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理论(嘉定)基地发布首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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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理论(嘉定)基地首批典型案例

目次

一、涉小我信息处置或操纵收集损害其别人格权典型案例

案例1:微博大V收集言论自在与损害名望权鸿沟——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诉微博大V刘某收集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2: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处置小我信息合法性根底的认定——蔡某某诉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集购物合同纠纷案

二、涉数据形态财富权益及市场合作次序庇护典型案例

案例3:收集游戏账号限造自在让渡约定的效劳及虚拟财富价值认定——王某诉上海某收集科技有限公司、夏某收集办事合同纠纷案

案例4:设置网页妥帖关键词损害商标权及不合理合作竞合的处置——山东某连锁便当店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商标权纠纷案

三、涉平台运营者/数据算法运用者法定义务及相关主体权益庇护典型案例

案例5:收集接进办事供给者网站存案信息实在性核验义务的认定——西安某收集科技有限公司诉贾某、上海某信息科技开展有限公司收集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6:收集货运平台司机供给劳务受损补偿责任的认定——董某诉上海某机器人有限公司、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安康权纠纷案

案例7:平台在网约顺风车交易中的平安保障义务及侵权责任的认定——曾某某诉陈某某、成都某收集科技公司灵活车交通变乱责任纠纷案

四、涉损害数据形态权益、操纵数据手艺施行收集立功及灰黑财产防治典型案例

案例8:买卖公民小我信息的刑事责任及相关灰黑财产链的规造——被告人钱某、董某、沈某、彭某进犯公民小我信息功三案

案例9:不法搭建“第四方付出平台”为商户供给收付款办事的认定——被告人庄某等人不法运营、搀扶帮助信息收集立功活动案

案例10:割断分时租赁汽车定位系统遁藏租金行为的定性——被告人付某、凡某、史某等13人偷盗功系列案

案例1:微博大V收集言论自在与损害名望权鸿沟

——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诉微博大V刘某收集侵权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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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小我信息处置或操纵收集损害其别人格权的案件

关键词

言论自在 言论监视 企业名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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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是新能源汽车行业内一家处置汽车及相关零部件手艺开发等运营活动的出名企业。被告刘某系新浪微博大V,微博身份认证为:汽车达人、微博汽车视频博主,拥有大量粉丝。被告在一年时间内,继续、密集发布了180余条与原告间接、间接相关的微博,内容包罗被告认为原告骗取被告筹谋计划、原告车辆存在量量缺陷等,并大量利用欺侮性词语。原告主张被告行为进犯其名望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删除相关微博、公开赔礼报歉并补偿经济缺失。

【 裁判理由及成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微博中仅有少量关于骗取筹谋计划、车辆存在量量问题的内容,被告未供给证据予以证明,而大量微博内容带有强烈的欺侮意味,内容涉及间接、间接针对原告的负面评判,根据一般人的理解,已经超出监视、评判的合理范畴,确有欺侮、诽谤原告的有意。考量发布言论的密集性、继续性,那一行为整体上已经构成对原告的欺侮,足以降低原告的社会综合评判,招致原告的名望权受损。被告做为专业车评人,在微博平台拥有大量存眷和粉丝,更应当审慎利用其做为微博大V的影响力,以更专业的体例停止表达。据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进犯原告的名望权,判令被告删除相关微博,在微博公开赔礼报歉并置顶90日,补偿响应经济缺失及费用。

【 典型意义】

本案系收集平台大V言论自在与企业名望权抵触司法权衡之案件。涉及数字经济案件中言论自在、言论监视与损害名望权的鸿沟认定以及企业名望权的司法庇护等典型问题,对同类案件的处置具有参考意义,有助于加强收集言论空间治理,庇护收集空间公共次序,庇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言论自在、言论监视与损害名望权的鸿沟。数字时代,微博、微信公家号、短视频平台等收集社交平台已成为公民停止言论表达的重要阵地,每小我都是本身的“新闻发言人”。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在和言论监视具有根本的“法度”,言论的表达和评判能否基于客看事实是言论自在、言论监视与损害名望权的边界,不克不及打破法令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底线。做为拥有大量存眷和粉丝的收集平台大V,其公共言论具有传布速度快、后果不成逆、社会影响大等特征,相较于通俗公众具有更高的审慎重视义务,应当制止借助微博自己的影响力以不实或过激言论损害别人合法权力。本案中,原告做为出名企业,其经济活动、供给的产物和办事会对社会公家的利益产生严重影响,应当容许公家和媒体出于言论监视而停止评论,对其名望产生的倒霉影响应秉承必然限度的容忍,但收集平台大V密集、继续颁发带有强烈欺侮意味或者负面评判内容的那一行为,已经离开了根本客看事实和所负有的容忍限度,超出了收集言论自在的鸿沟和一般言论责备监视的范围,构成对企业名望权的进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对企业名望权的司法庇护。企业的名望权包罗着社会外界关于企业运营情况、产物办事量量、行业程度等一系列整体社会评判,相关于小我而言具有必然的特殊性,其与财富属性、市场合作力密切联系关系,对企业本身具有重要影响。关于新兴民营企业而言,其在消费者眼中的品牌形象具有重要意义,收集上所颁发的失实负面言论,不只会损害企业的名望,招致整体社会评判降低,情节严峻的更可能间接形成利益的大量减损。而在短时间内对企业继续、密集发布的大量负面信息,如背后存在同业合作者通过编造、传布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以损害合作敌手贸易诺言和商品声誉的行为,将被认定为贸易诽谤行为,构成不合理合作,还应承担响应的法令责任。

