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白规定,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工伤:
(1)因立功或者违背治安办理伤亡的。不将因立功或者违背治安办理伤亡的情形定为工伤,是因为职工的那种伤亡是因为其本身的违法或立功行为形成的,根据刑法和治安办理方面法令的规定,那种行为自己要承担响应的法令后果;
(2)醒酒招致伤亡的。醒酒是一种小我行为,国度的一些法令规定制止醒酒后工做,如制止酒后驾车等。因而,因为醒酒招致行为失去控造,引发各类变乱不克不及做为工伤处置;
(3)自残或者他杀的。自残或者他杀与工做没有一定联络,在那种情形中,职工本人对本身的死伤存在着主不雅成心。将其认定为工伤,有悖工伤保险的立法目标;
(4)法令、行政律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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