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获得营业执照,私行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办理条例》的规定惩罚。
(2)未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天分证书,私行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行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犯法令、律例规定,私行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行违法行为,充公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能够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4)在未去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做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别人的,处以警告,责令期限矫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5)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完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私行交付利用的,依据《建立工程量量办理条例》的规定惩罚。
(6)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功效或者需要由其给予的打点房屋权属注销的素材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的,处以警告,责令期限矫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期限矫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房地产中介办事机构代办署理销售不契合销售前提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行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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