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淘汰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淘汰不敷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元应当提早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申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定见后,淘汰人员计划经向劳动行政部分陈述,能够淘汰人员:
(一)按照企业破产律例定停止重整的;
(二)消费运营发作严峻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严重手艺改革或者运营体例调整,经变动劳动合同后,仍需淘汰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不雅经济情况发作严重变革,以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淘汰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一)与本单元订立较持久限的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白叟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元在六个月内从头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淘汰的人员,并在同等前提下优先招用被淘汰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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