三、收集办事供给者的重视保障义务。收集办事供给者也具有必然的重视保障义务,未尽法定义务的,可能与施行侵权行为的收集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理论中,收集办事供给者应当遵照“避风港原则”,承担“通知-反通知-删除”义务,在接到权力人的有效通知后,及时摘取包罗删除、屏障、断开链接等需要办法。如未依法摘取办法,权力人能够恳求收集办事供给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若连系侵权行为的现实情状,收集办事供给者晓得或者应当晓得其供给的收集办事被用以损害别人民事权益,还应当遵照“红旗原则”,及时主动摘取需要办法,不然也要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嘉定法院

案例2: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处置小我信息合法性根底的认定

——蔡某某诉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集购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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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小我信息处置或操纵收集损害其别人格权的案件

关键词

格局条目 小我信息处置 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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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号店平台是被告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的B2C电商平台,摘用企业抵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形式。该平台《办事协议及隐私声明》明白:销售方仅向消费者(而非经销商)供给商品或办事。每位用户仅限利用一个1号店账户,若有证据证明客户存在注册或利用多个1号店账户,或根据购置笔录、数量、IP地址等因素合理思疑非因生活消费购置商品或办事,平台有权取缔订单。原告蔡某某附和该条目后注册胜利,通过多个与1号店联系关系的账户、设备、IP地址下单购置商品,订单收货人、联络德律风、送货地址大多指向原告本人。后原告再次在1号店平台下单时,其订单被系统断定为“反常订单或经销商订单”,遂被系统取缔并隐躲。原告认为,被告滥用其市场收配地位,私行取缔并隐躲订单,操纵手艺手段欺诈消费者;被告不法利用后台存储的小我信息,挑选阐发原告的购置笔录,滥用并损害了原告的小我信息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开被取缔和隐躲的订单信息,并对涉案订单金额停止三倍补偿。

【裁判理由及成果】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电商平台处置用户小我信息,据此揣度用户存在违约事实并去除合同之案件。涉及数字经济案件中常见的格局条目效劳认定、小我信息处置合法性根底等典型问题,对同类案件的处置和庇护数字经济市场安康开展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一、关于格局条目效劳。格局条目在电子商务合同造定过程中被普遍利用,客户在电商平台注册时签定的《办事协议及隐私声明》,就属于典型的格局条目,在小我信息处置方面征得“附和”并获得合法性根底也是其重要目标之一。但小我信息素质上属于人格权益,相关法令标准良多具有公法强逼性,法官即便在合同类案件中仍需要依权柄主动审查适用。根据相关规定,起首,平台运营者做为供给格局条目的一方,应当遵照公允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并摘取合理的体例履行提醒阐明义务。其次,还需审查格局条目能否具有法定无效情形。本案中,格局条目中处置小我信息的内容未违背相关法令律例;固然条目内容本色上对交易对象做出了限造,但该限造系基于一般B2C贸易形式考量范围,并不是交易价格等交易前提上不合理的区别待遇,并未违背国度关于市场合作次序及消费者权益庇护方面的强逼性规定。

二、处置小我信息的合法性根底。数字经济时代,在线交易和物流无缝跟尾,联络体例、地址等小我信息都可能是合同履行所必须。同样,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做为“小我信息处置者”,也应遵照合法、合理、需要原则,制止损害小我信息权益。处置小我信息合法性根底摘取的是“小我附和—法定职责”二元架构形式:前者是基于私益因而需要信息主体的告知附和,然后者是基于公益因而无需其附和。本案中,电商平台处置行为即基于前种架构,其对客户信息的处置事先征得附和,为履行合同所需且未超出合同目标。但订单的成立或取缔(原因)也应当及时向客户披露,保障用户的知情权。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嘉定法院

二审:上海二中院

申述审查:上海高院

案例3:收集游戏账号限造自在让渡约定的效劳及虚拟财富价值认定

——王某诉上海某收集科技有限公司、夏某收集办事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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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数据形态财富权益及市场合作次序庇护的案件

关键词

游戏账号 实名认证 收集虚拟财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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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以其名下手机号在被告上海某收集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手机收集游戏中注册账号,并于游戏期间累计充值若干万元。原、被告之间的办事协议约定:“本平台从未受权用户从任何第三方通过购置、承受赠与或者其他体例获得本平台账号,亦未受权用户将本平台账号让渡或出借、共享给其他第三方利用。因施行前述行为产生任何法令后果及责任均由用户自行承担。”后案外人玩家向原告转账6,000元,原告告知该玩家涉案游戏账号和密码,并将该账号交付其利用。一礼拜后,原告将6,000元退还案外人玩家。尔后不久,被告将涉案游戏账号注销于第三人夏某名下,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去除原、被告之间的办事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响应的充值费用。

【 裁判理由及成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登录游戏时与被告达成了办事协议,该协议不违背法令和行政律例的强逼性规定,对两边均有法令约束力。因涉案游戏账号现已注销于第三人名下,原告已失往该游戏账号的掌握权,合同目标已无法实现,故原告可依法行使合同去除权。当事人两边都违背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响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形成对方缺失,对方对缺失的发作有过错的,能够削减响应的缺失补偿额。本案中,原、被告均违背办事协议的约定,原告未经被告受权将涉案游戏账号停止买卖;被告未遵照办事协议私行将涉案游戏账号变动注销至别人名下,且被告做为游戏账号信息治理掌握方,未供给涉案游戏账号注册至今的实名注销信息及变动注销信息,在治理上多有疏漏。评定原告的缺失应考虑该游戏账号的市场价值,因原告继续充值购置元宝,在游戏过程中操纵该虚拟货币购置道具等,提拔其游戏体验感,被告已为原告的充值供给对价办事,故原告的缺失不克不及以充值金额来认定。连系本案案情,涉案游戏账号的市场价值即原告的缺失应综合认定为6,000元,根据原、被告各自承担的过错,认定被告应补偿原告4,200元。

