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示案例169号:徐欣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收行银行卡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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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示案例169号:徐欣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收行银行卡纠纷案

来源:更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11-11

批示案例169号

 徐欣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收行银行卡纠纷案

(更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1月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银行卡纠纷/收集盗刷/责任认定

 裁判要点

持卡人供给证据证明别人盗用持卡人名义停止收集交易,恳求发卡行承担被盗刷账户资金削减的缺失补偿责任,发卡行未供给证据证明持卡人违背信息妥帖保管义务,仅以持卡人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相符为由主张不承担补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撑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注:现行有效的法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

根本案情

徐欣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收行(以下简称招行延西收行)储户,持有卡号为××××的借记卡一张。

2016年3月2日,徐欣上述借记卡发作三笔转账,金额别离为50000元、50000元及46200元,共计146200元。转进户名均为石某,卡号:××××,转停止:中国农业银行。

2016年5月30日,徐欣父亲徐某至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经侦收队报警并获得《受案回执》。当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经侦收队向徐欣发送沪公(青)立告字(2016)3923号《立案告知书》,告知信誉卡诈骗案决定立案。

2016年4月29日,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出具融公(刑侦)捕字(2016)00066号《拘捕证》,载明:经福清市人民查察院批准,兹由我局对涉嫌偷盗功的谢某1施行拘捕,送福清市把守所羁押。

2016年5月18日,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向立功嫌疑人谢某1造造《讯问笔录》,载明:……我以9800元人民币向我师傅购置了条记本电脑、银行黑卡(利用他人身份打点的银行卡)、身份证、优盘等设备用来施行盗刷别人银行卡存款。我师傅卖给我的优盘里有受害人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银行卡号、取款密码以及银行卡内的存款情状。……用本身人的头像补一张虚假的暂时身份证,打点虚假的暂时身份证的目标是用于到手机办事商营业厅将我们要盗刷的阿谁受害者的手机挂失并补新的SIM卡,我们补新SIM卡的目标是掌握受害者预留给银行的手机,以便于领受转账等操做时银行发送的验证码,只要输进验证码手机银行内的钱才气被转账胜利。并且将受害者的银行卡盗刷后,他手上持有的SIM卡领受不到任何信息,我们转他银行账户内的钱不至于被他发现。……2016年3月2日,我师傅告诉我说此次由他负责打点受害人假的暂时身份证,并补办受害者联系关系银行卡的新手机SIM卡。他给了我三个银行账号和密码(经辨认银行交易明细,……一张是招行卡号为××××,户名:徐欣)。

2016年6月,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出具《呈请案件侦查末结陈述书》,载明:……2016年3月2日,此次做案由谢某1负责转账取款,上家负责供给信息、补卡,此次谢某1盗刷了周某、徐欣、汪某等人银行卡内存款共计400700元…… 。

2016年6月22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查察院向徐欣发送《被害人诉讼权力义务告知书》,载明:立功嫌疑人谢某1、谢某2等3人偷盗案一案,已由福清市公安局移送审查告状……。

徐欣向人民法院告状恳求招行延西收行补偿银行卡盗刷缺失及利钱。

裁判成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做出(2017)沪0105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收行给付徐欣存款缺失146200元;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收行给付原告徐欣自2016年3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行,以146200元为基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钱缺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收行不平一审讯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31日做出(2017)沪01民末930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庇护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打点了借记卡并将资金存进上诉人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银行法》第六条规定,“贸易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元和小我的进犯”。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上诉人做为贸易银行对做为存款人的被上诉人,具有保障账户资金平安的法定义务以及向被上诉人本人或者其受权的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为此,上诉人做为借记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手艺、设备和操做平台的供给者,应当对交易机具、交易场合加强平安治理,对各项软硬件设备及时更新晋级,以更大限度地提防资金交易平安破绽。出格是,跟着电子银行营业的开展,贸易银行做为电子交易系统的开发、设想、庇护者,也是从电子交易便当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一方,应当也更有才能摘取更为严厉的手艺保障办法,以加强提防银行卡违法立功行为的才能。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涉案账户的资金缺失,系因案外人谢某1不法获取被上诉人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取款密码等账户信息后,通过补办手机SIM卡截获上诉人发送的动态验证码,进而停止转账所致。在存在收集盗刷的情状下,上诉人仍以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通过为由主张案涉交易是持卡人本人或其受权交易,不克不及成立。并且,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案外人谢某1若何获得交易密码等账户信息,上诉人亦未供给响应的证据证明账户信息泄露系因被上诉人没有妥帖保管利用银行卡所招致,因而,就被上诉人本身具有过错,应当由上诉人承担举证不克不及的法令后果。上诉人另主张,手机运营商在涉案事务中存在过错。然,本案被上诉人提告状讼的恳求权根底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手机运营商并不是合同以及本案的当事人,手机运营商能否存在过错以及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承担补偿责任后,能否有权向手机运营商逃偿,并不是本案审理范畴。综上,上诉人在储蓄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上诉人账户资金未尽到平安保障义务,又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能够减轻责任,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账户资金缺失应当承担全数补偿责任。上诉人的上诉恳求,理由不成立,不予撑持。

(生效裁判审讯人员:崔婕、周欣、桂佳)

责任编纂: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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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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