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首判捕螺案 4人被罚还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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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首判捕螺案 4人被罚还鱼

11月2日上午9时30分,武汉市首起捕螺案在新洲区人民法院宣判,4名捕螺者因不法捕捞水产物功被别离判惩罚金5000元,并责令向涉案水域放流成鱼47.84公斤、幼鱼2758尾。

4名不法捕螺者来改过洲区东港村,都姓王。4月11日6时,4人相约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新洲区阳逻街道倒水河,用螺耙捞捕螺蛳。当天中午,本地民警及渔政执法人员将他们截获。经查,4人共捞得螺蛳12袋,重717.7公斤,估价2512元。执法人员现场将螺蛳放生。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判定,4人所用螺耙是长江禁用渔具,在捕捞中挈刮水底,滤洗捕获物,给水底生物的保存、繁衍情况带来严重倒霉影响,定见在捕捞水域放流成鱼47.84公斤、幼鱼2758尾,以修复活态。

新洲区人民查察院依此提起公诉,4人在禁捕期利用禁用渔具,不法捕捞水产物,应以不法捕捞水产物功追查刑事责任,并按要求对生态停止修复。

“只晓得打鱼违法,哪个晓得打螺也违法!”在法院庭审中,4名被告人连声“喊冤”,他们都是五六十岁的农人,没文化,不懂法,并不是知法犯法。“螺蛳,几角一斤,不值几个钱。我们一共打了十几袋,预备拿两袋卖个百把块,赚个开车的油钱,剩下的几家分了喂鱼,没想到犯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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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询拜访发现,4人所在的东港村紧邻长江收流举水河,村民不断有忙时务农、闲时打鱼的习惯。长江禁渔后,村民不再打鱼,但仍有人养鱼,用螺蛳喂青鱼是本地一种养鱼的办法。本地一位村干部介绍,固然有明文规定,禁渔期内严禁不法捕捞水产物,但并未指明制止捕捞螺蛳,很多人误认为禁渔只是制止打鱼,不晓得在禁渔期内其他水产物也在禁捕之内。

法院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到案后均照实供述本身的功行,系爽快,且在庭审中自愿认功认罚,依法可对4人从轻惩罚。

11月2日上午,新洲区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等4名被告人犯不法捕捞水产物功,均被判惩罚金5000元。4人于判决生效次日起6个月内,在渔业行政治理部分的监视下,向涉案水域放流成鱼47.84公斤、幼鱼2758尾。宣判后,新洲区法院以案释法,进村向沿河四周村民、水产养殖户鼓吹普及长江湿地庇护相关法令常识。

拿到判决书,4名不法捕螺者均表达:“晓得错了,再不得搞了。”

(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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