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硕律师事务所: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收购玉米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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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粮食不断是坊间传播的盈利生意,从业者趋附者众,小到地头交易,大到商业流转,其利润可见一斑。有那么一个案子,甲觉得倒腾粮食那事不变靠谱,于是未打点粮食收买答应证,未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核准注销、也没有营业执照,在“三无”的前提下暗里收买玉米卖给粮库,不法运营数额数十万元,不法获利上万元。经人举报案发。

大硕律师事务所: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收购玉米构成非法经营罪

管辖权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甲违犯国度法令和行政律例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分答应及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核准注销并发布营业执照,不法收买玉米,不法运营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不法运营功。鉴于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退缴全数违法所得,有悔功表达,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甲依法从轻惩罚并适用缓刑。遂管辖权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甲犯不法运营功,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惩罚金。宣判后,甲未上诉,查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作法令效劳。

但是,事务并未完毕,收买玉米被以不法运营功判刑后,引起了言论争议。更高人民法院主动对本案停止了复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做出再审决定,指令管辖权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停止再审。

管辖权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原审被告人甲固然没有打点粮食收买答应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但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犯了其时的国度粮食畅通治理有关规定,但尚未到达严酷侵扰市场次序的危害水平,不具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法运营功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惩罚需要性,不构成不法运营功。原审讯决认定甲构成不法运营功适用法令错误。该院做出再审讯决,撤销一审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改判甲无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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