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许多草创型企业或金融保险机构纷繁发行优先股,优先股的含义是什么,它有什么特征 与好处,笔者在此文将停止详尽 论述。
何为优先股?优先股在我国立法层面能否有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法阐明 一》、《公司法阐明 二》、《公司法阐明 三》、《公司法阐明 四》并没有关于公司“优先股”的规定,更没有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股”的规定。只是在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让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规定:
国务院能够对公司发行本律例定以外的其他品种的股份,另行做出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优先股”埋下伏笔。
2013年,《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批示 定见》正式发布,此中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了优先股的含义。优先股是指按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通俗品种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品种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通俗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富,但参与公司决策治理 等权力遭到限造。
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发行优先股?
《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批示 定见》亦做出了明白的规定,即: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家公司。
证监会随后发布的《优先股试点治理 办法 》则明白规定:
上市公司能够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家公司能够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让渡系统优先股营业指引(试行)》规定的发行主体则包罗四类:
(1)通俗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即“挂牌公司”);
(2)申请其通俗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即“申请挂牌公司”);
(3)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
(4)契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上市公家公司。别的,根据 国度开展变革委等七部委结合发布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施行中有关详细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52号】的规定,除容许 契合前提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家公司发行优先股外,还容许 以试点体例开展非上市非公家股份公司银行债权转为优先股。
中国大陆有关于优先股的判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陆国伟与绿地公司股权让渡纠纷一案【(2016)沪民末497号】中,其裁判要点为:陆国伟许诺舍弃 参与公司运营治理 、根据出资比例分红、参与严重决策以及抉择 治理 者等自益权,由相关条目予以印证,故不存在显失公允,约定有效。
裁判要旨:股权让渡时,在平等、自愿协商后,关于公司治理 权、股东分红权及一方股东付出另一方股东固定收益等做出特殊 安放 的约定收益条目,不违背公司法的强逼 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度、集体以及第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有效。从而以判例的体例明白了股东能够舍弃 治理 权,领取固定收益。
优先股轨制确立的本色与好处——要钱不要权
优先股具有三大特征:优先分配利润、优先分配剩余财富和表决权限造,在有限责任公司法令轨制下,“优先股”的那三大特征也根本可以实现,但其实现的路子并不是来源于法令的间接规定,并不是是一种法令轨制性的安放 ,故“优先股”本色上是一种协议安放 。
1、优先分配利润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股东根据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盈利;公司新增本钱时,股东有权优先根据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根据出资比例分取盈利或者不根据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根据 该条规定,在一般情状 下,有限责任公司的盈利根据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停止分配,但在全体股东有别的约定的情形下,公司盈利能够不根据实缴出资比例停止分配。也就是说,全体股东能够约定,在公司有可分配利润的前提下,将利润优先分配给特定股东。通过该等约定,无疑能够实现公司特定股东优先分配利润的目标。
在有限责任公司引进外部投资者停止股权融资时,新老股东之间能够通过该等约定包管外部投资者优先分配公司利润,以削减其投资风险,加强其投资自信心,从而实现公司的融资目标。
2、优先分配剩余财富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公司财富在别离 付出清理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抵偿金,缴纳所欠税款,了债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富,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根据 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清理后剩余财富,应根据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法》似乎并未给股东之间另行约定剩余财富分配挨次和比例留下空间。那么,外部投资者想要实现优先分配清理后剩余财富的目标,应若何处置呢?笔者认为,能够从股东之间的抵偿约定进 手。
更高人民法院在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诉甜 肃世恒有色资本再操纵有限公司等增资纠纷再审一案【(2011)甜 民二末字第96号】中,已对股东之间的功绩 抵偿条目的有效性停止了确认,根据 该一判决,股东之间能够约定在特定情状 下一方对另一方停止抵偿,好比参与 公司运营的股东因功绩 未到达约定给未参与公司运营的股东以必然抵偿。由此引申开来,股东之间约定在公司发作清理时,部门股东以清理分配所得的剩余财富对其他股东停止抵偿,也其实不违背法令律例的规定。
3、表决权限造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 该条规定,在一般情状 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在公司章程另有规按时,股东会会议能够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是由公司全体股东配合制定的。在有限责任公司引进外部投资者停止股权融资时,需要对公司章程停止修改。
别的,针对股东会的差别权柄事项,既能够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能够规定股东会决议所需表决权的差别数量。好比,针对修改公司章程事项,约定甲股东享有40%表决权,且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