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眉帮父亲打点完后事才发现,其父亲银行卡里的钱被继母全数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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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工作,和银行一点关系没有 ”陕西商洛,一须眉父亲过世后,他拿着父亲的身份证、银行卡等材料来到银行,期看取出卡里的钱,但银行却称其不是独一继续人,需要做公证,谁曾想到,须眉往做公证的时候,钱被继母取走了。

须眉顾某父亲是因病往世的,在离世之前,他们兄弟姐妹几人借钱凑了50几万,给父亲治病。但顾某父亲的病情已经病进膏肓了,病院回天乏术,最末没能挽回忆某父亲的生命。

从给父亲治病四处理后事,停止埋葬,各色各样,破费了大量费用后,顾某父亲卡上还剩余51843.79元存款。

随后,顾某继母因夫妻财富朋分以及遗产继续的问题,将顾某兄弟姊妹及奶奶5口人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对他们夫妻之间的配合财富和顾某父亲遗产问题一并处置。

让人没想到的是,顾某继母做了两手预备,一边和顾某等人打讼事,一边通过银行转账的体例,将顾某父亲卡上的余额转走,曲到顾某根据银行的要求,往打点公证时,才发现父亲卡上的钱已经不见了。

顾某等人和顾某继母的讼事,经法院调和,两边达成如下协议,继母朋分夫妻配合财富及遗产7.5万元,并舍弃其他诉讼恳求。

但讼事完毕后,继母就把顾某父亲卡上的5万元取走,顾某如今也无法联络上她,顾某认为,银行没有尽到庇护好其父亲存款的义务,有过错。

从法令上讲,银行有过错吗?能否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呢?

不论是顾某,仍是顾某父亲,将钱存到顾某父亲的银行卡上,与银行构成的,都是储蓄合同关系。

民法上,合同关系中有一个相对性原则,即合同项下的权力义务,只能付与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谨力。

顾某拿着父亲的银行卡和相关材料,到银行往取钱,其行为打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因为他不是储蓄合同的相对方,也不是独一的法定继续人,银行要求他到公证处往做公证,没有问题。

问题是,那期间,顾某继母通过银行转账的体例,把钱转走,银行能否要负责呢?

那又要回回到储蓄合同关系上,从法令上讲,除非顾某对父亲银行卡申请了保全,不然银行不克不及限造合法持有卡号和密码的一方,通过转账的体例取走钱款。

重视,上述说的是的转账体例,而不是拿着对方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到银行往取钱。

针对后者,银行能够查对能否是本人,但前者,只要输进银行密码,就能把钱转走,银行无法尽审慎义务,查验能否是本人。

《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财富保全),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能够裁定对其财富停止保全、责令其做出必然行为或者制止其做出必然行为。

假设顾某担忧父亲银行卡上的钱,被让人取走,能够向法院申请财富保全,让法院冻结父亲的银行卡,在顾某未申请财富保全的情状下,银行不克不及无故限造银行卡转账。

值得重视的是,顾某不承认继母通过网银转账的体例,将钱转走的说法,他认为继母是到银行,找银行工做人员把钱取走的。

假设顾某的说法成立,银行便存在过错,应当对那笔存款负责,但顾某手里没有任何证据。

各人觉得,银行有过错吗?能否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呢?

关于那件事,你怎么看?存眷热点问题,切磋人心与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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