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有房产
(1)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富为夫妻配合财富,因而,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房屋,包罗通过继承、承受赠与和购置所得房屋,均应当认定为配合财富,在离婚时列入财富朋分范畴。
(2)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的分配问题停止书面约定,如夫妻约定婚前获得的房产归两边配合所有,则该房产同样应认定为夫妻配合财富。
2、小我财富
关于以下情况获得的房屋,则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小我房产,另一方在离婚时无权主张朋分。
(1)新《婚姻法》明白规定除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外,一方婚前购置的房屋已付清了全款并获得房屋产权证,属于小我财富,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配合财富。
(2)一方婚前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承受赠与获得房产,而且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白约定遗嘱继承人或受赠与人只为夫妻一方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小我财富。
(3)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边书面约定获得的房产归一方所有。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