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没亮明证件就粗暴执法,被人阻止,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1年前 (2022-11-16)阅读4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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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邹玉杰律师

执法人员没亮明证件就粗暴执法,被人阻止,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文:邹玉杰律师

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现实中,在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根据就没有出示证件的意识,到现场就执法,并且还挺暴力,此时不免会碰着不共同的,以至是对抗的。

根据常理,此时确实有可能涉嫌波折公事,但是事实能不克不及构成立功呢?

现实上,仍是值得商榷的。

之前就打点过一件类似案件,中间就涉及到那个问题,今天就谈谈从下面几个方面来阐发一下那个问题。

一、构成波折公事功,需要具备哪些前提?

《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办法障碍国度机关工做人员依法施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束或者罚金。

可见构成该功至少需要三个前提:

1、利用了暴力的手段或者威胁的办法;

2、施行的是合法职务,而不长短法的;

3、施行职务的人是国度机关工做人员。

二、案件中施行的公事,事实是合法的,仍是不法的?

办案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从未出示证件,无法确定其国度机关工做人员的身份,其施行公事的合法性底子就不存在。

本案案发时间为某天凌晨,出警人员为两名民警、四名辅警。该6名执法人员虽开着警车、身着警服,但根据在案证据和执法笔录仪,二位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并未出示人民差人证或者执法证,而其余4位辅警都没有经查证,想出示也出示不了。

在此情状下,不克不及确定6位执法人员是实正的差人,也无法核实其国度机关工做人员的身份,当然也就不克不及简单认定该6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合法。波折公事功进犯的法益是国度机关工做人员顺利施行职务,行为对象是国度机关工做人员,因而,本案的行为对象身份关系存疑。

而《人民差人法》第九条是那么规定的:“为庇护社会治安次序,公安机关的人民差人对有违法立功嫌疑的人员,经出示响应证件,能够当场询问、查抄……”

本案6位执法人员未出示证件,就对被告人停止询问,然后又对被告人停止强逼传唤,以至以暴力的体例将被告人母子强行带上警车,明显违背法令规定。

其时场景下,被告人都不克不及确定那帮人事实是一群坏人,仍是人民差人,严厉说来,对方没有亮明身份就暴力执法,存在简单的对抗,实属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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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有案例表白,没有证据证明利用了暴力手段或威胁办法,又或者执法行为不合法的,都应该间接认定为无功。

1、(2013)鄂刑监一再末字第00012号徐细中案。

法院认为,罗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七名公安某乙在传讯徐某甲时没有按照法令规定着礼服,也没有出示有效证件,违背了法令、律例的要求,不是依法施行职务。

2、(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

其判决内容为,在案证据不敷以认定被告人的拉扯行为主看有意上是施行暴力以波折公事。被告人次要表示的是群寡因为对某些治理办法不睬解,而呈现的发牢骚、漫骂,与国度机关工做人员拉扯、顶嘴的行为。此种行为固然会影响到国度机关工做人员顺利施行公事,但行为人并非有意使国度机关工做人员不克不及施行公事,不该认定为立功。

3、(2018)甜0724刑初122号向生军波折公事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本功构成中的暴力是指对施行职务人员身体的暴力冲击或者人身强逼。

根据案发视频材料反映,被告人向某某对执法民警只要漫骂、辱骂和撕扯行为,并未形成执法不克不及的后果,公诉机关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害人在遭受被告人殴打后的伤情照片和伤势诊断等证据,应认定被告人波折公事的行为没有到达暴力水平。

4、(2020)陕06刑末10号高海娜波折公事功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其次查抄小组在执法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向高海娜出示相关证件及履行相关告知义务等,而是间接对高海娜所摆放的物品停止暂扣,故引起高海娜与查抄小组人员彼此撕拉、撕打行为。综上,本案查抄小组的执法根据违法、执法法式违法,以本案现有证据,不敷以证明上诉人高海娜的行为构成波折公事功。

上述几个案例在执法行为方面均存在差别水平的违法问题,并且集中在能否到达暴力水平,或者职务行为能否合法两个问题上,部门案件受害人的伤情为略微伤,其危害成果且明显较高,但最末仍然判决被告人不构成立功。

所以,假设实正涉及到那类立功,仍是应该坚信,法院会给本身一个公允公允的判决。

做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开创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开创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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