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保障选民和代表自在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别人的干扰和收配,包管选举的实在性、公平性、权势巨子性,保障选举工做的顺利停止,必需实在防备和及时处置毁坏选举的行为。选举法第五十二条对造裁毁坏选举的行为做了明白规定。此次中央文件明白提出,要留意避免和及时处置各类违法行为,严禁贿选,严防家族、宗教权力干涉和把持选举,严惩黑恶权力干扰毁坏选举。
对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行贿选民或者代表的,对以暴力、威胁、棍骗等手段波折选民和代表自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停止压造、抨击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按照选举法和有关法令的规定,严酷依法处置。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对毁坏选举行为的惩处是三个条理:一是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二是对尚不构成立功,但违背治安办理惩罚法的,依法赐与治安办理惩罚;三是关于违背规律的行为,次要是国度工做人员,根据规定赐与行政处分。此中关于以违法行为被选的,被选无效。
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处置,涉及的单元和部分比力多,既涉及选举委员会,又涉及人大常委会机关,也涉及公检法等机关。各有关单元和部分要彼此共同,通力协做,防备和冲击毁坏选举的行为。
处置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做,需要掌握好三个界限:一是功与非功的界限。
涉及选举的立功,包罗波折选举功和冲击抨击功,此中比力复杂、掌握起来难度比力大的是贿选的认定。既不克不及把一般的人际交往扩大到贿选,也不克不及让实正的贿选行为逃避法令的造裁。要总结以往的理论经历,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准确划分功与非功的边界。需要时,更高人民法院能够做出响应的司法解释。
二是违法与违纪的界限。违法要承担法令责任,违纪要承担规律责任。关于国度工做人员来说,违法也构成违纪,要同时承担法令责任和规律责任。关于单纯违背规律的,要根据党政规律庄重处置。三是成心违法与工做过失的界限。在选举工做中,有的是为了某种目标,成心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而有的则是因为工做失误、粗枝大叶,错发选举文件、错报选举票数。
两者之间有素质差别,应当区别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