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理论(嘉定)基地首批典型案例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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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更高法院批示性案例、公报案例、上海法院精品案例等高量量案件,深度解读、理性阐发。

第一单位

涉小我信息处置或操纵收集损害其别人格权典型案例

案例1: 微博大V收集言论自在与损害名望权鸿沟——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诉微博大V刘某收集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2: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处置小我信息合法性根底的认定——蔡某某诉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集购物合同纠纷案

许多奇

复旦大学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传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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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涉及收集大V言论自在与法人名望权庇护抵触问题。言论自在是法定根本权力,法人依法享有名望权。相较于公民名望权,法人名望权一方面因具有财富属性,在遭受侵权后一般会有明显的损害后果;另一方面,法人活动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更为普遍的置于公共社会监视之下,因而损害法人名望权的认定应当更为严厉。本案傍边,微博大V继续、大量地发布带有欺侮性和负面评判的内容,明显超出了法人凡是情状下容忍义务的限度,微博大V未准确地行使其言论自在权力,构成对法人名望权进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发布微博言论的主体是微博大V,拥有大量粉丝的微博大V相较于通俗网民,在收集平台上具有更大的社会影响力,其发布的言论也具有更强的公共属性,因而那类微博大V在收集平台享有的言论自在需要有更多的限造。本案将那一因素纳进平衡言论自在与法人名望权的考量之中,值得必定。

案例2的重点在于对办事协议及隐私声明相关条目的定性及电商平台运营者处置小我信息行为的定性。一是虽然相关条目针对客户的账户购置行为做出了限造,属于有严重短长关系的格局条目,但是那与被告将相对优惠价格的交易对象限制为通俗消费者的合同目标密切相关,属于一般的贸易行为,且已尽到需要的提醒阐明,原告对此也是晓得并附和的,合同订立契合《民法典》对格局条目的相关要求。二是从小我信息庇护法的角度来看,被告处置小我信息的行为同样与限制交易对象的合同目标息息相关,且已事先征得了小我的附和,契合法令规定。同时,虽然被告取缔订单的行为不涉及滥用市场收配地位的行为,本案也撑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及时披露以保障其知情权的合理诉请。

在数字经济时代,小我权力自在在行使体例上愈加多样化,存在多样化的限造,权力行使的边界也愈加多样化。无论是公民言论自在权或小我信息处置权,其行使均遭到了除传统的公权利限造之外,还有私主体平台的限造,因而司法裁判应当愈加重视衡平多主体之间的利益。

程小勇

上海高院民事审讯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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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我信息庇护已从理论研究逐步走向社会理论,需要司法庇护积极地予以回应,若何准确适用《民法典》《小我信息庇护法》等相关规定并落到实处是司法机关面对的现实考验。跟着收集时代的开展,名望权侵权案件的主战场已经转移到了信息收集,数字经济下的言论自在与名望权庇护的鸿沟若何合理地规定值得进一步切磋。

案例1涉及合理确定言论自在、言论监视、新闻监视和名望权庇护的鸿沟,附和许传授的看点,连系小我信息庇护司法理论我再强调两点: 一是如今良多涉及法人名望权侵权的案件,可能背后隐躲着其他运营者的不合理合作行为。因而在案件审理中,不只要对言论自在和企业名望权之间停止考量,还要探究颁发言论背后目标之合理性。 二是在传统的名望权侵权案件中,一般名望权侵权的构成要件里涉及到欺侮和离间,一些案件中呈现借助客看中立的陈说,但其背后或相关引申仍然带有不合理目标性的行为,可能也涉嫌进犯名望权。

案例2涉及电商平台格局条目的效劳认定和小我信息处置“合法、合理、需要”三原则及诚信原则,本案在合理合法性的切磋上,做出了必然的摸索和裁判规则的回纳,值得必定。在前三个原则的认定过程中,“合理性”要求的根底是告知、附和,在告知附和的根底上还有“合法性”的认定,电商平台通过办事协议专门约定针对用于生活消费的人才气购置产物,假设并不是出于该目标则有权取缔订单或限造消费行为,在已告知消费者或消费者已经附和的情状下,平台取缔订单的做法契合小我信息搜集的原则。本案也可能涉及到算法鄙视或者说主动化决策问题,在审查合理合法性的根底上,因为平台不存在其他抬高价格或限造消费的问题,不存在算法鄙视,也不存在通过小我信息处置摘取主动化决策的行为。本案关于处置小我信息庇护案件,从立法到司法理论的落地起到很好的示范性感化。

