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曾经处置可研体例和评估的体味看,体例可研被告,是要从手艺和经济效益两大方面阐述某个项目建立的需要性和可行性。是希望国度、银行等单元未来能撑持项目建立与给与资金撑持。 而评估可研陈述,是由另一家无关的征询机构或设想院,站在公平的立场上,评价那个陈述体例的能否标准,有无漏项?能否契合国度财产政策、地域规划?手艺、经济数据的取值能否科学、合理?包罗总平面安插的合理性、设备选型的合理性、以至工艺流程的合理性,最初评价市场前景、销售价格与成本取值能否合理?并从静态、动态两方面复核可研被告体例的准确性,然后得出最末的评估结论,对那个项目自己以及陈述体例的情况做出最末结论,供给给委托单元或决策部分。
所以,二者更大的差别是体例被告是建立单元本身写的或委托设想院写的为了申明项目标可行性,给投资商或政府以自信心;但评估陈述,就要由专门的征询机构或有天分的设想院或构成的专家委员会,来对那本可研陈述做出客不雅评价。要写出一本“评估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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