【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收集游戏办事合同去除并补偿账号价值缺失之案件。涉及数字经济案件中常见的收集游戏运营商承担的责任、收集虚拟财富的价值认定等问题,为厘清游戏用户及游戏运营商的权力义务,认定收集游戏账号的合理价值,鞭策收集游戏行业安康有序开展均有参考意义。

一、 “制止游戏账号买卖”格局条目的效劳认定。本案中,收集游戏账号是用户进进游戏的独一身份凭证,对应着账号中的游戏角色、虚拟道具等信息数据,属于收集虚拟财富。《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将收集虚拟财富纳进了法令庇护范畴,但目前尚未有其他法令、律例关于收集游戏财富的庇护问题做出详尽规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关于涉及收集游戏账号、配备纠纷的处置以游戏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签定的收集游戏办事协议来确定两边的权力义务范畴。本案中,办事协议中的格局条目本色内容为“未经平台受权制止用户自行让渡账号”,该限造条目系运营商为契合收集游戏实名造监管规定要求而摘取的需要办法,且未肃清用户享受办事及其他对游戏账号的合法处分权力,不存在违背法令律例效劳性强逼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情形,对其效劳应予承认。

二、关于收集游戏运营商的监管义务。收集游戏行业中游戏运营商不只是游戏办事的供给方,还需承担运营、治理、庇护等特殊的法定责任和社会责任,保障遵规守法的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为加强对收集游戏的市场监管,营造优良的行业生态和市场情况,避免青少年沉浸收集游戏和过度消费等问题,国度新闻出书总署发布的《关于避免未成年人沉浸收集游戏的通知》第1条要求注册收集游戏时必需实名认证。故收集游戏运营商除应当承担包管收集游戏内容安康、保障收集游戏情况平安、信息平安等义务之外,还应当落适用户实名认证办法,尽到响应的审查重视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均违犯了办事协议的约定,玩家私行买卖游戏账号而招致账号丧失,收集游戏运营商未遵照办事协议私行将涉案游戏账号变动注销至别人名下,且在治理上存在疏漏而未尽游戏账号实名注销审查义务,其做为收集数据的现实掌握者滥用本身手艺优势而消极举证的行为亦存在过错,两边均构成违约,应对因合同目标无法实现而招致去除合同所形成的缺失各自承担响应责任。

三、收集虚拟财富的价值认定。游戏账号做为收集虚拟财富,不只是游戏系统中数据集成的客体,还表现了游戏玩家投进的时间和金钱成本。收集游戏账号的“充值金额”“交易价值”“市场价值”内涵差别,“充值金额”不完全等同于“市场价值”,游戏账号的财富价值能够连系能否存在公家承认的交易平台、玩家间自愿交易的行为等差别情形予以认定,从而确定游戏账号丧失所形成的现实缺失。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嘉定法院

案例4:设置网页妥帖关键词损害商标权及不合理合作竞合的处置

——山东某连锁便当店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商标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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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数据形态财富权益及市场合作次序庇护的案件

关键词

损害商标权 不合理合作 竞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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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山东某连锁便当店有限公司系“悦心”(化名)注册商标独占被答应人;被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系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的客户;被告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系平台公司的办事商,为商贸公司供给建站办事。商贸公司在平台公司运营的搜刮引擎中设置了“悦心连锁便当店”关键词用于营业妥帖。当收集用户搜刮上述关键词时,商贸公司的网页内容会展现在搜刮成果中排序靠前的位置,且响应搜刮成果题目、下方描述内容均呈现有原告的注册商标文字内容,而点击该网页链接后则展现便当店招商加盟信息。原告认为商贸公司将原告注册商标设置为妥帖关键词的行为进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此外,该行为将原告的潜在客户导流至商贸公司网页,而该网页中鼓吹的品牌系与原告品牌具有间接合作关系的同类品牌,构成不合理合作。科技公司做为涉案网页的ICP存案主办单元,平台公司做为供给搜刮引擎办事的网站,应当与商贸公司承担配合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在《法治日报》上对其涉案歹意侵权行为发布公开声明,并补偿原告经济缺失。

【裁判理由及成果】

【典型意义】

本案系运营者通过互联网搜刮关键词设置,不妥进步网页曝光率和存眷度的损害商标权案件。本案对不妥设置关键词行为的侵权断定,以及对收集搜刮办事供给者义务鸿沟的认定,有利于庇护商标公用权,庇护公允的收集市场合作次序,助推诚信有序、公允通明的法治化营商情况。

一、商标侵权及不合理合作行为的认定。做为区分商品或办事来源的标记,商标具有承载企业商誉,表扬商品或办事内在操行的功用。注册商标公用权受法令庇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答应,在统一种商品上利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利用与其注册商标不异或者近似的商标,随便招致稠浊的,构成商标侵权。此外,运营者在消费运营活动中应当遵照自愿、平等、公允、诚信的原则,遵守法令和贸易道德。本案中,被告商贸公司将别人注册商标设置为妥帖关键词,显然不属于商标合理利用即“论述性的利用”的范围。用户在搜刮该注册商标相关内容时,被告商贸公司网页的搜刮成果呈现在靠前位置,且搜刮成果题目及描述内容中呈现别人注册商标字样,上述行为具有高攀别人商标出名度、误导相关用户、攫取别人潜在客户流量的不合理性,应当予以规造。

二、商标侵权与不合理合作的竞合。统一客体可能同时存在受著做权法、商标法以及反不合理合作法庇护的权益,因而原告就统一行为既主张损害著做权或商标权又主张构成不合理合作的情形较为普及。凡是认为反不合理合作法关于著做权法、商标法起到兜底和填补的感化,假设被诉的一个行为已经被认定构成损害著做权或者商标权,则不宜再适用反不合理合作法予以周济。本案中,被告商贸公司设置关键词的行为稠浊了商品或办事的来源,既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进犯注册商标公用权的行为,又构成反不合理合作法第六条规定的稠浊行为,法院优先适用商标法停止处置,不再适用反不合理合作法对侵权行为予以评判。