曾 翔

小红书科技有限公司法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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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谈一下第二个案例,我觉得第二个案例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格局条目的效劳问题。关于那个问题,我认为除非在违背法令的情状下,不然应当尽量撑持互联网平台格局条目的有效性。次要考量三点原因:一是互联网平台享有必然的自治权。互联网平台的各类参与人诸如商家或发布者在互联网上参与行为会遵守两个规则,一个是法令,在没有法令规定的情状下,则需要靠大量的互联网平台协议以及各类各样规则往约束或者倡导相关行为。所以在那个情状下,互联网的格局条目,特殊是平台性的规则,构成了互联网次序的一部门,因而我认为应当尽量往揣度互联网格局条目的有效性,审慎认定无效。二是互联网平台的格局条目是互联网持久构成的各方意思表达合意的规则,并不是收集平台强加或者其独立意志的表现。因为一个平台从成立到逐步开展强大,积存的每一个用户城市带一些他的规则和习惯,用户承认那个平台才会在平台运做,所以我认为,处置实上来说,平台的格局条目恰是互联网在持久的构成过程中各方意思表达的表现。即使互联网公司要修改任何平台协议,也会十分慎重。三是互联网的平台规则是一整个别系,假设要否认一个规则的有效性,需要放到整个别系中往考量,不然可能引起倒霉后果并带来一系列问题。

第二单位

涉数据形态财富权益及市场合作次序庇护典型案例

案例3: 收集游戏账号限造自在让渡约定的效劳及虚拟财富价值认定——王某诉上海某收集科技有限公司、夏某收集办事合同纠纷案

案例4: 设置网页妥帖关键词损害商标权及不合理合作竞合的处置 ——山东某连锁便当店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商标权纠纷案

高富平

华东政法大学智能法学科负责人、传授、

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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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均涉及数据权益的问题,案例3涉及游戏账号,案例4涉及反不合理合作法和商标法竞适宜用问题。我重点对案例3收集账号的问题停止展开:

第二个看点是账号现实是一个手艺存在,区别于我们的姓名。账号有两大功用:一是认证主体的功用,即认证现实中的人在收集情况下所完成的行为。认定收集情况中的行为完成主体需要利用用户名和密码,但凡那个用户名和密码所发作的行为都推定为该特定主体完成。关于用户名+密码,结合国电子签名法的专家认为其可视为电子签名,起到了认证收集行为回属到特定主体的感化。二是财富回属感化,即指向账号背后生成的各类虚拟财富的回属,能让所产生的积极后果和消极后果都回属于特定主体,谁拥有那个账户,谁就是那个账户项下财富的拥有者。但小我认为,账户自己并非财富或者有价值的产品,应当区分账号与背后所构成的虚拟道具、虚拟财富、文学创造物品等,账号只是一个载体,起到认证回属的感化。

第三个看点是账号自己是用户承受收集办事供给者办事的凭证,其做为基于合同产生的成果,受造于用户和办事供给者之间的办事合同的约束,不克不及随意停止处分,不然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响应责任。本案责任分管的认定,表白了账号自己是一种手艺存在,也是办事的凭证,是值得必定的。

徐 俊

上海高院常识产权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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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案例涉及互联网数字经济范畴中的收集游戏财产、收集搜刮财产等重点财产范畴。拔取的案例都是互联网经济中的代表性案例,每个案件提炼的裁判规则都十分值得必定。上述案例做为司法关于复杂互联网财产的回应,也带给我们良多启发,有助于我们认知息争读数字经济财产法例。

数字经济具有四大特征: 一是流量经济,案例4在裁判时关于不合理合作的衡平允是基于收集搜刮财产做为流量泉源的考量。 二是数据经济,数据经济的价值在消费互联网走向工业互联网的过程中不竭被释放。 三是平台经济,在数据被大量平台化的过程中引发平台责任纠纷处置以及重视义务的掌握,并涉及“避风港”原则、“通知-删除”义务等规则的利用。 四是生态经济,数字经济各生态链条及细分范畴之间都是彼此共生。基于对数字经济财产法例的足够熟悉,司法裁判应围绕 财富权益的界定和鼓励以及市场规则的庇护两个核心,遵照“ 开放” “共享”和“立异”的数字经济核心理念并在其引导下对行为“合理性”停止揣度,使裁判成果愈加契合数字经济的财产法例。

