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扣留车辆未通知处理货物被判逼迫措施违法(2020南通中院)
败诉理由:
对车辆所载货物停止妥帖处置是交警部分施行拘留车辆行政强逼办法过程中的法定义务。在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置或者不自行处置车载货物的情状下,交警部分应依法对相关货物停止注销,并通过保管或变价等体例做出妥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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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华与海安市公安局交通差人大队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一、根本案情
2016 年 7 月 10 日,某市交警大队民警对王某某驾驶的挈拉机停止查抄。当日,交警大队向王某某出具了公安交通治理行政强逼办法凭证,认为王某某涉嫌利用伪造的灵活车行驶证,决定摘取拘留灵活车的行政强逼办法。案涉车辆被拘留时,车厢内拆有蔬菜。扣车当天,交警大队将案涉车辆挈运至泊车场。交警大队未供给任何证据证明通知王某某到泊车场处置货物,也未对货物停止清点注销,车载货物不断未做处置。王某某提起行政诉讼,恳求确认交警大队拘留灵活车的行为违法。
二、裁判理由
开发区法院一审讯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恳求。王某某不平,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认为,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根据行政治理的需要,依法有权拘留车辆,但车辆所载货物是相对人的合法财富,交通治理部分在拘留车辆时应包管相对人合法财富免受没必要要的缺失。根据《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置法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拘留车辆的,不得拘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置,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置或者不自行处置的,应当注销并妥帖保管,对随便腐朽、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前提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能够在摄影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根据有关规定处置。交警大队明知案涉车辆载有货物,在未通知王某某的情状下将车辆挈运至泊车场,客看上招致王某某丧失了处置车上货物的前提。交警大队过后也未对案涉货物根据上述规定停止注销和妥帖保管,关于随便腐朽的蔬菜也未及时做出响应的处置。拘留车辆的行为违背了上述规定,构成法式违法,进犯了王某某的财富权。遂判决确认交警大队拘留车辆的行政强逼办法行为违法。
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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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行政机关在做出任何行政行为时都应当处置好履行行政治理职责和庇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在对违法行为人做出响应处置时不该漠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在规章已经对被拘留车辆所载货物若何处置做出明白规定的情状下,案涉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定法式停止,漠视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存眷和庇护,反映了行政执法中权力庇护意识的稀薄。固然案涉货物的价值其实不高,但此种违法情形的发作值得行政机关吸收教训。
后附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苏06行末2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华,男,1955年10月10日生,××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拜托代办署理人王虹,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安市公安局交通差人大队,住所地海安市宁海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丁左明,大队长。
应诉负责人陶其冬,副大队长。
拜托代办署理人墨斌,海安市公安局交通差人大队工做人员。
拜托代办署理人沈中峰,海安市公安局交通差人大队工做人员。
上诉人王**华因诉被上诉人海安市公安局交通差人大队(以下简称海安交警大队)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平南通经济手艺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691行初12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华及拜托代办署理人王虹,被上诉人海安交警大队应诉负责人陶其冬、拜托代办署理人墨斌、沈中峰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末结。
