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14岁少女遭强迫“卖淫”,5旬商人因强奸罪获刑7年
11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湖北咸宁“14岁少女遭强迫‘卖淫’”案被害人家属处得悉,近期,本地法院已对该案做出判决,该案被告人傅秋泉犯强奸功,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傅秋泉等人补偿被害人各项经济缺失32.4万余元。
11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湖北咸宁“14岁少女遭强迫‘卖淫’”案被害人家属处得悉,近期,本地法院已对该案做出判决,该案被告人傅秋泉犯强奸功,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傅秋泉等人补偿被害人各项经济缺失32.4万余元。
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导,2019年4月30日,湖北省咸宁市时年55岁的商人傅秋泉,在本地一间酒店,强行与时年14岁、遭人胁迫的李芳(化名)发作了性关系。
在那背后,是一条由多层中间人、“嫖客”、受害者构成的完全不法“买处”链条。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在一审讯决书中称,经审理查明,2018年,傅秋泉与咸宁运营酒吧的女子陆喻了解后,屡次表达本身因生意不顺,情愿花高价找童贞“买处”转运。
后陆喻与其员工陈璐,通过一层层关系将该案被害人李芳从家中骗出来,随后限造李芳的人身自在,通过频频“劝导”、威胁迷惑,要李芳“卖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遭到多人威胁、迷惑
案发当晚,傅秋泉在李芳神气严重、哭抽泣且抗拒的情状下,强行与李芳发作了性关系。当晚,傅秋泉分二次向陈璐付出了8000元。那8000元被陈璐等人瓜分,李芳未得分文。
案件审理期间,经司法判定,李芳契合“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诊断原则,社会功用明显受损,伤残品级评定为十级伤残。
李芳家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发后,李芳患上了精神疾病,不断在承受药物治疗。“那几年,看病、住院、买药花了两万多元。”
2020年8月,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对陈璐、陆喻介绍卖淫一案做出刑事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称,陈璐、陆喻构成介绍卖淫功,因二人认功认罚,均可依法从轻惩罚,判处陈璐刑期1年6个月,并惩罚金7000元,陆喻刑期1年4个月,并惩罚金5000元。
近期,傅秋泉犯强奸功一案,也有了判决成果。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内容展现,在庭审时,傅秋泉辩称,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作性关系,他没有施行强迫行为,不构成强奸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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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咸安区法院表达,傅秋泉在见到被害人后,发现被害人面相稚嫩、个子瘦小、神气严重且不兴奋、年龄很小,并不是自愿“卖处”,仍然强行与被害人发作性关系,并在被害人因痛苦悲伤哭抽泣抗拒的情状下仍陆续施行性侵行为,明显违犯了被害人的意志,其行为构成强奸功。
↑法院称,傅秋泉性侵行为明显违犯被害人意志
咸安区法院同时称,傅秋泉强奸未成年被害人,并形成被害人患创伤后应激障碍、十级伤残的后果,应当从重惩罚,以强奸功判处傅秋泉有期徒刑7年。
↑傅秋泉因犯强奸功,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红星新闻记者还重视到,被害人家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在判决书中,咸安区法院提及,该案被害人做为心智尚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自我调剂、自我修复才能较弱,在被损害后因情感低落、伴消极设法等频频屡次进住专科病院治疗,能够认定傅秋泉等人的损害行为,对被害人形成了严峻精神损害。
“连系对未成年人的优先、特殊庇护原则,本院认为,本案能够认为属于契合附带民事诉讼补偿精神缺失前提的特殊情状。”法院同时做出附带民事判决,判令傅秋泉、陆喻、陈璐等人补偿被害人各项经济缺失32.4万余元。
红星新闻此前报导:
湖北咸宁14岁少女“被卖淫”后的826天 涉强奸者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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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记者 王剑强
编纂 彭疆 责任编纂 魏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