许多互联网业态中都存在如案例3中的账号相关合作问题和权属问题,那是一个十分别致的话题。高传授适才提到账号处置构想不单单适用于收集游戏,还可适用于微博账号、QQ账号等。案例4涉及关键词告白行为的认定,该范畴形态复杂、品种多样,除该案例涉及的形态外,理论中还涉及搜刮关键词“隐性”利用行为,即在搜刮链接、搜刮成果、权限页面之间都未有标识,仅在字符串利用关键词告白。关于该行为的定性,司法裁判需要连系搜刮成果闪现的页面、搜刮成果的顺位、形态的散布、能否标明告白等因素,连系详细案情做出裁判。司法裁判应秉承衡平理念,根据个案情形分类施策,平衡各方利益抵触,实现比例协调。

潘 婷

京东集团法务部高级法令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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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的重点应当落在“经济”二字,无论是对企业仍是公家,最关心的仍是数据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述案例十分典型,也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从中我们看到司法机关勤奋在案件裁判中停止衡平。附和之前两位嘉宾提到的“协调”“公允”和“次序”理念,那些理念关于数字经济开展十分重要。司法具有十分强的指引感化,行业的安康有序开展有赖于司法的指引,需要司法掌握权力鸿沟,标准行为标准。

第三单位

涉平台运营者 /数据算法运用者法定义务及相关主体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5: 收集接进办事供给者网站存案信息实在性核验义务的认定——西安某收集科技有限公司诉贾某、上海某信息科技开展有限公司收集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6: 收集货运平台司机供给劳务受损补偿责任的认定 ——董某诉上海某机器人有限公司、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安康权纠纷案

案例7: 平台在网约顺风车交易中的平安保障义务及侵权责任的认定 ——曾某某诉陈某某、成都某收集科技公司灵活车交通变乱责任纠纷案

墨晓喆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司法研究与法令教导中心主任、传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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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都反映了数字经济新业态的收集办事或收集平台公司在运营或用工过程中发作损害从而停止损害补偿的问题,十分具有典型性,附和法院的裁判结论和理由。法院并没有一刀切地认定平台责任,而是就事论事地阐发了差别的法令关系并区分看待,那种做法值得赞扬。

关于收集办事公司或收集平台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的审核义务和监管义务的鸿沟问题,在民法上往往将平台公司类比于具有平安保障义务的主体,要尽到必然的监管和审核义务。但应审慎地掌握标准,制止过于严苛的监管审核义务冲击新经济业态。定见通过国度立法或造定行业原则,从而为法院在揣度过错以及违法性时供给参考根据。

本单位案例固然都是用平台发布信息,然后形成损害的后果,但是因案件详细情形纷歧样,平台能否承担责任后果也差别。案例5涉及收集接进办事供给者的侵权责任问题,收集接进办事供给者供给的是物理方面的接进办事,在内容方面无法停止深度地审查,所以其承担的审核义务较轻,但若如本案中的收集接进办事供给者,未审核核实响应证件,最末也被判决承担响应比例的责任,详细责任比例应根据参与度等因素确定。

案例7中的平台仅仅是发布了顺风车的信息,至于车主和乘客若何缔约、若何搭载等平台并未介进,且车主也无盈利目标,平台只要尽到一般的审核义务就无须承担责任。反之,在认定平台和骑手的法令关系时,揣度发布信息的平台能否要对骑手承担责任要通过交易流程的阐发、能否有明白的雇佣合同、能否有算法的掌握、能否从中获益、能否有风险的分管以及从劳动者的根本人权保障的价值揣度角度等方面综合掌握。

