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和格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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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末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末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格局一)

经甲乙两边协商同意,对 年 月 日签定的劳动合同书做如下变动:

劳动合同变动的内容:

甲方:(签字盖印)

乙方:(签字盖印)

年 月 日

鉴证人:(签字盖印)

鉴证机关:(盖印)

年 月 日

注:变动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两边、鉴证机关各一份

末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格局二)

同志(先生、密斯):

年 月 日与甲方签定的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因为 原因,)末行(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有关规定,契合(或者不契合)发给经济抵偿,发给相当于本人 月工资 元人民币整。

甲方:(签字盖印)

乙方:(签字盖印)

年 月 日

注:变动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两边、赋闲职工办理机构各一份。

变动、末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申明

劳动合同变动是指合同两边当事人就合同条目停止协商变更,两边按变动后条目施行。

  劳动合同的末行息争除,是指发作法定事由或者两边当事人约定的事由以后,劳动合同不再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度有关部分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动、末行息争除要遵照公允合理的原则。合同两边当事人在变动、末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留意的问题有:

第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能够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元能够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契合录用前提的;②严峻违背劳动规律或者用人单元规章轨制的;③严峻渎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元利益形成严重损害的;④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

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元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早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克不及处置原工做也不克不及处置由用人单元另行摆设的工做的;②劳动者不克不及胜任工做,颠末培训或者调整工做岗位,仍不克不及胜任工做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不雅情况发作严重变革,以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克不及就变动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用人单元接近破产停止法定整顿期间或者消费运营情况发作严峻困难,确需淘汰人员的,应当提早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申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定见,经向劳动行政部分陈述后,能够淘汰人员。用人单元根据本条规定淘汰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淘汰的人员。

第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元不克不及解除劳动合同: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门丧失劳动才能的;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④法令、行政律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用人单元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恰当的,有权提出定见;若是用人单元违背法令、律例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官僚求从头处置;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告状讼的,工会应当依法赐与撑持和帮忙。

第六,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元。但在试用期内的,或者发作用人单元以暴力、威胁或者不法限造人身自在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以及用人单元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付出劳动报答或者供给劳动前提等情况时,劳动者能够随时提出解除合同。

第七,末行息争除合同后,对劳动者的经济抵偿金,由用人单元一次性发给。用人单元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付出劳动者耽误工做时间工资报答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付出劳动者工资报答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答25%的经济抵偿金。

第八,用人单元付出劳动者的工资报答低于本地更低工资尺度的,要在补足低于尺度部门的同时,别的付出相当于低于部门25%的经济抵偿金。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元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元工做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抵偿金,最多不超越12个月。工做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尺度发给经济抵偿金。

第九,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认不克不及处置原工做、也不克不及处置用人单元另行摆设的工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元应按其在本单元的工做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抵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贴费;患沉痾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贴费,患沉痾的增加部门不低于医疗补贴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门不低于医疗补贴费的100%。

  劳动者不克不及胜任工做,颠末培训或者调整工做岗位仍不克不及胜任工做,由用人单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元应按其在本单元工做的年限,工做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抵偿金,最多不超越12个月。

第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不雅情况发作严重变革,以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克不及就变动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元按劳动者在本单元工做的年限,工做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抵偿金。

第十一,用人单元接近破产停止法定整顿期间或者消费运营情况发作严峻困难,必需淘汰人员的,用人单元按被淘汰人员在本单元工做的年限付出经济抵偿金。在本单元工做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抵偿金。

第十二,用人单元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赐与劳动者经济抵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抵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抵偿金数额的50%付出额外经济抵偿金。

  经济抵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收,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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