三、收集平台办事供给者的责任鸿沟。收集平台办事供给者凡是难以在海量的信息中精准定位侵权内容,一般事先对侵权内容的存在不知情。因而民法典规定收集办事供给者在接到权力人要求对侵权行为摘取删除、屏障、断开链接等需要办法的通知后,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收集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办事类型摘取需要办法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适用“通知-删除”规则认定搜刮引擎办事供给者无需承担责任。但“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前提是不晓得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晓得侵权内容的存在。对收集搜刮引擎办事供给者而言,假设侵权行为到达能够被明显重视到的水平,则其应当摘取更为积极的办法根绝侵权行为发作。响应的事前审查办法应当连系当前手艺前提、实现成本等因素综合予以考量,以衡平权力人、收集办事供给者、社会公家等各方利益。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嘉定法院

案例5:收集接进办事供给者网站存案信息实在性核验义务的认定

——西安某收集科技有限公司诉贾某、上海某信息科技开展有限公司收集侵权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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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平台运营者/数据算法运用者法定义务及相关主体权益庇护的案件

关键词

收集接进办事供给者 核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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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案外人发现某网站上发布进犯其权力的信息,因该网站存案注销在西安某收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集公司)名下,故向收集公司提告状讼。收集公司经向本地通信治理局查询,得悉涉案网站注销的负责报酬与收集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名同姓但身份证号差别的贾某,收集接进办事供给者为上海某信息科技开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收集公司为应对上述诉讼案件而产生缺失,其遂做为原告,向被告科技公司、被告贾某提告状讼。原告认为被告贾某冒用原告名义打点网站存案并发布侵权信息,其行为形成原告被案外人提告状讼,故被告贾某应承担原告的缺失;被告科技公司在代办网站存案营业时违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相关规定,未对存案材料原件停止当面审核,存在过错,应与被告贾某承担配合侵权责任。故原告恳求判令两被告配合补偿原告经济缺失。被告贾某未做辩论。被告科技公司辩称,涉案网站申请人远在西安,严厉根据工信部相关规定对存案材料的原件停止现场审核是不经济的,行业中大大都公司亦摘取线上体例停止身份核验,故其已履行了需要的审核义务,不该承担补偿责任。

【裁判理由及成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被告贾某的责任:涉案网站存案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与原告现实持有的证照原件明显不符,故可认定申请人系冒用原告名义打点网站存案,其应对由此给原告形成的缺失承担侵权责任。但申请人的照片与原告调取的被告贾某户籍信息展现的照片并不是统一人,故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贾某现实施行了侵权行为。据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贾某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不予撑持。关于被告科技公司的责任:做为网站存案信息实在性的核验主体,被告科技公司未严厉施行《工信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存案信息实在性核验工做计划(试行)的通知(2010)》规定的“原件”+“现场”核验原则,亦未摘用相关身份核验手艺手段确保网站存案主体身份信息实在,其仅审核材料扫描件的行为系单纯地降低了核验原则,听任了可能发作的冒名存案风险,故科技公司未尽需要的审核义务。鉴于原告缺失系由行为人施行的打点域名注册、打点网站存案、发布侵权信息等一系列侵权行为所致,被告科技公司应根据其行为过错大小对损害后果承担响应的责任,法院裁夺其责任比例为原告现实遭受缺失的25%,并据此判决被告科技公司补偿原告部门缺失。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收集接进办事供给者信息核验义务的鸿沟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明白收集接进办事供给者的审查义务鸿沟,厘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体例,有益于催促该类市场主体履行社会责任、排查核验破绽、标准运营活动,以进步ICP存案信息准确性,根绝冒用别人信息停止网站存案的行为,净化互联网生态情况。

一、收集接进办事供给者应履行信息核验义务。《互联网信息办事治理办法》规定,国度对运营性互联网信息办事实行答应轨制;对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办事实行存案轨制。处置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办事,应当向省、自治区、曲辖市电信治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财产主管部分打点存案手续。该轨制旨在发扬网站存案治理的溯源感化,冲击不良互联网信息传布的行为,按捺互联网“灰黑产”。网站存案信息实在性的核验责任主体为具备增值电信营业运营从业天分的收集接进办事供给者,其做为行业准进机构,应当严厉根据网站存案信息实在性核验流程履行本能机能,把好网站“进口关”。本案中,收集接进办事供给者科技公司并未严厉遵照“原件”+“现场”审查原则,听任别人冒名注册网站,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响应责任。

二、履行信息核验义务应以 “平安”为原则。互联网时代下,高效、便当是收集办事运营者及用户的配合逃求,运营者能够通过摘取手艺手段替代传统线下的运营形式,以契合收集时代下“数据多跑路,用户少跑腿”的运营理念,但其行为不克不及以牺牲平安性为代价。详细到本案中,若收集接进办事供给者摘用了契合行业原则的身份核验手艺手段,则可视为履行了核验义务,可不囿于当面审核原件的线下审查要求。然而被告科技公司仅仅审核了相关证照的扫描件,并未摘取其他需要手艺手段以包管审核精度,该单纯降低核验原则的行为显然存在疏漏,收集接进办事供给者应当就此承担响应责任。

