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云律师学习研究卢某某有意杀人、强奸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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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云律师进修研究卢某某有意杀人、强奸二审刑事判决书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卢某某有意杀人、强奸二审刑事判决书

以下文字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云刑末****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查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某,男,彝族,19**年*月*日出生于*****县,初中文化,农人。20**年*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30日被拘捕。现羁押于*****把守所。

辩解人杨某某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某,男,19**年*月29日出生。系被害人邓某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女,19**年*月25日出生。系被害人邓某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20**年*月3日出生。系被害人邓某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亮,男,20**年*月12日出生。系被害人邓某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李某、李某亮之法定代办署理人李某,男,19**年*月3日出生。系被害人邓某之夫,李某、李某亮之父。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查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某某犯有意杀人功、强奸功,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某、李某某、李某、李某亮、李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年*月9日做出(201*)**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原审被告人卢某某均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于201*年*月2日做出(201*)云高刑末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部门事实不清、证据不敷为由裁定发还重审。*****中级人民法院另行构成合议庭,经不公开开庭审理,于201*年*月20日做出(201*)*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卢某某不平,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决定开庭审理,因涉及小我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查察院指派查察员张某某、曹某、张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卢某某及其辩解人杨某到庭参与诉讼。被上诉人邓某某、李某某、李某、李某亮、李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现已审理末结。

原判认定:201*年*月1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县***乡***村委会***村看见被害人邓某在田里劳做,遂通过巷子来到李某生家稻田南侧等待,待邓某预备回家时,卢某某尾随邓某,并强行将邓某挈至草丛中强奸。在邓某对抗过程中,卢某某为掩盖功行利用扼颈、捂口等暴力手段致邓某灭亡,并用被害人的锄头挖坑将尸体掩埋,后把锄头丢弃在四周小河中逃离现场。同月19日18时许,卢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挠获。经判定,被害人邓某系机械性窒息灭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提取的锄头、挠获颠末、侦破颠末、人身查抄笔录、尸体查验判定陈述、证人证言、锄头柄DNA判定定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录像、相关情状阐明及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

展开全文

原审讯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犯妇女意志,摘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并在被害人对抗过程中,不法褫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有意杀人功、强奸功。卢某某在施行强奸行为的过程中,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系立功未遂。卢某某的立功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形成的物量缺失,依法应予补偿。原审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阐明》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以有意杀人功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施行,褫夺政治权力末身,以强奸功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数功并罚,决定施行死刑,缓期二年施行,褫夺政治权力末身;被告人卢某某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物量缺失共计人民币***元。

上诉人卢某某认为,原判认定其犯有意杀人功和强奸功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敷,恳求宣告无功。次要理由:没有做案时间;有功供述取证法式不合法,依法应当肃清;没有接触过锄头,对锄头柄检出其DNA的判定定见不予承认,要求再次判定;不该承担民事补偿责任。

上诉人卢某某的辩解人提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敷,恳求二审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次要理由:本案欠缺可以锁定卢某某做案的间接证据;有功供述的合法性、实在性存疑,应予肃清;原审认定的卢某某做案时间、做案东西存在严重疑问,不克不及确认;原审认定被害人灭亡时间和灭亡原因的证据不确实、不敷够;原办案法式存在明显缺陷,严峻影响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本案非卢某某所为,不该承担民事补偿责任。

本院在审查中发现,原判据以定案的次要证据的搜集不契合法定法式,可能严峻影响司法公允,遂依法向*****人民查察院提出补正。查察机关、公安机关别离拜托司法判定机构对相关检材从头停止了判定。*****公安司法判定中心经判定,从被害人邓某的阴道、外阴擦拭物上检出了邓某及其丈夫和第三人的生物物量;公安部物证判定中心经判定,从邓某阴道擦拭物上检出邓某及其丈夫和第三人的生物物量,从邓某内裤上检出其丈夫和第三人的生物物量,上述判定均未检出上诉人卢某某的生物物量。经上述判定机构对现场提取的锄头从头判定,均未检出阳性DNA扩增产品。

