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配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1996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做的通知》中强调,上市公司向股东配股必需契合的前提是:(1) 配股募集资金的用处必需契合国度财产政策的规定。(2)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3) 公司在比来三年内净资产税后利润率每年都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质料、根底设备类的公司能够略低,但不低于 9%.(4) 公司比来三年财政管帐文件无虚假记载或严重遗漏。(5)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税后利润就到达同期银行小我按期存款利润率。(6) 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越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通俗股份总数的30%,如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国度重点建立项目和技改项目标,在倡议人许诺足额认购其可配股份的情况下,可不受30%比例的限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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