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才能配股时不克不及放弃,以防持股比例降低。
2、在不影响控股地位时,能够让渡配股权。
3、配股权让渡的限造及通过购置配股权认购的股份的让渡法子,均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施行。
中国证监会于1994年10月27日颁布了《上市公司打点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详细规定》,该规定明白:“配股权出让后,受让者由此增加的股份暂不上市畅通。1994年已施行过转配计划的上市公司,也按本规定处置。”在与《规定》一路下发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局原则第四号《配股申明书的内容与格局(试行)》申明中”,要求信息披露时注释内容包罗:“如停止配股权的让渡,应详细申明让渡的体例,并明白申明国度目前对让渡后股份的畅通体例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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