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7月10日,海安交警大队民警对王**华驾驶的皖19/×××××变型挈拉机停止查抄。当日,海安交警大队向王**华出具了公安交通治理行政强逼办法凭证,认为王**华在通榆路开发区卡口施行利用伪造灵活车行驶证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摘取拘留灵活车的行政强逼办法,并告知王**华持该凭证在15日内到开发区中队承受处置,过期不承受处置的,依法承担法令责任。同月11日,海安交警大队开发区中队向海安市(原海安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具发现违法线索移交函,称民警在路面执勤时发现王马宝驾驶的皖19/×××××、墨道钱驾驶的皖19/×××××、王**华驾驶的皖19/×××××、张永宏驾驶的皖19/×××××、周美桂驾驶的皖19/×××××变型挈拉机涉嫌利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徐浩(东台市郊区农机运营部法定代表人)涉嫌买卖国度机关证件,现将线索移交,请依法予以查处。移交清单中包罗上述五辆变型挈拉机及行驶证。同年7月15日,海安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做出海公(东)受案字〔2016〕1609号受案注销表,以徐皓涉嫌买卖国度机关证件功呈请立案侦查。同日,海安市公安局做出海公(东)立字〔2016〕1552号立案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徐皓买卖国度机关证件案立案侦查。当日,海安市公安局对王**华做出扣押决定书,载明在侦查徐皓买卖国度机关证件案件中发现王**华持有的下列财物、文件可用以证明立功嫌疑人有功或无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扣押变型挈拉机一辆(车号皖19/×××××,红色)及行驶证一本。
王**华不平,曾诉至如东县人民法院,恳求法院判决确认海安交警大队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责令其放行被扣的皖19/×××××车辆、发还该车的行驶证。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做出(2016)苏0623行初132号行政裁定,以王**华就案涉拘留车辆行政强逼办法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畴为由裁定驳回王**华的告状。王**华不平上诉后,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做出(2017)苏06行末86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庇护原裁定。
2019年7月4日,海安市公安局做出海公(东)撤案字〔2019〕书004号撤销案件决定书,次要内容为徐皓涉嫌买卖国度机关证件案,不该追查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2019年7月5日,海安交警大队向王**华做出海公(交)缴字〔2019〕第3020426765号《收缴物品清单》,根据《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皖19/×××××变型挈拉机的行驶证及号牌予以收缴。
一审另查明,2016年11月15日,海安交警大队工做人员德律风通知王**华取回案涉挈拉机,王**华明白表达如不克不及将行驶证及号牌随挈拉机一并取回,则回绝取回案涉挈拉机。
2019年11月,王**华以海安交警大队的执法行为违法为由,诉至一审法院,恳求判决确认海安交警大队强逼扣押皖19/×××××变型挈拉机及强逼扣押收缴皖19/×××××变型挈拉机号牌、行驶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平安治理工做。海安交警大队做为海安市区域内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具有庇护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平安治理的本能机能。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海安交警大队扣押皖19/×××××变型挈拉机、行驶证及号牌的行政行为能否合法;二、海安交警大队做出案涉《收缴物品清单》能否合法。
关于海安交警大队扣押皖19/×××××变型挈拉机、行驶证及号牌的行政行为能否合法的问题。第一,《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利用其他车辆的灵活车注销证书、号牌、行驶证、查验合格标记、保险标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予以收缴,拘留该灵活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置法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及其交通差人在执法过程中,依法能够摘取拘留车辆的行政强逼办法。海安交警大队的执法民警在道路巡查时发现案涉车辆涉嫌利用其他车辆行驶证的违法行为,当场对嫌疑车辆摘取拘留的行政强逼办法契合规定。第二,《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置法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摘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逼办法,应当根据下列法式施行:(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灵活车所有人、治理人违法行为的根本事实、拟做出行政强逼办法的品种、根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力;(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说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摘纳;(三)造造行政强逼办法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承受处置;(四)行政强逼办法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差人签名或者盖印,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印章;当事人回绝签名的,交通差人应当在行政强逼办法凭证上说明;(五)行政强逼办法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差人在行政强逼办法凭证上说明,即为送达。