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为两点:
一、劳动者主动提出告退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元,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早三日通知用人单元,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主动提出告退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供给劳动庇护或者劳动前提的;
(二)未及时足额付出劳动报答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元的规章轨制违背法令、律例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令、行政律例规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元以暴力、威胁或者不法限造人身自在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元违章批示、强令冒险功课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劳动者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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