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杨晋华
一、案例检索
(一)根本案情
2012年7月,因告贷合同纠纷,辛海辰将H学校诉至法院,恳求判令H学校付出辛某告贷2500万元及利钱,该案经调和两边达成如下调和协议:“1.H学校于2012年11月前一次性了偿辛某人民币2380万元。2.若H学校未按第一条内容履行,H学校应向辛某陆续了偿挈欠部门款项及该款项自2012年11月起至款付清之日行按月息百分之三计付的利钱。3.若至2013年1月,H学校仍未能全数履行上述款项,辛某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逼施行。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辛海辰承担。”一审法院于2012年9月做出(2012)民事调和书,确认了上述调和协议效劳,该案以调和体例了案。
(2012)民事调和墨客效后,H学校不平故向一审法院申请再审,一审法院于2013年4月做出(2013)民事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再审该案。
一审法院经再审审理,于2018年1月做出(2013)再审讯决书,撤销了生效(2012)民事调和书,并判令H学校于再审讯决生效后十日内付出辛某978万元及利钱(800万元自2012年3月起根据月利率2分2厘付出利钱,178万元自2012年3月起根据月利率2分2厘付出利钱),驳回辛某的其他诉讼恳求。后,辛某与H学校均不平一审法院做出的(2013)再审讯决书,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于2018年11月做出(2018)民事判决书,庇护了(2013)再审讯决书中关于撤销(2012)民事调和书的判项,改判再审讯决书中第二项为“H学校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出辛某2115万元及利钱(此中1137万元自2012年3月起,800万元自2012年3月起,178万元自2012年3月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钱至现实了债之日)”,并驳回辛某的其他诉讼恳求。
在辛某与H学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再审审理过程中,辛某与J公司、H学校三方于2015年4月《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为:“甲方(担保方)J公司、乙方辛某、丙方H学校。辛某与H学校为告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将H学校的国有地盘利用权予以查封,在H学校与甲方不知辛某续封的情状下,H学校与甲方协做开发该宗用地。为确保辛某债权的最末实现,同时包管协做开发行为的顺利停止,经三方协商现就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本协议签定之日通过法院暂由甲方替H学校向辛某付出1700万元,由辛某出具收条,同时辛某申请人民法院去除对该地盘的查封,并包管以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对该地盘再行使保全申请权。二、因为乙、丙之间的纠纷人民法院尚在审理之中,为此三方约定若法院最末判决辛某胜诉,按照生效判决成果,由H学校陆续履行了偿下余告贷本金及利钱;但自该协议签定之日起已付的1700万元不计息。若H学校胜诉,同样根据生效判决成果自辛海辰收到1700万元之日起,按月息2.2%计算利钱,辛某已收取的1700万元多退少补给甲方,对此辛某以S公司的全数自有股权和自有的两套房产为甲方、H学校做担保(担保收取的1700万元本金和利钱)。三、根据协议第二公约定,若H学校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甲方自愿以该宗地盘建成的商品房做担保(以辛某余额债权额为限),辛某对此可行使保全申请权。同时,甲方各担保人之间对辛某的债权承担担保了债责任。H学校用其自有的18亩地盘及地上从属物和位于邓州市给甲方的行为做担保。四、本协议签定后,辛某和H学校的诉讼无论进进任何法式均不得干预、影响甲方的一般施工,不然辛某应无前提退还甲方的1700万元并按月息2.2%给付利钱,同时补偿甲方一切经济缺失。五、本协议中的所有条目,仅做为辛某解封地盘之用,任何一方不得以此协议做为辛某、H学校两边告贷担保纠纷案件的证据。在征得法院附和去除查封手续、辛某及窦某供给担保物手续,辛某收到甲方1700万元后生效。辛某收到1700万元应及时向法院递交去除查封手续”。该《协议书》签定之后,J公司向辛某付出了1700万元。辛某于协议签定次日向J公司出具了收到该1700万元的收据,并于当日向一审法院申请去除对H学校地盘的保全查封。辛某在法院做出(2018)民事判决书之后,根据《协议书》诉至法院,要求J公司、陈**对本院(2018)民事判决书中H学校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包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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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争议焦点
1、涉案《协议书》的效劳若何。
2、陈宏伟能否应当承担包管责任的问题。
(三)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1、案涉《协议书》系当事人自愿达成,不违背法令规定,各方协议当事人应当根据协议约定及时履行本身的义务。
2、该《协议书》固然约定了“在征得法院附和去除查封手续……生效”的条目,但从协议的履行情状来看,辛某乙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协议义务,J公司也已得到了对涉案地盘建立开发的权力。协议约定的本意系J公司为了提防在辛某与H学校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辛某败诉产生的风险,辛某能否确实向J公司供给了担保物手续其实不能成为匹敌本案《协议书》生效的要件。
3、陈**做为该《协议书》的担保人,契合该《协议书》订立时的协议各方权力义务分配的本意,且其该《协议书》担保方一栏签字并按指印,应当视为承认该《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并为辛某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达。
