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云律师学习研究某公司、姜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郜云律师进修研究某公司、姜某等消费、销售伪劣产物功二审刑事判决书
甜肃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8)甜09刑末125号
原公诉机关甜肃省某县人民查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元)某公司。
地址:甜肃省某乡陈家庄银河村。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总司理。
诉讼代表人许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公司员工,住甜肃省某县某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某,女,甜肃省兰州市人,住甜肃省兰州市。*年*月*日,因涉嫌消费、销售伪劣产物功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日被某县人民法院决定陆续取保候审。
辩解人刘某,甜肃并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女,甜肃省兰州市人,住甜肃省兰州市。2017年2月23日因涉嫌消费、销售伪劣产物功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日被某县人民法院决定陆续取保候审。
辩解人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某县人民查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元某公司(以下简称蔚丰公司)、原审被告人姜某、曹某犯销售伪劣产物功一案,于2018年7月27日做出(2017)甜0922刑初1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单元蔚丰公司、被告人姜某、曹某均不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颠末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收罗辩解人定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晰,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末结。
原判认定,被告单元蔚丰公司于2014年3月在某县工商局注册注销,法定代表报酬姜某,运营范畴为生态造林苗木、经济林苗木繁育、批发、零售等,并获得林木种子消费答应证,次要消费运营红枸杞苗木。2015年蔚丰公司与某县各乡镇农户签定红枸杞苗木预售合同。2016年3月,因蔚丰公司向农户预售的红枸杞苗木大于本公司培育提拔数量,被告人姜某从宁夏中杞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宁夏万瑞盛源苗木种植专业协做社购置红枸杞苗木,并通过微信联络到宁夏农户郭某,在无任何量量保障的情状下,从郭某处购置红枸杞苗木332.22万株(此中宁杞1号89.77万株、宁杞5号21.05万株、宁杞7号221.4万株),被告人姜某、曹某在明知郭某的枸杞苗木没有林木种苗量量查验证、产地检疫合格证及标签(简称“两证一签”)的情状下,以每株2.5元、2.8元、3.8元、4.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某县8个乡镇、玉门等农户264.92万株,此中销售给某县农户赵某、李某1等21户农户的宁杞7号红枸杞苗木76316株,销售金额达294621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列举了受案注销表、立案决定书、蔚丰公司的营业执照、林木种子消费运营答应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件、蔚丰公司的银行卡及姜某银行卡交易明细、到苗通知单、收据、素材出库单、蔚丰公司申请打点《林木种子消费运营答应证》的相关申请素材、部门农户与蔚丰公司签定的《购销合同》、《填补协议》及收款收条、统计表、收据、蔚丰公司2015年度销售台账、2015年-2016年销售合同(附收款收条)复印件,电子证据查抄工做笔录及微信聊天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被告人的供述与辩白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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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单元蔚丰公司做为枸杞苗木专营单元,违背种子法相关规定,在没有林木种苗量量查验证、产地检疫合格证及标签的情状下,从异地购置假劣枸杞苗木出卖,销售金额浩荡,被告人姜某做为蔚丰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络郭某从宁夏购进枸杞苗木后,由被告人曹某间接负责销售,系单元立功中的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物功。