三、收集接进办事供给者侵权责任承担体例。收集办事供给者一般可细分为收集接进办事供给者、收集平台办事供给者、收集内容办事供给者。收集接进办事供给者凡是为向用户供给连线、接进等物理根底设备办事的运营者,其不参与对网站内容的造造和掌握,故在收集侵权案件中,收集接进办事供给者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当收集接进办事供给者违背特定义务并与形成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时,其亦可能成为侵权主体并承担响应责任。因为收集接进办事供给者所供给的办事凡是仅为整个收集侵权行为中的一个环节,故即使承担侵权责任,其责任比重也应根据该行为对侵权成果的参与水平停止规定。本案中,收集接进办事供给者未恰当履行网站存案信息实在性核验义务,故法院裁夺其就损害后果的25%承担补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嘉定法院

案例6:收集货运平台司机供给劳务受损补偿责任的认定

——董某诉上海某机器人有限公司、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安康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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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平台运营者/数据算法运用者法定义务及相关主体权益庇护的案件

关键词

收集货运平台 运输合同 帮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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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董某系“运满满”货运平台注册司机。被告上海某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器人公司)有一批机器人需物流运送,其与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达成运输合同,约定由物流公司负责将机器人运送至指定地点。物流公司在“运满满”货运平台发布上述运单,通过平台派单,原告接单并负责运送,各方均未明白约定卸货义务的承担方。原告依约运载货物至机器人公司仓库。机器人公司员工按指导指示操做叉车停止卸货,并让原告协助以使叉车连结平衡,在帮手卸货过程中原告摔倒受伤。经判定,原告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后原告向二被告主张人身损害补偿缺失未果,故涉讼。

【 裁判理由及成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收集货运平台接单的司机在卸货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补偿责任认定,应先确定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卸货义务人。在无合同约定且法令未明白规定的情形下,可连系行业老例、商业规则、利益平衡、当事人行为等因素考虑,从而认定现实承运人供给的运输办事能否包罗卸货义务。关于案涉特定大件货物,司机在没有明白卸货义务的情状下,协助别人拆卸货物,受益方未表达回绝的情形下,两边构成无偿帮工的法令关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帮工人本身具有过错的,可减轻被帮工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根据和物流公司间的运输合同,负责将货物运至机器人公司运营地,但各方就卸货义务均无合同约定,相关法令对此亦无明白规定。根据事发时机器人公司的员工操做叉车卸货、原告应机器人公司员工要求帮手卸货的事实,连系行业老例和利益平衡等因素,法院认定机器人公司负有卸货义务。在卸货过程中机器人公司员工让原告帮手在叉车上踩一下以使叉车连结平衡,招致原告摔下受伤,法院认定原告和机器人公司构成无偿帮工法令关系,帮工人即原告在帮工活动中受伤,被帮工人即机器人公司做为受益方,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原告明知叉车不稳且又在车厢狭小空间内操做仍前去帮手招致受伤,故其因忽略而对损害的发作也具有过错,依法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上,法院认定机器人公司对原告的缺失应承担80%的补偿责任,物流公司非卸货义务人不承担补偿责任。

【 典型意义】

本案系收集货运平台接单司机在帮卸货物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权益庇护之案件。缔约承运人与现实承运司机在收集货运平台的撮合下成立运输办事联络,司机与收集货运平台、缔约承运人均不构成雇佣关系,本案以无偿帮工关系予以认定,厘清各方间的法令关系,妥帖庇护收集货运平台货车司机群体的利益。该案的审理及裁判对收集货运平台的地位、运输办事合同中卸货义务人确实定以及帮工关系的认定停止了详尽阐释,对同类案件的审讯具有借鉴意义。

一、关于收集货运平台法令地位的界定及各主体法令关系问题。收集货运平台的介进与开展,为货运层层拜托或转包供给便当,使得货运链条加长,运输活动中产生的权力义务和风险承担争议相较于传统运输合同更为复杂,所涉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产生的用工争议及人身损害侵权屡有发作,收集货运平台乖巧用工群体的劳务权益庇护问题值得存眷。当前收集货运平台以供给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办事为运营形式,此种形式下的收集货运平台非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平台注册司机做为现实承运人,其与承运人、托运人、收集货运平台之间均不存在劳务关系合意,组织治理隶属性较弱,难以从劳务关系的角度认定用工责任。本案通过对收集平台用工范畴各主体的法令关系及适用规则停止初步摸索,厘清了收集货运平台在运输办事中的法令地位及各方权力义务,试图从人身损害补偿的途径为收集货运平台司机的劳动利益逃求司法庇护。

二、收集货运平台司机在供给劳务过程中遭到人身损害补偿责任的认定。本案裁判构想明白了在无合同约定且法令未明白规定的情形下,应连系客看事实、行业老例、利益平衡等因素,合理分配运输合同卸货义务的承担方,司机参与卸货不属于履行合同内容。以无偿帮工关系界定平台司机搀扶帮助卸货的行为,以帮工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受益方的补偿义务,填补收集货运行业开展过程中对劳动者权益庇护的破绽,其法令适用及裁判理念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必然的示范意义。

三、司法裁判对收集货运平台开展的价值指引。本案通过裁判指引提醒托运人和承运人在互联网新型物流开展形式下因合同义务和风险约定不明引发的劳务补偿纠纷,促使收集货运平台存眷在行业开展立异过程中应处理的问题。做为财产链的整合者,收集货运平台应实在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庇护收集货运平台货车司机群体做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践行“新业态经济的开展不该以牺牲下层从业者的权益为代价”的价值逃求。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嘉定法院

