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17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宿迁17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被惩罚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看舒: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功律师、税务立功辩解律师
#宿迁#
2022年10月25日,国度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严重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了一批严重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此中,宿迁市共计有17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处以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功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7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40多万元(税额4万多元)至7900多万元(税额1200多万元)不等,例如:沭阳县欣某纺织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次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893份,金额7924.98万元、税额1214.17万元。税务处置惩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更高人民查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逃诉原则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税额10万元以上,以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功追查刑事责任。上述17家公司中,部门公司虚开的税额到达了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功的立案逃诉原则,将面对刑事惩罚。但关于虚开税额不大的,能够争取相对不告状的成果,例如:
1.1.案例一:宿迁市A塑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案
1.2.案号: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查察院不告状决定书(宿豫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1.3.简要案情:宿迁市A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甲,让淄博市B公司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36份,价税合计金额3998500元,税额580978.57元。
1.4.不告状理由:本院认为,宿迁市A塑业有限公司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自首、主动补缴税款等情节,且立功情节略微,认功认罚,从庇护民营企业一般运营、庇护市场经济安康不变开展角度动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宿迁市A塑业有限公司不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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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案例二:卜某甲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案
2.2.案号:泗阳县人民查察院不告状决定书(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90号)
2.3.简要案情:卜某甲经别人介绍,为江苏A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从泗阳县B木业有限公司购置虚开的增值税专票28份,价税合计为3024000元,税款合计439384.68元。
2.4.不告状理由:本院认为,被不告状人卜某甲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功,但被不告状人卜某甲无前科劣迹笔录,立功情节略微,自愿认功认罚,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卜某甲不告状。
关于虚开税额较大的,能够在法院审讯阶段争取缓刑的成果,例如: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1322刑初515号
1.3.裁判成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别人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4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功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实、足够,指控功名准确,依法予以撑持。被告人张某某立功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本身的立功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惩罚。被告人张某某已退出部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惩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功认罚,依法从宽处置。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能自首,并退出部门违法所得,确有悔功表示,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惩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1.案例二:许某某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苏1323刑初546号
2.3.裁判成果:本院认为,被告单元赣州A公司违背国度税收征收和发票治理规定,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税额合计1228076.41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功;被告人许某某做为被告单元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元赣州A公司、被告人许某某犯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功,事实清晰,证据确实、足够,指控功名成立,本院予以撑持。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回案后照实供述立功事实,系自首,且认功认罚;宣告缓刑对被告人许某某所在社区无严重不良影响。......判决如下:被告单元赣州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功,判惩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许某某犯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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