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1974年国际海事委员会造定的《约克安特卫普规 则》的规定:载货船舶在海运上遇难时,船方为了配合平安,以使统一 航程中的船货离开危险,有意而合理地做出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那些丧失和费用被称为配合海损。起首,配合海损的危险必需是现实存在的,或者是不成制止的,而非主不雅揣测的。
因为不是所有的海上 灾难,变乱城市引起配合海损的。必需是自愿地和有意识地采纳合理 办法所形成的丧失或发作的费用。必需是为船货配合平安采纳的隆重 行为或办法时所做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必需是属于十分性量的 牺牲或发作的费用,而且是以出险为目标。
配合海损行为所做出的牺 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都是为使船长、货主和承运方不遭受丧失而收 出的,因而,不管其大小若何,都应由船长,货主和承运各方按获救的 价值,以必然的比例分摊。那种分摊叫配合海损的分摊。在分摊配合海 损费用时,不只要包罗未受丧失的短长关系人,并且还需包罗遭到损 失的短长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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