二审:上海二中院

案例7:平台在网约顺风车交易中的平安保障义务及侵权责任的认定

——曾某某诉陈某某、成都某收集科技公司灵活车交通变乱责任纠纷案

系统标签

涉平台运营者/数据算法运用者法定义务及相关主体权益庇护的案件

关键词

顺风车 收集信息办事平台 平安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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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某在“哈啰”顺风车信息办事平台注销注册成为顺风车车主,其与平台运营者成都某收集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订立的《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约定:顺风车平台供给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发布及交互办事,假设因为车主原因形成行驶过程中的平安变乱,车主应当承担响应的补偿责任。后车主陈某某与搭乘人曾某某通过该顺风车平台达成出行合意,行程中车辆前部与绿化树发作碰碰,致曾某某受伤。交警部分经查询拜访认为,陈某某对前方道路动态疏于看察,遇情状摘取办法不妥,应负本起变乱的全数责任,曾某某不负本起变乱责任。曾某某遂告状要求陈某某、科技公司连带补偿其因本起变乱遭受的各项缺失。科技公司以其仅为两边供给居间办事,且在供给信息办事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为由,主张不承担补偿责任。

【裁判理由及成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在合乘过程中驾驶车辆违背交通律例并变成交通变乱,应当对曾某某因变乱遭受的各项缺失承担补偿责任。关于科技公司能否应当承担连带补偿责任:起首,涉案网约顺风车出行协议的订立主体是搭乘人曾某某与顺风车车主陈某某,科技公司承受两边配合拜托,通过其运营的平台为两边订立、履行合同供给收集信息办事,而非做为承运人供给运输办事。其次,平台关于顺风车营业仍应履行车主适格性与车辆适驾性审核、驾驶过程监管等需要的平安保障义务,本案系因车主陈某某操做不妥引发的双方交通变乱且陈某某负该起变乱的全数责任,非科技公司供给的顺风车收集信息办事所致,科技公司已尽到需要的平安保障义务,对变乱发作并没有过错,故不该与陈某某承担连带补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陈某某补偿原告曾某某缺失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恳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乘客因搭乘网约顺风车发作交通变乱向平台索赔的典型案件,涉及新型共享出行体例中顺风车平台法令地位及责任义务的鸿沟,对同类案件的处置和促进共享经济新业态的标准有序开展具有借鉴意义。

一、顺风车平台与网约车的区别。有别于传统贸易形式,共享经济中收集平台将供需两边信息婚配,以实现供需点对点对接,平台发扬的感化次要是促进交易两边协做以实现社会资本的优化设置装备摆设。网约顺风车以乘客与车主顺路、分摊部门出行成本、车主不以营利为目标为特征,素质是以成天职摊而非额外营利为目标的互助共享出行体例,与网约车在营运天分、对乘客与车主能否顺路的要求、能否由平台派单、车资计算体例、车资凹凸、平台收取费用比例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本案考虑顺风车交易做为共享经济贸易形式的特殊性,将顺风车平台的法令地位与网约车平台的承运人地位相区分,从而厘清收集平台在差别营业形式下的法令责任鸿沟。

二、车主、乘客与平台三办法律关系的界定。在个案司法认定上,法院需综合考量交易关系、缔约过程、履行感化等因素,详细揣度“车主-平台-乘客”三方权力义务关系。本案中,车主向顺风车平台报送出行线路,自行决定承受乘客通过平台发出的顺风车要约,其与乘客达成的顺风车出行合意非以营利为目标。因而“车主-乘客”做为供需两边系顺风车出行的意思表达及履行主体,在顺风车交易中是平等互助关系,而非办事与被办事的运营性客运合同关系。在此过程中,顺风车平台做为中介方为供需两边供给数据信息和前言平台,系两边达成出行协议的收集信息办事方而非运输办事供给者,对车主不具有明显的掌握力,两边间不构成用工关系,因而顺风车平台不承担承运人责任。

三、平台平安保障义务的责任鸿沟。平台虽不间接供给运输办事,但掌握着顺风车交易中供方车主的“准进门槛”,其对顺风车营业的撮合和组织使得搭乘顺风车从个别活动开展到牵扯主体数量浩荡、对公家影响普遍的规模性活动,差别于一般中介行为。因而,平台在尽到信息办事的同时应当履行需要的平安保障义务,包罗审核顺风车车主的根本身份信息、驾驶资格、不良驾驶笔录、立功笔录等驾驶员适格性前提以及申请注册灵活车的性能、情况等车辆的适驾性前提并监管顺风车车主的驾驶过程。但上述审核和监管义务应限制在合理范畴内,对难以预见的车主本身驾驶风险不该课以过重的平台责任,以此了了平台在网约顺风车营业中平安保障义务的责任鸿沟,表现了对共享经济新业态标准和促进并重的司法立场。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太仓法院

二审:江苏苏州中院

案例8:买卖公民小我信息的刑事责任及相关灰黑财产链的规造

——被告人钱某、董某、沈某、彭某进犯公民小我信息功三案

系统标签

涉损害数据形态权益、操纵数据手艺施行收集立功及灰黑财产防治的案件

关键词

进犯公民小我信息功 进功原则 灰黑财产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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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被告人钱某为不法取利及拓展营业需要,从通过收集结识的某银行客户司理沈某、彭某处,摘用微信传输等体例以每条20至30元不等的价格购得22000余条产权信息,含房产建筑面积、权力人、地址、权证或证明号等信息,后再将此中部门信息以每条80至1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于别人,从中赚取差价。期间,钱某安放被告人董某通过收集招揽相关营业并协助销售上述产权信息共计5000余条,董某按每条5元的价格获取提成。经核实,上述产权信息均为实在信息。

【 裁判理由及成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董某为不法取利,违背国度有关规定,不法获取公民小我信息并向别人出卖,情节特殊严峻,其行为均已构成进犯公民小我信息功。被告人沈某、彭某做为银行工做人员,违背国度有关规定,将在供给办事过程中获得的公民小我信息,出卖给别人,情节特殊严峻,其行为已构成进犯公民小我信息功,从重惩罚。判决被告人钱某、董某、沈某、彭某犯进犯公民小我信息功,别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等,并惩罚金。鉴于董某系从犯,沈某具有自首情节和犯罪表示,对董某、沈某减轻惩罚,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上述三案系外部人员勾结银行内部人员,操纵银行破绽不法获取公民小我信息并停止转卖的典型案件。涉及进犯小我信息的分类及进功原则及灰黑财产链冲击等问题,关于冲击进犯公民小我信息立功、庇护公民小我信息平安具有重要意义。

