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向处置公事的人员及其配头、 子女及其配头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予明显超出一般礼尚 往来的礼物、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赐与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酷的,赐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视察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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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向处置公事的人员及其配头、 子女及其配头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予明显超出一般礼尚 往来的礼物、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赐与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酷的,赐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视察 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