总之,要穿透法令关系之“名”,探究法令关系之“实”,阐发业态的本色,挠住案件的底子并停止裁判。

高佳运

上海高院研究室调研四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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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十分附和那几个案例的判决构想和理由。案例5涉及到的是收集接进办事供给者,那类案件并非很常见。一是被冒用人的诉讼地位以及责任承担体例问题具有必然的研究意义和空间,是做为配合被告一并告状仍是先由被冒用的注销存案网站先承担侵权责任再接着由其告状现实侵权人的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切磋。二是收集接进办事供给者承担的责任比例还需要权衡并对考量因素进一步细化,构成相对客看的定量原则,使之更具有参考性和借鉴性。案例6用无偿帮工的关系来界定平台司机搀扶帮助卸货的行为,填补了收集货运行业中劳动者权益庇护的破绽。案例7对顺风车和网约车的平台责任做了区分,只要平台履行了应尽的平安保障义务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在新手艺面前,法令永久都是滞后的。当没有办法适用法令和理清法令关系的时候,就更需要我们更大限度的往“揭开面纱”,探觅法令背后的立法目标和法令精神,用最素质的良知往发现案件的事实,实现和庇护最纯朴的公允正义。那几个案例表现了“新业态经济的开展不该以牺牲下层从业者的权益为代价”的裁判理念,对此我十分附和,那也是“让人民群寡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触感染到公允正义”的更好表示。

唐江荣

上海觅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高级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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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相较传统线下行业具有营业形式新、辐射主体和地区广、会聚资本丰富三大特征。基于平台经济的上述特征,涉互联网案件也闪现出三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法令关系复杂。互联网产物法令定性存在争议,法令关系因主体浩瀚愈加复杂;二是案件类型化明显,如收集购物合同纠纷、收集办事合同等,裁判规则的梳理和阐发对类型化案件的处置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同时,为庇护平台次序,保障交易平安,平台企业在诉源治理和纠纷处置等方面有自驱力,成立了系统化的诉源治理机造,如搭建常识产权维权赞扬平台,发扬用户办事团队在交易纠纷处理中的前置感化等,以促进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三是裁判规则示范效应强。平台企业在快速开展的同时会碰着贸易诽谤、收集黑灰产、收集假货、虚假交易等痛点问题,因为法令的滞后性,平台企业基于本身治理体味构成了系统化的平台治理的规则,鉴于平台用户基数大的特征,涉平台规则的案例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本次发布的裁判案例清晰梳理各办法律关系,了了各方权力义务,为互联网行业开展供给了明白指引。司法通过典型案例、白皮书等体例为企业运行供给前置批示,也能够进一步鞭策互联网企业更好的做好诉源治理的工做。

第四单位

涉损害数据形态权益、操纵数据手艺施行收集立功及灰黑财产防治典型案例

案例8: 买卖公民小我信息的刑事责任及相关灰黑财产链的规造 ——被告人钱某、董某、沈某、彭某进犯公民小我信息功三案

案例9: 不法搭建“第四方付出平台”为商户供给收付款办事的认定 ——被告人庄某等人不法运营、搀扶帮助信息收集立功活动案

案例10: 割断分时租赁汽车定位系统遁藏租金行为的定性 ——被告人付某、凡某、史某等13人偷盗功系列案

林喜芬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传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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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案例涉及公民小我信息、数字付出的平安、新兴数字共享经济三个十分重要的范畴,典型性十分强。法院裁断定性准确,说理和阐发深入,起到较好的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通过司法出格是法院案例的体例关于助推数字经济安康有序开展和提拔收集法治朝上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涉损害数字形态权益、操纵数据手艺施行的互联网立功具有影响面广、隐蔽性强,随便引发次生立功等特征,给司法理论带来诸多挑战,存在侦查取证难度大、法式运用要求新、实体法争议大,逃赃挽损压力大等难点问题。以进犯公民小我信息功为例,在实体法和法式法上还有如下一些疑难复杂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摸索:

在法式法上,如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难若何打破,在查察阶段“合规不告状”及在审讯阶段“合规从宽”的原则若何揣度以及专家辅助人轨制若何辅助审讯人员对专业范畴常识停止揣度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摸索。