二、小我信息的分类及进功原则。进犯公民小我信息立功涉及出卖、供给、不法获取三种行为。刑法及响应司法阐明根据不法获取、出卖或者供给的公民小我信息类型、数量设置了差别的进功原则,根据信息“灵敏度”和“情节严峻”能够将进功原则分为三类:第一类为高度灵敏信息,包罗行迹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富信息,那类信息一旦进进畅通环节,将对不特定公家的财富平安形成极大威胁,不法获取、出卖或者供给该类信息五十条以长进功;第二类为重要灵敏信息,包罗住宿信息、通信笔录、安康心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富平安的公民小我信息,不法获取、出卖或者供给该类信息五百条以长进功;第三类为其他公民小我信息,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信联络体例、住址等,不法获取、出卖或者供给五千条以长进功。上述三案涉及的信息为银行的产调信息,属于第一类中的财富信息,且被告人进犯的小我信息数量浩荡,已远超进功原则,按照法令规定构成“情节特殊严峻”,应予严惩。

三、灰黑财产链的规造。数字经济时代,小我信息做为数据要素的初始来源之一,随时可能“表露”在互联网情况之下。保险公司、银行、中介、快递、外卖等办事性行业的工做人员在供给办事的过程中能随便获取大量客户小我信息,成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并构成了灰黑财产链;而大规模的小我信息被打包购置和出卖后又随便被犯警分子操纵,从而衍生电信诈骗、金融诈骗、巧取豪夺等次生立功,社会危害愈加严峻。那类特殊企业应根据小我信息的品种、影响及平安风险等对所处置的小我信息摘取需要保障办法,加强公民小我信息的搜集、保留、流转、利用等方面的治理,严防内部人员不法出卖、供给公民小我信息,有效割断进犯公民小我信息立功的“泉源”。本案中,钱某、董某为拓展客户需要,与银行工做人员沈某、彭某彼此勾结,沈某、彭某为获取不法利益而违背职业道德及保密义务,将财富信息停止交易取利,严峻损害公民的合法利益。法院依法惩办进犯公民小我信息立功活动,并根据刑律例定关于上述银行工做人员予以从重惩罚,对进犯公民小我信息的违法立功行为停止全链条冲击,实在庇护公民的小我信息平安。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嘉定法院

二审:上海二中院

案例9:不法搭建“第四方付出平台”为商户供给收付款办事的认定

——被告人庄某等人不法运营、搀扶帮助信息收集立功活动案

系统标签

涉损害数据形态权益、操纵数据手艺施行收集立功及灰黑财产防治的案件

关键词

第四方付出平台 资金付出结算 不法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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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裁判理由及成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庄某、张某平、兰某建、郑某华、黄某家、郭某胜、郑某违背国度规定,不法处置资金付出结算营业,侵扰金融市场次序,情节严峻,其行为均已构成不法运营功。被告人陈某伟、方某飞、宋某、廖某昌、雷某扬明知别人操纵收集处置立功活动,而供给资金付出结算搀扶帮助,情节严峻,其行为均构成搀扶帮助信息收集立功活动功。遂对各被告人别离以不法运营功、搀扶帮助信息收集立功活动功判处二年十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不法搭建“第四方付出平台”,离开金融监管要求,不法处置资金付出结算营业的案例。涉及数字经济案件中收集付出市场次序的庇护和公力周济、冲击收集立功灰黑财产链等典型问题,实在庇护付出结算营业答应治理轨制和金融市场治理次序,提防化解严重金融风险,优化数字经济监管,斩断收集立功灰黑财产链,强化收集情况平安治理。

一、监管第四方付出平台的需要性。近年来,跟着互联网付出行业的不竭立异,开展了一种介于商户和第三方付出之间,以手艺手段聚合各类第三方付出、协做银行及其他办事商等多个付出渠道用于综合付出的第四方付出平台,具有在线付出乖巧兼容性和交易便当高效性的特征。理论中,部门立功分子不法搭建“跑分平台”等四方付出平台,为收集赌博、诈骗、不法集资等收集立功供给充值提现等办事,从中赚取巨额“手续费”,繁殖大量上下流联系关系立功,构成收集立功灰黑财产链。为加强金融监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第四方付出平台应严厉定位于收单外包机构,不得处置资金结算等营业,避免成为洗钱和掩饰、隐瞒立功所得等立功的渠道。

二、第四方付出平台的进功阐发。根据《非金融机构付出办事治理办法》的规定,非金融机构应当获得《付出营业答应证》才气供给付出办事。本案中,各被告报酬谋取不法利益,在未获得《付出营业答应证》的情状下,通过搭建数个“第四方付出平台”,操纵码商供给付出宝二维码停止资金的付出和结算,同时平台之间彼此联系关系,并与上下流的大、小四方平台对接,走账资金数额浩荡,属于未获批准不法处置资金付出结算营业的行为,毁坏了我国的付出结算营业答应轨制,躲避了电子付出资金的监管要求,严峻侵扰金融治理次序,损害收集付出市场平安,构成不法运营功。同时,本案中的码商代办署理和码商明知别人操纵收集处置不法运营的立功活动,而供给资金付出结算搀扶帮助,进犯了信息收集一般的治理次序,构成搀扶帮助信息收集立功活动功 。理论中,因平台开展营业的过程中,涉及搜集操纵大量的小我信息来开设资金结算账户,而码商则需要通过搜集大量银行账户或第三方付出账户来供给二维码,该类行为极易招致小我信息的泄露,损害小我信息或数据形态的财富性权益,从而构成进犯公民小我信息等立功。

