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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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活动生齿方案生育办理法子

  文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活动生齿方案生育办理工做,维护活动生齿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造生齿增长,按照国度《活动生齿方案生育办理法子》(以下简称《国度法子》),连系本省现实,造定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成年活动生齿,是指同时契合下列情形的十八周岁以上的育龄人员:

  (一)具有本省户籍但分开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者市区的;不具有本省户籍但进入本省行政区域的;

  (二)异地处置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标异地栖身30日以上的。

  本法子所称已婚育龄活动生齿,是指成年活动生齿中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人员。

  第三条 活动生齿方案生育办理必需遵照办理与教育、办事相连系,公平、文明执法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同一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活动生齿方案生育办理工做,组织、协调有关部分对活动生齿方案生育办理实行综合办理,并应当将活动生齿方案生育办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生齿与方案生育工做目的办理责任造。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办理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活动生齿方案生育办理工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劳动保障、卫生、民政、房产办理等行政部分以及本地的工商行政办理部分应当共同同级方案生育行政办理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做好活动生齿方案生育办理和办事工做。

  方案生育协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或者本单元开展活动生齿方案生育宣布道育,推行活动生齿方案生育工做。

  第六条 活动生齿的方案生育工做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栖身地的人民政府配合办理,以现栖身地办理为主。

  第七条 活动生齿现栖身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事处应当将活动生齿方案生育工做纳入本地方案生育办理,并履行下列办理职责:

  (一)开展生齿与方案生育宣布道育;

  (二)查验成年活动生齿婚育证明,并对已婚育龄活动生齿予以注销;

  (三)与已婚育龄活动生齿户籍所在地成立联络,并传递有关人员的避孕节育及生育情况;

  (四)组织有关单元向已婚育龄活动生齿供给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安康等办事;

  (五)对负有已婚育龄活动生齿方案生育办理或者共同办理职责的用人单元和小我停止监视查抄;

  (六)对违背方案生育规定的已婚育龄活动生齿依法予以处置;

  (七)成立活动生齿方案生育档案;;

  (八)国度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活动生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活动生齿方案生育办理职责:

  (一)开展生齿与方案生育宣布道育;

  (二)为分开户籍所在地的成年活动生齿打点婚育证明;

  (三)根据有关规定,为申请在现栖身地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活动生齿打点生育证明质料;

  (四)领会分开户籍所在地的已婚育龄活动生齿的避孕节育情况;

  (五)根据有关规定,对分开户籍所在地的已婚育龄活动生齿中独生子女的父母停止奖励;

  (六)负责无用工单元的已婚育龄活动生齿节育手术费的报销;

  (七)共同已婚育龄活动生齿现栖身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事处,对违背方案生育规定的已婚育龄活动生齿依法予以处置;

  (八)成立活动生齿方案生育档案;

  (九)国度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成年活动生齿在分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根据《国度法子》的有关规定,到本地县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办理部分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处事处打点婚育证明。

  本地县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办理部分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处事处接到婚育证明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办理;在规按期限内无合理理由不打点婚育证明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打点。

   婚证明的内容应当实在、准确,并契合国度的有关规定。制止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

  第十条 已婚育龄活动生齿按规定需要落实节育办法的,在分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落实节育办法。已婚育龄活动生齿因方案外生育被依法处置的,在分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缴清方案外生育费和超生子女社会抚育费。

  第十一条 以单元名义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在分开住所地前,本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事处能够要求组织单元签定方案生育责任书。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元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所招用的已婚育龄活动生齿的方案生育办理工做。

  第十二条 成年活动生齿应当在抵达现栖身地后的10日内,持本人的身份证件和婚育证明,向现栖身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事处交验方案生育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事处应当及时查验婚育证明,对持有完整的婚育证明的,出具婚育查验证明,并根据《国度法子》的有关规定,对已婚育龄活动生齿履行注销、告知职责;婚育证明不完整的,应当要求期限补办。

  第十三条 有关部分审批成年活动生齿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栖身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事处出具的婚育查验证明,并将审批成果传递其现栖身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事处;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四条 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元应当在抵达现栖身地后的10日内,向本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事处交验与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事处签定的方案生育责任书副本。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元在住所地未签定方案生育责任书的,现栖身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事处能够要求其签定方案生育责任书,并将副本寄往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事处。