现场摘取行政强逼办法的,能够由一名交通差人施行,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逼办法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存案。本案中,海安交警大队摘取拘留王**华车辆的强逼办法,在摘取强逼办法之前履行了响应的法式,契合上述规定。王**华在“对本凭证记载内容有无异议”处签字确认。故王**华提出海安交警大队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说和申辩的主张,不予撑持。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决定施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式,造造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本案中,海安交警大队民警于2016年7月10日在执勤时认为王**华施行利用其他车辆的灵活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于同日做出公安交通治理行政强逼办法凭证,对王**华摘取拘留灵活车(车辆商标皖19/×××××)的行政强逼办法契合上述法令规定。王关于克华提出海安交警大队做出的行政强逼办法凭证未包罗扣押行驶证、号牌,故其扣押行驶证及号牌违法的定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驾驶灵活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灵活车号牌,放置查验合格标记、保险标记,并随车照顾灵活车行驶证。由此可见,灵活车行驶证、灵活车号牌、查验合格标记、保险标记与车辆系为一体,海安交警大队拘留灵活车时应包罗行驶证和号牌,故王**华的上述主张,不予摘纳。海安交警大队扣押皖19/×××××变型挈拉机、行驶证及号牌的行政行为合法。
关于海安交警大队做出案涉《收缴物品清单》能否合法的问题。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十三条规定,查询拜访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做出处置决定的同时,根据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元处置。涉嫌构成立功的,转为刑事案件打点或者移送有权处置的主管机关、部分打点。本案中,民警于2016年7月10日在执勤时认为王**华涉嫌施行利用其他车辆的灵活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于同日做出公安交通治理行政强逼办法凭证。后认为涉嫌别人立功,海安市公安局交通大队开发区中队于2016年7月15日向海安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具发现违法线索移交函,并移交了案涉变型挈拉机及行驶证。同年7月15日,海安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对徐皓涉嫌买卖国度机关证件功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王**华做出扣押决定书,扣押变型挈拉机一辆(车商标皖19/×××××)及行驶证。2019年7月4日,海安市公安局以徐皓涉嫌买卖国度机关证件案,不该追查刑事责任为由撤销上述刑事案件。2019年7月5日,海安交警大队做出案涉《收缴物品清单》。根据上述规定,海安交警大队于2019年7月5日对王**华做出案涉《收缴物品清单》,其实不违背法定法式,故王**华的响应主张不克不及成立。第二,《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利用伪造、变造的灵活车注销证书、号牌、行驶证、查验合格标记、保险标记、驾驶证或者利用其他车辆的灵活车注销证书、号牌、行驶证、查验合格标记、保险标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予以收缴,拘留该灵活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海安交警大队供给的证据,王**华驾驶的悬挂皖19/×××××号牌的变型挈拉机,车架号及策动机号码均是其他车辆的号码,且该车的行驶证、号牌亦是通过套取其他车辆的信息核发的,属于以哄骗、行贿等不合理手段从车管所获得的灵活车牌证,依法应予收缴。海安交警大队做出案涉《收缴物品清单》,摘取收缴灵活车行驶证及号牌的行政强逼办法,证据切当,适用法令、律例准确。
综上,海安交警大队扣押皖19/×××××变型挈拉机、行驶证及号牌的行政行为合法;海安交警大队做出的案涉《收缴物品清单》认定事实清晰、证据足够,法式合法,适用法令准确。据此,一审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华的诉讼恳求。
王**华不平一审讯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案涉皖19/×××××变型挈拉机系上诉人合法购买的财富,该车辆的号牌及行驶证均系有权部分依法核发,被上诉人以该车辆系利用其他车辆的灵活车号牌、该车辆行驶证和号牌系通过不合理手段骗取获得为由,所施行的强逼扣押车辆及收缴行驶证和号牌的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令错误,行政法式违法。海安交警大队持久扣押该车辆及行驶证、号牌,招致该车辆锈损严峻且未能停止年检,现已经完全丧失利用价值,海安交警大队的行政行为违法。恳求撤销一审讯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海安交警大队辩称,案涉车辆的外看与该车号牌所对应的车辆档案中所载的车辆照片存在明显差别,涉嫌利用其他车辆的灵活车号牌,海安交警大队停止查扣契合法令规定。因相关行为人涉嫌刑事立功,海安交警大队依法将所查扣的车辆及行驶证移交刑事侦查机关,行政行为的法式并没有不妥。固然刑事案件最末撤销,但不影响海安交警大队对该车辆能否存在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停止评判,经比对案涉车辆的档案材料、策动机号、车架号等情状,应当认定案涉车辆的号牌、行驶证系通过伪造材料获得,海安交警大队予以收缴契合法令规定。