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首起捕螺案宣判!
4人捞12袋螺蛳
被罚5000元
△捕螺案庭审现场
11月2日9时30分,武汉市首起捕螺案在新洲区人民法院宣判,4名捕螺者因不法捕捞水产物功被别离判惩罚金5000元,并责令向涉案水域放流成鱼47.84公斤、幼鱼2758尾。
4名不法捕螺者来自武汉市新洲区东港村,都姓王。4月11日6时,4人相约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新洲区阳逻街倒水河,用螺耙捞捕螺蛳。当天中午,被本地民警及渔政执法人员截获。经查,4人共捞得螺蛳12袋,重717.7公斤,估价2512元。执法人员现场将螺蛳放生。
△截获的12袋螺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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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判定,4人所用螺耙是长江禁用渔具,在捕捞中挈刮水底,滤洗捕获物,给水底生物的保存、繁衍情况带来严重倒霉影响,定见在捕捞水域放流成鱼47.84公斤、幼鱼2758尾,以修复活态。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查察院依此提起公诉,4人在禁捕期利用禁用渔具,不法捕捞水产物,应以不法捕捞水产物功追查刑事责任,并按要求对生态停止修复。
“只晓得打鱼违法,哪个晓得打螺也违法!”在法院庭审中,4名被告人连声“喊冤”,声称本身是五六十岁的农人,不懂法,并不是知法犯法。
法院查询拜访发现,4人所在东港村紧邻长江收流举水河,村民不断有忙时务农、闲时打鱼的习惯。长江禁渔后,村民不再打鱼,但仍有人养鱼。本地一位村干部介绍,固然有明文规定,禁渔期内严禁不法捕捞水产物,但并未指明制止捕捞螺蛳,很多人误认为禁渔只是制止打鱼,不晓得在禁渔期内其他水产物也在禁捕之内。
法院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到案后均照实供述本身的功行,系爽快,且在庭审中自愿认功认罚,依法可对4人从轻惩罚。
11月2日上午,武汉市新洲区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等4名被告人犯不法捕捞水产物功,均被判惩罚金5000元。4人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6个月内,在渔业行政治理部分的监视下,向涉案水域放流成鱼47.84公斤、幼鱼2758尾。宣判后,新洲区法院以案释法,进村向沿河四周村民、水产养殖户鼓吹普及长江湿地庇护相关法令常识。
来源 | 长江日报
编纂 | 岑 丹
责编 | 周 静
主编 | 戚 翔
审核 | 孟海燕
监造 | 墨建珊 冯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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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河捞螺蛳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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