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事员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按照培育熬炼公事员的需要,能够 选派公事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域机关以及国有企 业事业单元挂职熬炼。公事员在挂职熬炼期间,不改动与原机关 的人事关系。挂职熬炼是指国度行政机关有方案地选派在职公事员在必然 时间内到下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元担任必然职务,是公事员内 部交换体例之一,具有方案性、时限性的特点。挂职熬炼是我党培育青年干部的优良传统和做法,我国公事 员轨制也将其列入交换形式之一,是对其轨制化和经常化的必定。挂职熬炼的根本内容包罗:挂职熬炼的范畴,即确定哪些公事 员必需要停止挂职熬炼;哪些不需要停止挂职熬炼;挂职熬炼时 间,即挂职时限;挂职熬炼的法式;挂职熬炼的待遇;挂职熬炼的监 督与施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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