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已经通知上诉人能够将案涉车辆领回,上诉人回绝领取,由此招致的责任依法应由上诉人自行承担。上诉人的上诉恳求不克不及成立,恳求驳回上诉,庇护一审讯决。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5日,海安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工做人员德律风通知王**华取回案涉挈拉机。一审讯决认定“2016年11月15日,海安交警大队工做人员德律风通知王**华取回案涉挈拉机”的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一审讯决认定的其他事实有响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一、根据海安交警大队提交的视频材料,案涉车辆被拘留时,车厢内有拆运货物的白色箱子。本案审理中,两边当事人对部门箱内拆有蔬菜的事实予以承认。扣车当天,海安交警大队将案涉车辆开至泊车场,海安交警大队未供给任何证据证明其通知王**华到泊车场处置货物,也未对货物停止清点注销,后车上货物不断未做处置。二、在一审诉讼中,被上诉人针对其认定案涉车辆号牌、行驶证系通过伪造材料获得的事实,提交了下列证据:1.皖19/×××××车辆初始注销、变动注销档案素材;2.被上诉人2016年7月10日拍摄的被查扣车辆的照片;3.车辆注销机关六安市农机平安监理所所做的阐明(内容为,经调阅档案和系统比对,皖19/×××××号牌所注销的车辆与照片中的车辆不符);4.徐皓涉嫌买卖国度机关证件案檀卷素材;5.王**华在海安交警部分所做的陈说。上述证据均系被上诉人依法获得的证据,契合证据联系关系性、合法性、实在性特征,能够做为本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说,填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皖19/×××××号牌所对应的车辆注销原始档案展现,该车于2009年6月11日出厂、2009年8月4日在安徽省六安市农机平安监理所打点初始注册注销,注销档案中的照片展现车辆颜色为蓝色,车辆正前方的标识为“S××F”,2015年2月以换发策动机为由打点车辆变动注销,该车辆未打点过颜色等变动注销。王**华所利用的并于2016年7月10日被海安交警大队查扣的车辆,悬挂的商标为皖19/×××××,车辆颜色为红色,车辆正前方的标识为“S×C”。该车辆系王**华于2016年2月从徐皓处购得的全新车辆,徐皓交付车辆的同时,一并向王**华交付了挈拉机行驶证一本。行驶证载明,车商标为皖19/×××××,所有报酬金寨县国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注销日期为2009年8月4日、发证日期为2015年2月3日。
本院认为,本案两边当事人关于海安交警大队的行政行为能否合法的争议在于:1.海安交警大队施行拘留车辆的行政强逼办法能否合法;2.海安交警大队所做的收缴案涉车辆号牌、行驶证的行政决定能否合法。
关于海安交警大队施行拘留案涉车辆的行政强逼办法能否合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逼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逼办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治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证据损毁、制止危害发作、掌握求助紧急扩展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在施行暂时性限造,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施行暂时性掌握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平安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任何单元或者小我不得有利用其他灵活车的注销证书、号牌、行驶证、查验合格标记、保险标记的行为。公安部(第105号令)《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置法式规定》为其时有效的部分规章,该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及其交通差人在执法过程中,依法能够摘取拘留车辆等行政强逼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伪造、变造或利用伪造、变造的灵活车注销证书、号牌、行驶证、查验合格标记、保险标记、驾驶证或者利用其他车辆灵活车注销证书、行驶证、查验合格标记、保险标记嫌疑的,依法拘留车辆。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在行政治理过程中,发现行为人有利用伪造变造的灵活车号牌、行驶证或者利用其他车辆灵活车行驶证嫌疑的,为制止交通违法行为、避免证据损毁,依法有权摘取拘留车辆的行政强逼办法。本案中,被上诉人海安交警大队2016年7月10日在查抄中发现王**华虽持有车辆行驶证,但行驶证载明的车辆注册注销日期为2009年8月,王**华现实利用的车辆较新,王**华亦自认所利用的车辆系其2015年春节前购置的全新车,海安交警大队认定王**华存在利用其他车辆灵活车行驶证的嫌疑,并据此摘取拘留案涉车辆的行政强逼办法,契合上述法令及规章的规定。
