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2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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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2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何看舒: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功辩解律师、税务立功辩解律师

#衡阳#

2022年10月11日,国度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布了3则税务文书送达通知布告,以通知布告送达的体例向衡阳贵某商贸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送达《税务处置决定书》。此中,有2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功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为240多万元(税额30多万元)。例如:衡阳贵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公用发票25份,金额2488141.5元,税额323458.5元,货物名称:电解铜。税务处置惩罚: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查处,暂不停止行政惩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更高人民查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逃诉原则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功追查刑事责任。衡阳贵某商贸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越了立案逃诉原则,将面对刑事责任。

但是,2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在30万元摆布,没有到达数额较大的原则,假设具有自首、爽快、认功认罚等情节,积极补缴税款的,能够争取查察机关做出相对不告状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周某某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案

1.2.案号: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查察院不告状决定书(珠检公诉刑不诉〔2018〕90号)

1.3.简要案情:周某某让别人为其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28份,价税合计3266530.00元,税额474624.00元。

1.4.不告状理由:本院认为,周某某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立功情节略微,具有自首、补缴税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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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案例二:吴某某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案

2.2.案号: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查察院不告状决定书(山检公诉刑不诉〔2018〕104号)

2.3.简要案情:吴某某在运营的湖南A钢铁商业有限公司期间,经别人联络,从湖南B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26份,税额436099.42元。

2.4.不告状理由:本院认为,吴某某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立功情节略微,且有自首情节,也能在立案后补交税款,没有形成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能够免去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告状。

3.1.案例三:周某某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案

3.2.案号: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查察院不告状决定书(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18〕140号)

3.3.简要案情:周某某担任海南A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承受祁东县B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231.2万元,税款335931.6元。

3.4.不告状理由:本院认为,周某某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立功情节略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免去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告状。

4.1.案例四:陈某甲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案

4.2.案号: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查察院不告状决定书(常检公诉刑不诉〔2020〕74号)

4.3.简要案情:陈某甲经人介绍购得常宁A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公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1891333.33元,税额321526.67元。

4.4.不告状理由:本院认为,被不告状人陈某甲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立功情节略微,陈某甲在侦查阶段退缴税款,具有爽快情节,并自愿认功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免去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告状。

5.1.案例五:彭某某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案

5.2.案号: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查察院不告状决定书(常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5.3.简要案情:彭某某介绍叶某某为衡阳市A用品有限公司及衡阳市B用品有限公司虚开了30份增值税公用发票,价税合计1737912元,税额246477.09元。

5.4.不告状理由:本院认为,被不告状人彭某某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立功情节略微,在侦查阶段退缴税款,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功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免去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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