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集人:冯锦锡,福建天衡结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振武路70号福晟钱隆广场43层
【简要案情】
刁**在其工友蒙**处得知,蒙**的儿子陶**和儿媳张**因已生育两个男孩,第三胎仍是一个男孩,家庭承担重,担忧养不起,不想要第三个男孩。而刁**的儿子吴**因身体原因无法生育,刁**与丈夫吴**、儿子吴**、媳妇陈**筹议后,决定将那个孩子买来抚育。刁**与蒙**讨论后,决定将卖孩子的价格定为12万元。在察看过刁**一家的家庭情状后,陶**与张**从广西带着孩子陶某(出生于2019年9月25日)来到闽清县XX镇吴**的家中。陶**与张**于2019年10月29日在吴**家中以人民币12万元将陶某卖给刁**、吴**、吴**、陈**一家。12万元款项均由陶**、张**所得。陶某由吴**、陈**一家抚育至案发,2020年9月27日,陶某由蒙**领回抚育。被告人吴**、吴**、陈**于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蒙**、刁**于2020年9月26日别离被闽清县公安局挠获。被告人陶**、张**于2020年9月28日向闽清县公安局投案。
【处置成果】
被告人陶**、张**、蒙**以出卖为目标,出卖婴儿,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功 ,在配合立功中,被告人陶**、张**起次要感化,是主犯;被告人蒙**居间介绍,没有获利,在配合立功中起次要感化,是从犯。被告人陶**、张**系因家庭经济困难,抚育孩子存在困难,且对收购孩子的家庭停止了领会,晓得其具备必然的经济前提以及才能之后,才将孩子出卖。没有形成严峻的社会危害后果,主看恶性较小,立功情节较轻,且在立功后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本身的功行,是自首,依法能够从轻或者减轻惩罚;陶**、张**自愿认功认罚,认可指控的立功事实,情愿承受惩罚,能够依法从宽处置。被告人蒙**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惩罚或者免去惩罚。蒙**到案后,照实供述本身的功行,能够从轻惩罚,蒙**自愿认功认罚,认可指控的立功事实,情愿承受惩罚,能够依法从宽处置。被告人刁**、吴**、吴**、陈**以收养为目标,收购被拐卖的婴儿,其行为均已构成收购被拐卖的儿童功。公诉机关指控的功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刁**、吴**、吴**、陈**对被拐买的儿童没有凌虐行为,且不障碍对其停止挽救,依法能够从轻惩罚。被告人刁**、吴**、吴**、陈**到案后能照实供述本身的功行,并在庭审中表达自愿认功,依法予以从轻惩罚。各指定辩解人的辩解定见本院予以摘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立功情节和悔功表示,对被告人陶**、张**、蒙**、刁**、吴**、吴**、陈**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对所栖身的社区亦无严重不良影响,更有利于对其停止教导革新和社会矫正,能够宣告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犯拐卖儿童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惩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犯拐卖儿童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惩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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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蒙**犯拐卖儿童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惩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刁**犯收购被拐卖的儿童功,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吴**犯收购被拐卖的儿童功,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吴**犯收购被拐卖的儿童功,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陈**犯收购被拐卖的儿童功,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陆续逃缴被告人陶**、张**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元,上缴国库。
九、被扣押的出生医学证明,由扣押单元(闽清县公安局)返还给被告人陶**、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