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云律师学习研究赵某某强奸、夺劫再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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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云律师进修研究赵某某强奸、夺劫再审刑事判决书

以下文字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刑再**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查察院。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人)赵某某,农人。因本案于20**年*月19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人民查察院批准拘捕。20**年*月13日****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奸功,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赵某某犯夺劫功,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惩罚金人民币2***元。二功并罚后决定施行有期徒刑十年,并惩罚金人民币2***元。赵某某现服刑于***省监狱治理局***分局第***监狱。

辩解人王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查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奸、夺劫功一案,于20**年**月23日做出(20**)*刑初字***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年*月28日做出(20**)*刑末字第**号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还重审。****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年*月13日做出(20**)*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年9月7日做出(20**)*刑末字第***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庇护原判。判决已发作法令效劳。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仍不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述。**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年*月26日做出(20**)*刑监字第***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停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人民查察院查察员陈某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解人王某某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末结。

原一审法院查明,20**年*月14日晚上,赵某某为了可以与被害人邓某发作性关系,头戴面具窜至邓某家中,用菜刀威胁邓某及其家人,在强行脱邓某衣服过程中,发现邓某身上照顾2**余元现金并夺走,之后将邓某强奸。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供给如下证据证明:1、赵某某的供述;2、邓某的陈说;3、证人计某、赵某乙、赵某丙证言;4、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公安机关出具的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6、公安机关出具的挠获颠末及阐明素材;7、****公安局本案侦查员张某某、姜某某证言;8、****把守所《进所体检表》。

原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用持刀威胁的办法,违犯妇女意志与妇女发作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功。被告人赵某某在施行强奸过程中,当场夺走被害人现金,其行为已构成夺劫功,依法应对其数功并罚。遂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奸功,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赵某某犯夺劫功,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惩罚金人民币2***元。二功并罚后决定施行有期徒刑十年,并惩罚金人民币2***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上诉次要提出:原判认定其犯强奸功、夺劫功,事实不清,证据不敷,适用法令不妥,恳求改判无功。

辩解人次要辨护定见:1、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赵某某为施行立功的行为人;2、赵某某涉嫌立功的证据明显不敷,事实不清。

本院原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一审讯决认定的事实根本一致。

展开全文

本院原二审认为,赵某某在侦查阶段对案件事实的有功供述与受害妇女的陈说根本一致,且在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以及二审期间第一次讯问时,赵某某均称在侦查阶段没有遭到刑讯逼供。原一审认定赵某某犯强奸、夺劫功的根本事实清晰,根本证据足够,适用法令准确,量刑恰当。经本院审讯委员会讨论决定,遂裁定,驳回上诉,庇护原判。

赵某某申请再审的次要理由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敷,其本人没有立功,是被冤枉的,其本人无功。

辩解人次要辨护定见:1、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赵某某为施行立功的行为人;2、赵某某涉嫌立功的证据明显不敷,事实不清。

本院再审查明,原公诉机关供给的已颠末庭审量证、证明赵某某立功事实的次要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说、证人证言:

(一)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共有5次供述,别离是:

1、赵某某的第一次供述:昨晚(20**年*月19日)在家睡觉,与邓某没有来往,今天穿的衣服是下身灰色长裤衩,上身光着,那衣服穿一个多礼拜了,里边一个黑色内裤也穿10来天了没换过

2、赵某某的第二次供述:对20**年*月19日因为涉嫌夺劫、强奸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无异议。

3、赵某某的第三次供述:20**年*月14日晚上,我到我村邓某家强奸她着,还夺了2**多元钱。…其时,很晚了,不晓得几点,我从家出来拿了一把生果刀就往了邓某家,想往强奸她,我怕她认出我来,就套了个塑料面具,前边露两只眼睛。我从她家东边院墙跳进院里,进了东屋,看见炕头有人我就摸了一下,那人醒了,喊丽梅啊,我一听是喊邓某,本来是她妈,我就威胁说,别动我有刀,在吱声把你家人整死,那时邓某也醒了,我就拽她下炕,发现她裤兜有钱就伸手把钱夺走了。然后,又把她强奸了。…我带的是一个黑色塑料袋面具,从邓某家出来是扔了,刀是塑料把的单刃生果刀,第二天扔村北头水坑里了…。我扯谎了刀是从她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威胁她,她不敢动。强奸后,我说不准开灯,不准喊人,我就畴前屋门出往了。…18号那天晚上,我实的没往过邓某家,14号晚上我确实往了,把邓某强奸了,还夺了2**多块钱,*张100的其余10元的,钱后来买烟了,还买了一袋喂貉子的饲料1**元…