三、第四方付出平台潜在的法令风险。因为不法搭建的“第四方付出平台”摘代替为集中收款、搜集操纵二维码、向进驻商户结算资金的运营形式,极易招致产生“资金池”、伪造变造交易信息和离开金融监管要求的行为,存在资金调用、资金监管风险和交易信息的潜在风险,同时也因其自己的特征,极易成为收集灰黑财产链的中下流端,成为灰黑财富流转和变现的东西。因而,关于该类行为既要发扬刑法惩办的功用,也要依靠行政治理、行业自治等多元手段加强合规监管,摧毁灰黑财富敏捷变现才能,鞭策收集立功的泉源治理和系统治理。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昆山法院

案例10:割断分时租赁汽车定位系统遁藏租金行为的定性

——被告人付某、凡某、史某等13人偷盗功系列案

系统标签

涉损害数据形态权益、操纵数据手艺施行收集立功及灰黑财产防治的案件

关键词

新能源分时租赁汽车 偷盗 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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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4月至11月间,被告人付某、凡某、史某等13报酬遁藏车辆租金,别离或结伙通过被害单元EVCARD共享汽车APP租赁汽车,并摘用割断车辆定位掌握系统的体例,使车辆在未付租金的情状下离开被害单元掌控,持久用于小我网约车营运利用,涉及汽车12辆,窃取被害单元上海某新能源汽车运营办事有限公司租金共计10万余元。涉案车辆部门已经在案发前回还被害单元,部门被公安机关查扣后发还。部门被告人到案后对被害单元停止了补偿,另有部门被告人在法院审理中退赔了违法所得。

【 裁判理由及成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付某、凡某、史某等人摘用割断车辆定位掌握系统的体例遁藏车辆租金,其行为均已构成偷盗功,依法应予惩处。连系各被告人现实窃取的租金数额及其爽快、认功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别离判处付某等13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惩罚金;向尚未退赔的被告人逃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元。

【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割断掌握系统的新型手艺手段遁藏付出新能源分时租赁汽车租金的典型案件,涉及车联网场景下新型立功手段的定性、功名的抉择、数额的认定等典型问题,为同类案件处置供给了参考。

一、传统汽车租赁形式的数字化革新。跟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和汽车财产的深度合成,新能源分时租赁汽车做为共享经济的新业态,借助车联网和物联网,实现人、车、充电网点之间的互联互通。区别于传统汽车租赁行业的物理掌握和人工治理体例,分时租赁长途治理掌握中心通过互联网毗连智能车载设备和手持末端APP,通过数据领受、传输、合成,有效链接传感器、定位系统、掌握中心和末端APP,从而实现对车辆的掌握,继而用户通过向平台发送“开门、启动、锁车、关门、还车”之类的指令实现汽车的利用和计费。通过数字化、网联化、智能化革新,分时租赁汽车从单纯交通东西向挪动智能末端和数字空间改变,实现了全主动长途掌握、自助取还、费用量化、实时监控与线上治理。

二、“共享”变“专享”型偷盗行为的定功与量刑。智能车载设备包罗GPS安装的平安间接关系到数据平安和数据链的不变,一旦遭到毁坏,可能会严峻影响智能系统的数据处置活动,招致数据传输链的毁坏,最末招致车辆离开长途治理掌握中心的掌握,亦无法一般收取租赁费用。本案被告人割断车辆的定位掌握系统,使车辆离开被害单元掌控,客看上同时契合毁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偷盗功等多个功名的构成要件。本案傍边被进犯的次要客体是被害单元的财富所有权,被告人的毁坏行为仅是手段行为,窃取租金才是实正目标,二者之间存在手段与目标的连累关系。综合被告人的主看目标、立功成果等,遵照主客看相同一的原则,按照刑律例定,本案对被告人以偷盗功论处,毁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无需另行定功,但要在量刑时予以表现。值得重视的是,本案被告人未将车辆开至外埠或躲匿,未对车辆自己停止毁坏、拆解、变卖,而是在本市利用车辆处置网约车营业赚取车资,并在利用一段时间后会回还车辆。被告人对车辆自己并没有不法占有的主看有意,现实上是一种“薅羊毛”的行为,妄想廉价暂时将“共享”变成“专享”。根据计算机系统傍边以数据形式笔录的车辆形态、利用时间计算对应的租金,并将租金数额做为被告人偷盗的数额,既能全面评判被告人的行为,又能做到刑责适应。若被告人毁坏车辆定位掌握系统后通过躲匿、变卖等体例将车辆据为己有,没有回还企图,则应当将整车价值认定为偷盗数额。

三、护航共享出行新业态的安康开展。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做为共享经济的新业态,因其线下普遍布点和对租赁需求的精准婚配,大大进步了汽车租赁的效率,降低了出行成本,促进了新能源汽车的妥帖利用,实现城市公共出行的构造调整和汽车行业赐与侧的产能优化,缓解了城市情况压力。但分时租赁汽车的“无人值守”、“松懈型治理”以及数据关于根底设备设备的依靠那一生成的“弱点”让部门犯警分子有了可趁之机,需要法令的标准和保障。该系列案件冲击了一批犯警人员,为其他可能心存幸运的用户敲响了警钟,同时及时逃回被窃租金,实在庇护了被害单元的利益,强化对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企业的庇护。并且,该系列案件也提醒相关企业和平台不只要做好传统的防盗办法,包管租赁汽车的物理平安,还应鼎力引进人工智能手艺和区块链手艺,防堵手艺层面的平安破绽,实现新业态的安康开展。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嘉定法院

二审:上海二中院

END

责任编纂:高佳运

施行编纂:吴涛 赵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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