本次案例研讨是一个十分好的初步,后续对那些疑难复杂的问题、新兴的问题还能够停止更多的拓展和延展,给上海以及全国范畴的司法机关供给更多启迪。

潘庸鲁

上海高院刑事审讯庭团队协助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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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案例是较为典范的案例,定功量刑准确,凸显“小案大义”。跟着互联网经济、手艺的不竭开展,传统的立功如诈骗、偷盗逐步成为收集黑灰财产的下流立功,并在互联网平台的搀扶帮助下闪现了发作式增长。为了更隐蔽地为下流阶段供给搀扶帮助,互联网黑灰财产上游立功的手段也在不竭晋级,如为精准对接使命需求而发作了进犯公民小我信息的行为以及以提拔流量为核心的搀扶帮助信息收集立功活动功。

目前,对小我信息的庇护,无论是手段、手艺、政策仍是自我庇护的意识,我小我认为其实还处于相对较低的阶段。虽然全国人大在2021年6月通过《数据平安法》,在同年11月又通过了《小我信息庇护法》,但是那些法令规定效果的放大需要必然的时间,同时也需要更多、更细的施行条例的出台。在审理进犯公民小我信息功时需要查清信息的性量、信息的价值、信息的数量以及违法所得,同时对信息的危害性有足够的熟悉,并依法从严惩罚。

第四方付出平台自己是中立的,既有合法的也有不法的。不法的第四方付出平台往往是在未获中国人民银行付出营业答应的情状下,以挂靠持牌收单机构的名义不法处置现实意义上的资金结算营业。揣度不法第四方付出平台能否构成不法运营功的关键有两点:第一,第四方付出平台有无付出的营业答应证;第二,能否处置资金结算的付出营业,那是区分聚合付出信息通道的一般流转与供给付出结算办事的不法运营行为的关键。关于仅仅供给付出通道,单纯供给付出的转接,钱款未经平台清理和结算,一般不认定不法运营功。假设行为人具备了付出答应证,并用于收集范畴间接结算,不构成不法运营功,但是能够考虑洗钱功或者掩饰隐瞒立功所得功。

正如案例10,跟着大数据时代不竭地迭代更新,立功手段也不竭晋级。我们在办案过程中要树立数字思维,构建数字常识系统。只要对最新的互联网手艺有了根本熟悉和领会,才有了翻开数字经济业态下的各类立功的“钥匙”,才气准确地掌握和查清立功人的做案手法,进而根据立功的构成要件准确定功量刑。

吴俊贤

上海智能网联汽车立异中心副总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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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时代因为汽车消费造造财产链长,所涉上下流企业丰富,汽车行驶过程承载多种交通参与者,招致智能网联汽车利用过程产生大量数据。陪伴汽车行业财产数字化和数字财产化开展,在财产数字化过程中汽车的研发、消费、销售、利用、让渡、报废等环节城市产生大量数据。数据做为一个新型消费要素,在数字财产化过程中需要足够发扬其价值,通过数据价值的转化提拔汽车范畴的智能化水平。

智能网联汽车目前处于早期的快速开展阶段,在财产开展和司法理论中遇诸多问题,如因驾驶辅助功用发作的变乱、汽车造造企业的不合理鼓吹、处置数据跨境传输引发的言论存眷等。从法令层面鞭策财产开展中的痛点问题处理,需要存眷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快鞭策智能网联汽车范畴的责任认定和逃溯。囿于手艺开展的限造,短期内无法实现完全的主动驾驶,因而主动驾驶范畴的法令关系闪现出人机交互的特征,涉及机器及开发者和公司,目前以人类行为为中心的法令难以应对人工智能开展要求。加快建立市级层面的公共数据中心,做好数据责任的认定和逃溯,发扬具有政府公信力的第三方平台在纠纷调和中的感化。二是鞭策相关立法工做。现有法令框架围绕有人驾驶,一些规定关于智能网联汽车财产开展构成必然的限造,唤吁立法做出调整以适应财产开展需求。目前,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已经上升为国度战术,上海也在积极的鞭策无人驾驶等范畴的地域立法工做。三是加强法治鼓吹,标准企业运营行为。主动驾驶车在运行过程中会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摘集用户在驾驶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小我信息,另一方面是操纵其拆载的先辈传感器摘集大量道路和城市构造信息。关于企业来说,上述信息摘集行为是手艺开展的需要,但会漠视其行为存在的违法风险,需要加强对科创型企业的普法宣贯的工做,助力行业良性开展。

仅代表小我看点

不代表本院立场

END

责任编纂:高佳运

施行编纂:吴涛 赵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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