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元做出解除或末行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送达员工才产生法令效力。但理论中,因为员工不认同用人单元的做法,往往对用人单元的解除或末行行为产生抵触情形,包罗不共同打点交接手续以及不签收解除或末行劳动合同通知书。那么,为了制止那个情形呈现,用人单元如何做才气合法有效呢?1。
用人单元应当对员工类型做出根本的判断,即从解除的原因、事前的沟通、同事的反应等情形,来判断那个员工关于解除或末行合同是什么样的立场,能否存在抵触情感。若是员工关于解除或末行原因可以理解或承受,心态安然平静,则能够采纳间接送达的体例让其签收,不然可能需要筹办其他送达体例。
2。 若是判断员工可能拒签通知时,能够在书面送达通知时,同时筹办灌音设备,若是可以在一些有视频监控和同步灌音的办公室则更佳。在送达通知的时候,应当采纳宣读的形式,以便让灌音或录像设备记录下通知的内容,宣读完之后再送达给员工。如许若是员工拒收,因为已经当场宣读内容,员工已经晓得领会除或末行决定,其回绝签收不影响送达的效力。
经办人员能够在通知书上照实记录对方拒收即可,对方对此送达事实若有异议能够供给灌音录像材料加以佐证。理论中,有的单元习惯于找几个同事来做证,证明送达的事实,而且在送达通知上签字,那种做法的效力是存在问题的。在劳动争议中,若是用人单元的在人员工为用人单元做证,且证言是有利于用人单元的,一般不会做为零丁认定事实的根据。
因为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一般来说人员工基于本身利益的考虑,很难实事求是地陈说实在事实,很容易遭到用人单元的摆布。3。 用人单元为确保满有把握,还能够采纳邮寄送达的体例,即通过邮寄的体例向员工确认的通信地址寄出解除或末行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员工本人或成年家属签收均视为送达。
邮寄单的封面应写明邮件的内容,以便证明邮寄的是解除或末行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理论中,为了避免呈现员工看到邮件封面内容后拒收等情况呈现,用人单元还能够采纳邮寄公证的做法,即通过公证机关公证邮件的过程及内容,经公证的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并且因为公证机关会出具公证书证明邮寄的内容,因而邮寄公证时邮件的封面是不需要写清晰邮寄内容的,如许能够制止呈现员工拒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