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在股权投资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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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先股的相关规定

1.关于优先股的间接规定系《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批示 定见》

根据 该规定,优先股是指按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通俗品种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品种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通俗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富,但参与公司决策治理 等权力遭到限造。

因而有权发行优先股的只能是股份公司,并且只能是上市公司和三板公司,此中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能够摘 取公开或非公开体例,新三板公司发行优先股只能摘 取非公开体例。同时,优先股的优先也只是表现在分配利润和剩余财富,且因为有此优先权,所以参与公司运营的权力遭到限造,公司日常运营是不克不及参与决策的,除非公司的决议事项涉及到优先股东的亲身利益或公司特殊 严重事项。

2.证监会规定及上交所、深交所、股转公司营业规则

容许 拟在科创板/创业板发行上市的公司以及契合特定行业及财政目标的拟挂牌公司,能够摘 取表决权差别安放 ,即同股差别权。详细指发行人在一般规定的通俗股份之外,能够发行拥有特殊 表决权的股份。每一特殊 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通俗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最多能够是通俗股份拥有的表决权 10 倍,其他股东权力与通俗股份不异。

因而,此处规定的有权摘 取表决权差别安放 的公司也只能是股份公司,并且是拟在科创板/创业板发行上市的公司。

3.《公司法》中对“优先股”的规定

在能否容许 同股差别权方面,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停止了差别的规定。

3.1有限公司:

3.1.1关于利润分配和增资时优先认购权

第三十四条 股东根据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盈利;公司新增本钱时,股东有权优先根据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根据出资比例分取盈利或者不根据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该条是关于利润分配和增资时优先认购权的规定,那两种情形,一般情状 下是各股东按各自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和认缴增资,但容许 全体股东另行约定。重视 此处是需要全体股东另行约定而非公司章程另行规定,因为涉及到每个股东的亲身合法利益,因而假设 需要变动则需要每个股东都附和 。

3.1.2 关于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 该条,股东表决权一般是根据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但容许 章程另行规定。即章程能够规定部门股东的表决权高于或低于其他股东或其他部门股东。

3.1.3 关于优先清理权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财富在别离 付出清理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抵偿金,缴纳所欠税款,了债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富,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此处法令并未规定股东、章程能够另行约定的破例情形,因而问题关键 在于假设 有别的约定部门股东有优先清理权,该约定能否有效?

我们认为,该法条固然停止了如斯规定,但同时也并未制止股东或章程停止特殊 约定,并未规定假设 约定章无效,并且公司剩余财富在付出了法定的工资、社保、税款等费用后,若何分配地道属于股东内部意思自治范围,法令并没有干预的理由,当然前提是破例约定并没有进犯任何股东的利益,即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附和 。

3.2 股份公司:

3.2.1关于利润分配和增资时优先认购权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填补吃亏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可见,股份公司的分红权也可由章程另行规定,重视 此处和有限公司的区别,有限公司是全体股东约定,而股份公司是章程另行规定,之所以差别,素质是人合性和资合性的区别。

别的,对增资时的优先认购权,公司法并未对股份公司做出规定,既没有容许 也没有制止,我们理解那个应属于公司自治范围,公司章程能够根据 需要自行规定。但需要重视 的是,关于新三板公司,根据 新三板《股票发行规则》: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前提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新三板公司有其特殊 规定,以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为原则,以章程规定为破例。其他股份公司及上市公司均无特殊 规定。

3.2.2关于表决权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可见,此处并没有对表决权能够另行约定的余地。

但同时,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能够对公司发行本律例定以外的其他品种的股份另行规定。因而,才有了前面所述的《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批示 定见》以及证监会和各交易所的营业规则。

所以,通俗的股份公司,表决权均为一股一权,但拟在科创板/创业板发行上市的公司以及契合特定行业及财政目标的拟挂牌公司,容许 特定股东(次要指为公司做出严重奉献 的董事)最多一股有 10 个表决权。

3.3 关于优先清理权

见 3.1.3

总结:

“优先股”在股权投资中的运用

二、优先权条目示范及设置要点

理论中公司融资,从天使轮到 pre-IPO,绝大部门处于股改前的有限公司阶段,并没有《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批示 定见》及拟上市/挂牌公司表决权差别安放 适用的余地,因而有限公司阶段常见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各类股权优先权并不是法令意义上的优先股,也不单单是表决权差别安放 ,而是在公司法受权范畴 内,连系公司现实运营情况,原股东和投资人在彼此博弈和妥协的根底长进行的权力让渡和限造。

1.利润分配

示范条目:

未经本轮投资方事先书面附和 ,不做出任何附和 分配公司利润的决议,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分配公司的利润。利润分配计划应由董事会造定,并经股东会审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附和 (包罗本轮投资方的附和 )。公司分配利润时,本轮投资方有权优先于开创股东获得响应股息、利润分配。

2.优先认购权

示范条目:

在公司合格上市前,如公司方案新增注册本钱,投资人有权(但没有义务)优先认购全数或部门新增注册本钱。为制止疑义,就届时投资人抉择 行使优先认购权的新增注册本钱,原股东在此明白舍弃 其根据 适用中法律王法公法律、公司章程或基于任何其他事由可享有的优先认购权及可能存在的其他任何权力。但因员工鼓励方案而增发新股的情形除外。

3.表决权

示范条目:

交割日起,公司股东会应由原股东及本轮投资人构成。在本轮投资人持有公司股权期间,下列事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且包罗本轮投资人)批准方可通过:。。。

4.清理

示范条目:

在公司清理、闭幕时,在依法付出了清理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了债目标 公司债务后,应按下述规定分配收益:

(参与运营的优先股):起首付出各优先股东原始购置价的1倍的金额加上【累积应付未付股息】或【根据年化()%付出收益】(单利计算;扣除已付出的利润分配)。然后,优先股与通俗股配合参与/不参与分配。

5.设置要点

5.1 需投资机构与投资时全体原股东配合签订投资协议,不然可能会招致优先权对部门股东以至整体无效。

5.2 固然一般来说投资人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最惠待遇条目,但那仅是本轮投资时和之前股东的约定,然后续投资人则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其权力优先于原股东,因而前轮投资人需在后续投资协议中特殊 约定至少与后续投资人拥有不异的权力并按各自比例行使,不然其优先权会被后续权力笼盖。

以上信息仅供一般性参考,不做为任何特定事务的法令定见或根据。

本文做者孙灏,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投行法令事务部主任

sunhao@yingkelawyer.com

投行法令事务部营业范畴:私募基金、投资并购、发行上市、股权鼓励、商事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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