4、《协议书》约定:“若H学校未能向辛某履行还款义务,J公司自愿以商品房做担保(以辛某余额债权额为限),甲方各担保人之间对乙方的债权承担担保了债责任。上述条目应视为J公司附和对H学校与辛某之间债权债务供给担保的行为,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已生效,J公司应当根据协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1、案涉《协议书》实在有效。
2、陈**应承担包管责任。综合阐发《协议书》约定的全数内容,并连系陈**在担保方签字按指印的事实,应当认定陈**承认《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并具有为辛某的债权承担包管责任的意思表达。
3、涉案《协议书》签定当日,J公司向辛某付出1700万元。当事人关于已付的该1700万元了偿的是利钱仍是本金有争议,次要涉及对案涉《协议书》第二公约定内容的理解问题。综合阐发上述条目的内容,两边并没有明白约定1700万元了偿的是告贷本金。根据合同条目文义阐明,并连系民间借贷“先还息后还本”的交易习惯,1700万元应领先做为了偿的告贷本金的利钱予以扣除。
再审法院认为:
1、包管是包管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约定前提成就的情状下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其根据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体例。案涉《协议书》在2015年4月签定时,H学校对辛某的告贷债务已超越了债期限两年多。因而,固然《协议书》明白将J公司约定为“担保方”,但《协议书》中有关J公司对H学校的债务承担了债责任的约定,应当认定为J公司自愿加进该债务,而非对该债务的担保。
《协议书》对辛某债权确认判决差别成果的约定,应当认定为J公司加进H学校债务所附的生效前提。现生效判决已确认了H学校对辛某的告贷债务,J公司承担了债责任的前提已经成就,故J公司应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做为债务加进人对H学校的债务承担连带了债责任。固然原审法院将《协议书》认定为包管协议,并据此判令J公司对H学校的案涉债务承担包管责任确有不妥,但要求J公司对H学校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处置成果准确。
2、在《协议书》订立时,H学校对告贷本金另有异议,该协议亦未明白1700万元款项抵扣范畴的情状下,原审法院综合该协议的签定布景、与H学校告贷纠纷案件生效判决、全案证据及交易习惯等,认定J公司付出的1700万元应按“先息后本”的原则处置,并没有不妥。
(四)法院判决
1、一审法院判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J公司、陈**对H学校付出辛某2115万元及利钱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辛某的其他诉讼恳求;驳回J公司反诉恳求。
2、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讯决第一、二项;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J公司、陈**对H学校所欠辛海辰的告贷本金19746108元及利钱承担连带了债责任;J公司、陈**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H学校逃偿;驳回辛海辰的其他诉讼恳求。
3、再审法院(更高院):驳回辛某、J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相关法令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进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达情愿加进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白回绝的,债权人能够恳求第三人在其情愿承担的债务范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百八十一条包管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包管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作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包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2、《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轨制的阐明》
第三十六条 第三人向债权人供给差额补足、活动性撑持等类似许诺文件做为增信办法,具有供给担保的意思表达,债权人恳求第三人承担包管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包管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人向债权人供给的许诺文件,具有加进债务或者与债务人配合承担债务等意思表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进。
前两款中第三人供给的许诺文件难以确定是包管仍是债务加进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包管。
第三人向债权人供给的许诺文件不契合前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恳求第三人承担包管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撑持,但是不影响其根据许诺文件恳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响应的民事责任。
三、律师说法
本案中,更高院认为固然案涉《协议书》中J公司被称为“担保方”,但因《协议书》签定时辛某与H学校的的告贷债务已经到期,故J公司对H学校的债务承担了债责任的约定,应当认定为J公司自愿加进该债务,而非对告贷债务的担保。《协议书》对辛某债权确认判决差别成果的约定,应当认定为J公司加进H学校债务所附的生效前提。现因J公司承担了债责任的前提已经成就,故J公司应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做为债务加进人对H学校的债务承担连带了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