4、赵某某的第四次供述:20**年*月14日晚上,三更里,我一小我趁我女儿睡熟了,就戴上便宜的面具往的邓某家,我晓得邓的丈夫不在家,家里就一小我,她日常平凡人也不咋样,所以我往的目标是想看她能不克不及跟我也发作性关系。我是跳墙进的她家前院,前门没关,我间接进到审问屋,从她家厨房拿了菜刀,目标是她如果对抗的话就恫吓她。我拿着刀进的她家东屋,邓某和她的妈妈住在一路,邓某醒了,站起来了,我其时也挺恐惧的,就恫吓她们说“别说话,说话整死你们”之类的话。邓某跟我说话,我也跟她说话来着……我强奸邓时,邓对抗,我说“再对抗整死你们”她就不对抗了。我拽她裤子时,发现她裤袋里有钱,我把钱掏出来放我衣服里……强奸完后,我从她家前门走的。其时邓的母亲不会动了,在炕上躺着来着。*月19日实没往邓某家。

5、赵某某第五次供述:实没往过邓某家,没强奸她,也没夺她的钱,以前的供述都是瞎扯的。

(二)受害妇女邓某的陈说:今天凌晨(20**年*月19日)1点摆布我村的赵某某往我家强奸我往了,我跑了他没强奸成。今天凌晨1点摆布,我听我婆婆喊我,还有个汉子声音说:你再喊,我一听又是赵某某来了,必定又来强奸我了,我就跑出往喊人了,回来时我婆婆说赵某某拿刀架着她,还打她耳光着,头走时还拿砖头砸我家门着……别的,我丈夫开大车总出门,我妈计某给我做伴。20**年*月14日晚上,我和我妈在一个屋睡的。睡熟后,我妈喊我,我就醒了。我看见一小我在炕沿边上站着,手里拿着工具,架在我妈脖子上,那小我说别吱声,敢吱声把你们全家都宰了。我听着声音挺熟,就趁抚摩我妈胸口的时机到那小我跟前,想看看到底是谁。我见他戴着一张塑料花面具,用菜刀正架着我妈脖子。那个男的起头摸我左胳膊,又拽住我的手,我一看他不是夺工具来的,是强奸我来的。他铺开我妈,拿起菜刀指着我说:“再动,把你家全宰了”,我就不敢动了。那小我先脱我的裤子,接着把我裤兜的2**多块钱拿出来拆他兜了,……又把我强奸了。通过体型、声音,我确认那小我是赵某某。

(三)证人计某(邓某母亲)证言证明:那天(20**年*月14日),我和我大女儿邓某在屋睡觉,模模糊糊感应有人摸我脖子,我认为是我女儿睡觉睡醒了,我就招唤她小名儿。我刚招唤完,那双手就把我脖子掐紧了,那时我晓得进来人了。阿谁人把刀驾到我脖子上不让我说话,不然整死我全家。我女儿醒了,对阿谁人说我有××,我女儿到我跟前用手往返摸我胸口。阿谁人一把挠住我女儿一只手,把她从炕上拽了下来。我听阿谁人说:“你就那点钱?”我女儿说:“就那点钱,你都拿往吧”。我女儿说:“你拽我裤子干啥?”,过后他就往外走了,走时还恫吓我们,不闪开灯。阿谁人戴了个面具,塑料面具带花的那种,上身光着,下身穿一个大裤衩。他走时把刀扔在东屋炕上了。阿谁人走后,我女儿说阿谁人是他们村的。

(四)、证人赵某乙(邓某婆婆)证言证明:今天(20**年*月19日)凌晨1点多赵某某来我儿子赵某丙家,拿刀威胁我着,我觉得刀是带锯齿的,我就喊我儿媳妇,他就打我好几个嘴巴,在我往东屋走往喊我儿媳妇过程中我一搡他就把他推出门外了,我把门灯翻开看背影是赵某某,他走到院子中间时还捡了砖头砸在前门纱窗上了,然后他就走了。……我听声音是赵某某,觉得他拿的刀是带锯齿的,从侧面看是赵某某,上身穿迷彩服,下身穿大裤衩,平头,中等个此外没看清。……20**年*月15日早晨8点多钟,我儿媳跟我说她家进往人着,拿刀架在了我亲家母计某的脖子上,并威胁说如果喊人就把你们家人都宰了,我儿媳裤兜里的2**多元钱被掏走了,我儿媳说听声音是赵某某。