海安交警大队拘留案涉车辆时,告知了王**华违法行为的根本事实,拟摘取的强逼办法,并造造了行政强逼办法凭证,告知当事人在指定地点承受处置,且行政强逼办法凭证由交通差人、王**华签名,以上执法法式契合公安部(第105号令)《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置法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但海安交警大队在拘留车辆过程中对车辆所载货物未依法处置,构成法式违法。详细理由如下: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根据行政治理的需要,依法有权拘留车辆,但车辆所载货物是相对人的合法财富,交通治理部分在拘留车辆时应包管相对人合法财富免受没必要要的缺失。公安部(第105号令)《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置法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拘留车辆的,不得拘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置,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置或者不自行处置的,应当注销并妥帖保管,对随便腐朽、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前提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能够在摄影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根据有关规定处置。根据上述规定,对拘留车辆所载货物的处置是施行拘留车辆行政强逼办法行为过程中的执法内容之一。在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置或者不自行处置的情状下,依法对相关货物停止注销和处置是海安交警大队施行拘留车辆行为过程中应有的法式要乞降实体义务。海安交警大队明知案涉车辆载有货物,在未通知王**华的情状下将车辆运送至泊车场,该移走车辆的行为客看上招致王**华丧失了处置车上货物的前提。海安交警大队过后也未对案涉货物根据上述规定停止注销和妥帖保管,关于随便腐朽的蔬菜也未及时做出响应的处置,该行为违背了上述规定,构成法式违法,进犯了王**华的财富权。
关于海安交警大队所做的收缴案涉车辆号牌、行驶证的行政决定能否合法的问题。
《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利用伪造、变造的灵活车注销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予以收缴,拘留该灵活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本案中,王**华现所持的车辆行驶证及号牌虽为有权部分所核发,但根据该行驶证、号牌注销档案的记载,所对应的车辆应为2009年8月注销注册的车辆。注销档案中记载的车辆与王**华所驾驶的车辆在外看、成新等方面均明显不符。王**华所利用的车牌及行驶证是金寨县国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2009年8月注册的以车辆改换策动机为由申请变动注销所获得。而王**华所购买的车辆为新车,依法应按新车注册注销的规定打点注销并获得行驶证、号牌。被上诉人认定王**华所持的行驶证、号牌并不是依法打点新车注册注销获得,而系以伪造材料、申请变动注销等不合理手段所获得的事实,有被上诉人供给的案涉车辆的照片,案涉号牌、行驶证对应的车辆档案注销材料,以及与该案相关的徐皓案的刑事侦查檀卷素材,王**华在交警部分所做的陈说,车辆注销机关所做的“经调阅档案和系统比对,皖19/×××××号牌所注销的车辆与照片中的车辆不符”阐明等证据证明,海安交警大队认定事实的根据足够。公安部交通治理局所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置批示定见(一)》关于利用伪造灵活车号牌和利用其他灵活车号牌的第3点中规定,以哄骗、行贿等不合理手段获得的灵活车牌证应当认定为利用伪造灵活车牌证。海安交警大队根据该规定,适用《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利用伪造、变造的灵活车号牌、行驶证的规定,对上诉人王**华所利用的行驶证、号牌予以逃缴,适用法令准确。海安交警大队连系本案的现实情状裁量决定只收缴违法获得的号牌和行驶证,未予决定一并拘留车辆及罚款,该行政决定并未损害王**华权力,本院应予尊重。
至于上诉人王**华所述的案涉车辆被持久拘留的问题。关于涉嫌刑事立功的案件,行政机关将涉案财物移送刑事侦查机关,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刑事案件打点过程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置行为及处置后果,不由移送涉案财物的行政机关承担。本案中,海安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于2016年7月15日对徐皓涉嫌买卖国度机关证件功一案立案侦查,本案所涉的车辆、号牌、行驶证系与该刑事案件有关的财物,海安交警大队移交刑事案件的承办机关海安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是海安交警大队的法定义务。海安交警大队于2016年7月6日查扣了车辆、行驶证及号牌,于同月15日移交刑事侦查机关。2019年7月4日刑事案件了案后,海安交警大队即于次日做出收缴决定,其实不存在有意持久违法拘留车辆的情形。况且,根据视频材料及上诉人的陈说,海安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在2016年11月15日即已通知上诉人将案涉的车辆领回,但上诉人以行驶证、号牌不克不及随车辆一并取回为由回绝。上诉人主张海安交警大队违法持久拘留车辆,欠缺事实和法令根据,本院不予摘信。
综上,海安交警大队拘留皖19/×××××变型挈拉机具有事实和法令根据,但海安交警大队在施行拘留车辆强逼办法过程中未依法对车载货物停止处置,依法应当确认违法。王**华针对该行为的部门诉讼理由本院予以摘纳,王**华的诉讼恳求成立,本院予以撑持。一审讯决应予纠正。海安交警大队收缴案涉车辆行驶证及号牌的行为具有事实和法令根据,法式无违法之处,王**华恳求确认该行为违法的主张不克不及成立,本院不予撑持。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南通经济手艺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691行初1282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海安市公安局交通差人大队于2016年7月10日扣押皖19/×××××变型挈拉机的行政强逼办法行为违法。
三、驳回上诉人王**华的其余诉讼恳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海安市公安局交通差人大队承担。
本判决为末审讯决。
审讯长 刘海燕
审讯员 刘羽梅
审讯员 郁 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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