鉴于案发后被告单元及被告人均能照实供述立功事实,退赔被害人经济缺失,可从轻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单元某公司犯销售伪劣产物功,判惩罚金3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被告人姜某犯销售伪劣产物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惩罚金20万元;被告人曹某犯销售伪劣产物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惩罚金15万元。
上诉人单元蔚丰公司上诉提出:上诉人单元主看上不明知销售的枸杞苗木是伪劣苗木,无立功的有意,其行为不构成立功。
上诉人姜某及其辩解人上诉提出:其主看上不明知销售的枸杞苗木是伪劣苗木,无立功的有意,其行为不构成立功,恳求二审改判其无功。
上诉人曹某及其辩解人上诉提出:上诉人在主看上没有销售假劣产物功的立功有意,客看上没有掺杂、掺假、以假充实、以不合格产物冒充合格产物的立功行为,其行为不构成销售伪劣产物功,恳求改判上诉人无功。
经审理查明:蔚丰公司于2014年3月在某县工商局注册注销,法定代表报酬姜某,运营范畴为生态造林苗木、经济林苗木繁育、批发、零售等,并获得林木种子消费答应证,次要消费运营红枸杞苗木。2015年蔚丰公司与某县各乡镇农户签定红枸杞苗木预售合同,在签定合同过程中,因蔚丰公司培育提拔的枸杞苗木为复壮1号,农户对宁杞7号需求量大,2015年9月25日蔚丰公司以甜肃欣欣丝路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与宁夏中杞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枸杞苗木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宁夏中杞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甜肃欣欣丝路商贸有限公司供给宁杞七号种苗400万株、宁杞五号种苗100万株。2016年3月,蔚丰公司向农户发放枸杞苗木时,因宁夏中杞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约,未按合同约定给蔚丰公司供给500万株枸杞苗木,只给蔚丰公司供给了170万株枸杞苗木。蔚丰公司为了履行与农户签定的预售红枸杞苗木合同义务,姜某从宁夏万瑞盛源苗木种植专业协做社购置红枸杞苗木85万株,并通过微信联络到宁夏农户郭某,从郭某处购置红枸杞苗木332.22万株(此中宁杞1号89.77万株、宁杞5号21.05万株、宁杞7号221.4万株)后,安放曹某负责,以每株2.5元、2.8元、3.8元、4.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某县8个乡镇、玉门、敦煌等地农户264.92万株,此中销售给某县农户赵某、李某1等21户农户的宁杞7号红枸杞苗木76316株,销售金额达294621元。
另查明,蔚丰公司向农户销售红枸杞种苗后,因枸杞苗木发作量量问题,蔚丰公司又和农户签定填补协议,对量量不合格的苗木停止补苗,对销售的伪劣种子又与农户协商补苗,并对部门农户已补偿19.2350万元苗木款。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某县公安局受案注销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
2、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蔚丰公司的营业执照、林木种子消费运营答应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件,证明蔚丰公司的法定代表报酬姜某,运营范畴是生态造林苗木、经济林苗木繁育、批发、零售等,营业期限自2014年3月28日至2023年3月27日,该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获得林木种子消费运营答应证,答应期限3年,有效期限自2016年4月19日至2019年4月18日,有效区域为某县;
3、上诉人姜某、曹某生齿根本信息,证明二上诉人均到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蔚丰公司的银行卡及姜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从蔚丰公司账号和姜某账号上付出购置枸杞苗木款的事实;
5、公安机关依法从蔚丰公司调取的到苗通知单、收据、素材出库单,证明蔚丰公司从郭某处购置枸杞苗木到货时间及数量;
6、公安机关依法从某县林业局调取的蔚丰公司申请打点《林木种子消费运营答应证》的相关申请素材、2015年蔚丰公司参与林业部分培训情状素材,证明蔚丰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某县林业局申请打点了《林木种子消费运营答应证》。姜某曾参与过林果办事中心举办的“全市第二期林木种苗‘两证’治理综合培训班”;