(五)、证人赵某丙(邓某丈夫)证言证明:我听我老婆邓某说戴着面具进到我家强奸我老婆并夺走2**多元钱的是赵某某。

(六)、证人赵某丁(赵某某女儿)证言证明:次要证明*月19日晚和她父亲赵某某在家睡觉着,三更起夜时她父亲也在睡觉,家里没有花面具。

(七)、证人赵某戊(超市卖饲料的老板)证言证明:详细时间记不清了,归正是公安局挠赵某某的头一天,他从我那赊的饲料两袋,还有就是7月3日赊了四袋,此外时间没买过。

(八)、证人赵某己证言证明:今天(20**年*月19日)凌晨1时许,我兄弟媳妇邓某跑来我家敲门说她家进往人了,我就赶紧跑她家往了,我往时人已经不在了,我听邓某和我说,进往的人赵某某,我就报警了。

二、侦查机关出具的阐明素材:

(一)、挠获颠末阐明素材:赵某己于20**年*月19日凌晨2时许报案称,邓某家有人进室持刀威胁其家人,出警后邓某指认赵某某为进进其家嫌疑人,且赵某某于同年同月15日凌晨进进其家,持刀将其强奸,*月19日凌晨6时许,公安机关将赵某某在其家中挠获。

(二)、****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阐明”8份:

阐明一:赵某某强奸、夺劫一案,我局在侦查阶段被告人的供述没有造造同步灌音录像,原因是因把守所内设备在检修过程中,经向把守所干警探听无法造造。

阐明二:赵某某强奸、夺劫一案,赵某某所利用的菜刀在我局依法提取之前,被害人及家属、村民许多人把玩、利用过,无法停止指纹判定。

阐明三:赵某某强奸、夺劫一案,赵某某对20**年*月19日的立功事实拒不认可,故刀往向不明无法提取。砖头我局已照象固定,砖头不克不及做指纹判定。

阐明四:赵某某强奸、夺劫一案,赵某某做案用的面具带离了案发现场,被告人交待面具扔了,是塑料袋,当晚有风下雨,面具无法找到。

阐明五:赵某某强奸、夺劫一案,赵某某做案后遗留在现场的精液,被害人案发后不想报案,怕丢人已经处置了,无法提取;阴道擦拭物因案发距报案时间太长,已没有提取的价值。

阐明六:赵某某强奸、夺劫一案,被害人邓某陈说的笔录中本人说的“裤子”、“下身穿黑色的棉料大裤衩”现实指的是一件黑色的到膝盖处的炎天穿的有弹性的薄料衣服,村民称那种衣服喊裤子也行,也有喊大裤衩的。

阐明七:赵某某强奸、夺劫一案,赵某某讯问笔录结尾签名,我局是根据被告人的要求出示给被告人阅读或当场宣读。

阐明八:赵某某强奸、夺劫一案,我局要求在统一情况、统一时段做侦查尝试,被害人邓某及家属反响相当强烈,称已经非常确定就是赵某某,不克不及理解公安机关的动作,拒不共同。另考虑可能呈现的不测情状,故无法停止侦查尝试。

三、20**年*月28日侦查机关送检的公安部物证查验陈述“公物证鉴字{20**}***号“。该查验陈述结论有两条:(1)、赵某某的内裤上检出的DNA来源于赵某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2)、经与公物证鉴字{20**}***号查验陈述比对,第二处现场1处玉米秸上的1处人血不是来源于赵某某。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赵某某进室强奸,在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中,中心现场没有与赵某某相一致的人体组织遗留物其它证物,赵某某未改换的内裤上也没有检出被害人的DNA,现场四周遗留血迹与赵某某血型纷歧致,邓某家较新且油漆过的门窗亦没有提取赵某某指纹,对赵某某居所的搜寻成果,亦没有发现“花面具”、“锯齿刀”、“迷彩服”,原审认定赵某某做案欠缺需要的物证。从邓某本人供述及其丈夫(赵某丙)、母亲(计某)、婆婆(赵某乙)证言证明看,只是思疑系赵某某所为,均没有确定做案者就是赵某某本人,赵某某女儿亦证明赵某某第二次没有做案时间。原审认定赵某某进室夺劫,赵某某供述与被害人、证人所述被夺款纷歧致,被夺款往向的供述也与侦查机关对卖饲料老板的查询拜访证言相矛盾。综上,公诉机关供给的现有证据尚不克不及证明赵某某的立功事实,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赵某某犯夺劫、强奸功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敷,依法应予以改判。赵某某及其辩解人申述主张,本院予以撑持。经本院审讯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阐明》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刑末字第***号刑事裁定及****人民法院(20**)*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无功。

本判决为末审讯决。

审 判长 ***

代审讯员 ***

代审讯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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