*****人民查察院出庭查察员认为,上诉人卢某某没有做案时间,原审指控卢某某犯有意杀人功、强奸功的有功供述、现场指认笔录、从锄头柄检测出卢某某DNA的判定定见等三份证据应予依法肃清,当庭出示的新证据证明昔时立功的是卢某某之外的其别人。综上,卢某某没有施行有意杀人和强奸的立功行为,定见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刑初字第***号判决书,对卢某某宣告无功。

经审理查明:201*年*月10日下战书,*****县***乡***村委会***村村民邓某(被害人,女,殁年**岁)在自家地里劳做至19时未回,亲属查找后在地里发现被掩埋的邓某尸体。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时在四周小河中发现1把锄头。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量证确认的现场提取的锄头,接处警注销表,证人李某、李某、卢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查抄笔录及照片,尸体查验判定定见,证明被害人身份的DNA判定定见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认定上诉人卢某某于201*年9月10日18时30分许,在***县***乡***村委会***村强奸、杀戮被害人邓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敷。本院不予确认。

针对上诉人卢某某及其辩解人的上诉理由、辩解定见及出庭查察员的定见,连系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锄头柄上检出上诉人卢某某DNA的判定定见不克不及做为定案的证据

*****公安司法判定中心出具的(西)公(司)鉴(物证)字[201*]***号DNA判定书(以下简称*****州***号判定书)展现,从锄头柄部擦拭物上检出与上诉人卢某某血样STR分型不异的物量。原判据此认定,现场提取的锄头系卢某某掩埋尸体的东西。经查:

1.用于DNA判定的锄头柄部擦拭物来源不清。现场勘查笔录、***县公安局*公刑聘字[201*]***号判定礼聘书证明,锄头柄部擦拭物为现场提取;***县公安局201*年5月16日出具的情状阐明、***县公安局手艺室201*年11月18日出具的情状阐明均载明,锄头原物封拆送*****公安局刑科所后提取柄部擦拭物;***县公安局201*年11月18日出具的情状阐明载明,锄头原物、锄头柄部擦拭物同时送至*****公安局刑科所。以上关于检材提取过程的证据之间彼此矛盾,无法确定做为判定检材的锄头柄部擦拭物的来源。

2.用于DNA判定的上诉人卢某某血样来源不清。*****州***号判定书顶用于比对的卢某某血样,卷内无提取笔录,故该检材来源不清。

3.经从头判定,锄头柄部未检出上诉人卢某某的DNA。二审期间,查察机关、公安机关别离拜托相关判定机构从头提取锄头柄部擦拭物停止判定,*****公安司法判定中心201*年*月10日做出的云公司鉴[201*]***号生物物证/遗传关系查验陈述(以下简称*****号查验陈述)、公安部物证判定中心201*年9月6日做出的公物鉴字[201*]***号物证判定书(以下简称公安部***号判定书)证明,从锄头柄部擦拭物上均未检出阳性DNA扩增产品。该判定定见,经庭审举证、量证,检、辩两边均无异议。

综上,*****州***号判定书顶用于DNA判定的锄头柄部擦拭物、上诉人卢某某的血样均来源不清,办案机关所做的情状阐明存在矛盾,锄头柄部检出卢某某DNA的判定定见依法不克不及做为定案的根据,且经从头判定,锄头柄部未检出卢某某的DNA,无证据证明现场提取的锄头与卢某某存在联系关系。故对检、辩两边提出的相关定见,本院均予摘纳。

二、上诉人卢某某独一一次有功供述不克不及做为定案的证据

上诉人卢某某在侦查阶段共有八次供述,仅第七次做有功供述,随后翻供。原判认定,卢某某的有功供述可以和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判定定见等证据相印证,系认定其立功的次要证据。经查:

1.在案证据展现上诉人卢某某有功供述的讯问地点彼此矛盾。***县公安局提讯证、第七次讯问笔录载明讯问地点在***县把守所第二审讯室,但讯问录像展现的讯问地点并不是把守所讯问室,二者存在明显矛盾。

2.在案证据展现上诉人卢某某有功供述的讯问时间彼此矛盾。***县公安局提讯证证明,卢某某于201*年9月21日22时00分至9月22日1时20分被提讯;第七次讯问笔录载明201*年9月21日22时47分至22日01时08分卢某某做出了有功供述;讯问录像展现第七次讯问时间为201*年9月21日22时00分至22日01时49分。上述证据关于讯问的起行时间存在明显矛盾。

