信誉卡收费)、美圆账户交易和已申请用于购汇的人民币款项、房地产交易、预受权交易以及本行信誉卡中心规定的其他交易。
5。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一经审核通过,则不克不及撤销,不克不及对分期金额和期数停止更改。
6。账单分期的申请能否通过,以本行信誉卡中心综合评定成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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