7、公安机关依法从部门农户手中调取的与蔚丰公司签定的《购销合同》、《填补协议》及收款收条、统计表、收据,证明蔚丰公司在2015年9月至11月与某县部门农户签定枸杞苗木销售合同,后因枸杞苗木发作量量问题,蔚丰公司又和农户签定填补协议,对量量不合格的苗木停止补苗,对销售的伪劣种子又与农户协商补苗,并对部门农户已补偿苗木款的事实;
8、公安机关依法从蔚丰公司调取的2015年度销售台账、2015年-2016年销售合同(附收款收条)复印件,证明蔚丰公司2015-2016年向瓜州8个乡镇、玉门等地销售枸杞苗木的事实;
9、枸杞苗木购销合同,证明蔚丰公司以甜肃欣欣丝路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与宁夏中杞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枸杞苗木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宁夏中杞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甜肃欣欣丝路商贸有限公司供给宁杞七号种苗400万株、宁杞五号种苗100万株的事实;
10、证人贾某、郭某、褚某证言,证明蔚丰公司在没有打点林木种苗量量查验证、产地检疫合格证及标签的情状下从郭某处、宁夏中杞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宁夏万瑞盛源苗木种植协做社购置枸杞苗木的事实;
11、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蔚丰公司打点了《林木种子运营答应证》,林果科技办事中心对有林木种子运营答应证的单元都停止有关种子消费、销售相关规定的培训,而且明白种子异地调销必需有林木种苗量量查验证、产地检疫合格证及标签,蔚丰公司也承受过培训的事实;
12、证人王某2、张某、金某证言,证明蔚丰公司从外部调销红枸杞苗木并以曹某名义签定预售合同及价款的事实;
13、证人王某3、许某证言,证明蔚丰公司法人代表是姜某,曹某负责治理销售及蔚丰公司从外埠调销红枸杞苗木的事实;
14、证人豆某证言,证明蔚丰公司从外埠调运红枸杞苗木的事实;
15、被害人赵某、李某2、李某1、孙某、杨某、石某1、孔某1、高某、孔某2、石某2、罗某、周某1、墨某、肖某、韩某1、韩某2、周某2、唐某、司马某、龚某、徐某陈说,证明2016年其均在蔚丰公司购置枸杞苗木,枸杞苗木成活率和成果率都很低,招致昔时绝收及购置枸杞苗木收入价款金额的事实;
16、上诉人姜某、曹某的供述与辩白,证明其公司因与农户签定大量的枸杞苗木销售合同,为履行合同,从郭某等处调购枸杞苗木而向农户销售及销售金额的事实;
17、电子证据查抄工做笔录及微信聊天笔录,证明姜某通过微信联络郭某购置红枸杞苗木的事实。
上述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量证、认证,又经二审核查,来源合法,客看实在,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单元蔚丰公司做为枸杞苗木专营单元,违背种子法相关规定,在没有林木种苗量量查验证、产地检疫合格证及标签的情状下,从异地购置假劣枸杞苗木出卖,销售金额浩荡,被告人姜某做为蔚丰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络郭某从宁夏购进枸杞苗木后,由被告人曹某间接负责销售,系单元立功中的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物功”错误。经二审审查,蔚丰公司与农户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宁夏中杞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约,招致蔚丰公司不克不及如期向农户交付种苗,为了履行与农户签定的预售红枸杞苗木合同义务,姜某在没有察看林木种苗量量查验证、产地检疫合格证及标签的情状下,从宁夏万瑞盛源苗木种植专业协做社、宁夏农户郭某处购置红枸杞苗木后,安放曹某负责向农户停止销售。据此,原判认定被告单元及被告人主看上具有明知是伪劣种苗而予以销售的有意,认定该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物功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敷。本案从已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看,证明上诉人单元及上诉人姜某、曹某具有销售伪劣枸杞苗木的主看有意证据不敷。因蔚丰公司提赐与农户的种苗发作量量问题,蔚丰公司又和农户签定填补协议,对量量不合格的苗木停止补苗,对销售的伪劣种子又与农户协商补苗,并对部门农户缺失已做补偿。关于上诉人单元蔚丰公司、上诉人姜某、曹某所提“主看上不明知销售的枸杞苗木是伪劣苗木,无立功的有意,其行为不构成立功”的上诉理由及辩解定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摘信。经本院审讯委员会讨论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县人民法院*甜*刑初176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单元某公司、上诉人姜某、曹某无功。
本判决为末审讯决。
审讯长 吴 某
审讯员 谈某
审讯员 李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