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有继承权,自婚姻关系注销之日起起算。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根据下列挨次继承:
第一挨次:配头、子女、父母。
享有继承权的前提是什么
就继承的前提而言,除了以下几种是不克不及够继承的,其余的一些特殊情况才会有特殊前提限造。
(1)继承权丧失的法定前提如下:
1、成心杀戮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戮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凌虐被继承情面节严峻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凌虐被继承情面节严峻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窜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峻的(绝对丧失)伪造、窜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峻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2)遗产根据下列挨次继承:
第一挨次:配头、子女、父母。
第二挨次: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起头后,由第一挨次继承人继承,第二挨次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挨次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挨次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罗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罗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罗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灭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曲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次要奉养义务的,做为第一挨次继承人。
第十三条 统一挨次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才能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赐顾帮衬。对被继承人尽了次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配合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能够多分。有抚养才能和有抚养前提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能够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能够分给他们恰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