3.上诉人卢某某有功供述的讯问录像存在严重疑问,没有做出合理阐明。当庭播放的讯问录像图像中仅有卢某某的背影,且没有声音。关于上述问题,***县公安局于201*年5月16日出具阐明称,画面无声音系拾音器呈现毛病;同年11月5日又出具阐明称,因办案场合革新未及时安拆灌音设备。两份阐明前后纷歧,存在明显矛盾。此外,录像画面展现,面临卢某某标的目的有一部摄像机,但无该摄像机录造的视频材料。对此,公安机关未予阐明。

综上,上诉人卢某某独一一次有功供述的讯问地点、时间和讯问录像存在严重瑕疵,公安机关亦未做出合理阐明。卢某某有功供述的取证法式违背了《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阐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把守所条例施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克不及做为定案的证据。检、辩两边所提卢某某有功供述应予以肃清的定见,本院予以摘纳。

三、现场指认录像、指认笔录不克不及做为定案的证据

201*年9月22日,上诉人卢某某在做出有功供述的次日,对做案现场停止了指认,公安机关造造了现场指认录像及指认笔录。原判认定现场指认录像及笔录与卢某某有功供述一致。经审查:

1.二审庭审中量证的现场指认录像展现,上诉人卢某某在指认时屡次游移未定,现场屡次呈现别人提醒的情形,指认过程不畅、不天然。

2.上诉人卢某某指认现场时描述的做案过程与指认笔录及其有功供述存在明显矛盾。原判认定现场指认录像及笔录与卢某某有功供一致,与事实不符。

综上,现场指认不克不及肃清存在诱导的可能,违背了相关法令规定。现场指认录像与指认笔录不克不及做为定案证据,对出庭查察员所提应予肃清的定见,本院予以摘纳。

四、二审期间呈现了新的证据,不克不及肃清别人做案的可能

二审期间,*****公安司法判定中心对送检的被害人阴道、外阴擦拭物停止了从头判定,并做出的*****4**号查验陈述,证明从被害人阴道、外阴擦拭物上检出混合常染色体STR分型,不肃清包罗有被害人邓某、被害人丈夫及第三人的常染色体STR分型,检出Y染色体STR分型,不肃清包罗被害人丈夫及第三人的Y染色体STR分型,但均未检出上诉人卢某某的STR分型;公安部物证判定中心对送检被害人阴道擦拭物和被害人内裤停止了判定,并做出的公安部***号判定书,证明从被害人阴道擦拭物上检出的混合STR峰谱不肃清包罗被害人邓某、被害人丈夫和第三人的DNA分型,所检被害人内裤上检出精斑反响,其混合STR峰谱不肃清包罗被害人丈夫和第三人的DNA分型,但均未检出卢某某的DNA分型。

公安部物证判定中心于201*年12月17日做出的公物证鉴字[201*]***号物证判定书证明,现场提取的毛发mtDNAHVI区序列与上诉人卢某某、被害人邓某的响应序列差别,不是来源于卢某某及邓某。

经审查,以上三份判定定见检材来源清晰,送检法式合法,*****号查验陈述、公安部***号判定书摘用的DNA判定手艺更为先辈,判定检材更为全面,证明力更强。经庭审量证,检、辩两边均无异议,根据上述判定定见,不克不及肃清别人做案的可能,对检、辩两边所提的相关定见,本院予以摘纳。

本院认为,原判据以定案的从锄头柄部检出上诉人卢某某DNA的判定定见、卢某某的有功供述、现场指认录像、指认笔录均不克不及做为定案的根据;其他在案证据均不克不及证明卢某某与被害人邓某被强奸、杀戮的事实之间存在联系关系性;二审期间呈现了新的证据,不克不及肃清别人做案的可能。原判认定卢某某有意杀人、强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敷,不克不及认定卢某某有功,依法予以改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中级人民法院(201*)*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卢某某无功。

三、上诉人卢某某不承担民事补偿责任。

本判决为末审讯决。

审讯长 ***

审讯员 **

审讯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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