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莞户籍及非东莞户籍居民家庭在东莞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持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东莞户籍居民家庭无法供给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东莞逐月持续缴纳1年以上小我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已有一套住房、无法供给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东莞逐月持续缴纳2年以上小我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三、非东莞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具有全日造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能供给东莞工做单元劳动合同以及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东莞逐月持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可在东莞购置首套新建商品住房;购置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施行以上第二点规定。
四、通过补缴的小我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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