  第十五条 活动生齿比力集中的城镇,能够由方案生育、公安、劳动保障等部分结合办公,公布职责分工和处事法式,同一打点方案生育办理和办事事项。

  第十六条 与已婚育龄活动生齿构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元和雇主应当履行下列办理职责:

  (一)开展生齿与方案生育宣布道育;

  (二)对已婚育龄活动生齿的生育情况停止注销;

  (三)为已婚育龄活动生齿供给节育手术费;

  (四)协助处置已婚育龄活动生齿方案外怀孕情况。

  与已婚育龄活动生齿构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元和雇主,应当承受本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办理部分的监视查抄。制止招用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成年活动生齿。

  第十七条 向已婚育龄活动生齿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共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活动生齿方案生育办理工做。

  向已婚育龄活动生齿出租或者出借房屋时,应当要求有关租借人出示婚育查验证明,并催促其遵守有关方案生育的政策律例;发现方案外怀孕或者方案外生育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事处陈述。

  第十八条 已婚育龄活动生齿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栖身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事处按期组织查抄,查抄间隔期为6个月。

  已婚育龄活动生齿应当参与现栖身地组织的查抄。

  已婚育龄活动生齿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栖身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事处传递,也能够由其本人将依法获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事处。

  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的格局由省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办理部分同一造定。

  第十九条 已婚育龄活动生齿因特殊原因没有参与现栖身地组织的避孕节育情况查抄的,应当自行到现栖身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办理部分指定的方案生育手艺办事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停止避孕节育情况查抄,并将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事处。

  负责避孕节育情况查抄的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向已婚育龄活动生齿现栖身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事处陈述查抄情况。

  第二十条 已婚育龄活动生齿申请在现栖身地生育子女的,应当根据《国度法子》的有关规定打点生育证明。

  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已婚育龄活动生齿中的妊妇施行孕期查抄或者临蓐前,应当要求其出示生育证明;对没有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向本地县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办理部分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处事处陈述;对经查证属方案外怀孕的,应当协助有关办理部分落实弥补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包管活动生齿方案生育办理工做所必须的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处事处能够向栖身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活动生齿收取方案生育办理费。详细收费范畴、尺度和利用办理法子由省人民政府财务、物价部分会同方案生育部分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已婚育龄活动生齿方案生育情况的统计及查核评估法子,由省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办理部分按照国度有关规定造定。

  第二十三条 在已婚育龄活动生齿方案生育工做中做出显著成就的单元和小我,由本地人民政府和方案生育行政办理部分赐与奖励。

  对已婚育龄活动生齿方案生育工做不负责任,未到达方案生育工做目的的单元和小我,由本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分根据《浙江省方案生育条例》以及各地依法造定的方案生育目的办理责任造规定予以处置。

  第二十四条 已婚育龄活动生齿方案外怀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主动采纳弥补办法。

  有关办理部分、有关用人单元和雇主应当做好教育、劝阻和指点采纳弥补办法的工做。

  已婚育龄活动生齿方案外怀孕经教育、劝阻仍不采纳弥补办法的,有关用人单元和雇主能够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追查其违约责任;有关发包单元、出租单元能够按照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的约定追查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已婚育龄活动生齿方案外生育的,由现栖身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事处向其征收方案外生育费,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事处向其征收超生子女社会抚育费。现栖身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事处在已婚育龄活动生齿方案外生育后三个月内未征收方案外生育费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事处负责向其征收。

  已婚育龄活动生齿因违背方案生育规定在一地遭到处置的,在另一地不因统一事实再次遭到处置。方案外生育费、超生子女社会抚育费的征收尺度,根据《浙江省方案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度法子》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追查法令责任:

  (一)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

  (二)过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三)回绝为成年活动生齿打点婚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

  第二十七条 违背本法子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元和雇主拒不履行活动生齿方案生育办理职责的,由本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办理部分赐与警告,能够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背本法子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招用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成年活动生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办理部分责令矫正,能够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背本法子第十七条规定,房主拒不共同做好已婚育龄活动生齿方案生育办理工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办理部分赐与警告,能够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办理部分能够依法委托契合法定前提的方案生育办理组织施行行政惩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方案生育行政办理部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事处的详细行政行为不平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方案生育等有关行政办理部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事处的工做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权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工做人员违背本法子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元或者有关主管部分赐与行政处分;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法子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2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活动生齿方案生育办理施行法子》同时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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