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审计施行的主体不异。两者都属于政府审计范围,施行的主体为国度审计机关。各级国度审计机关根据法定的审计管辖权别离同一的组织施行,行使各自的审计监视职责。 二是审计遵照的法令不异。两者以《审计法》及《审计法施行条例》做为开展审计监视的根本法令根据,对详细审计项目审计过程中证明问题的定性处置、事项评价等,也都是以国度的现行法令律例及政策为根本起点和按照的。 三是审计监视的介量不异。两者都是以被审计单元的管帐帐证、财政报表和内部控造轨制等相关经济活动的文件与数据材料为介量,在此根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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