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无因管理的情形有哪些?

4个月前 (10-26 07:23)阅读6回复0
wsygfsj
wsygfsj
  • 管理员
  • 注册排名5
  • 经验值133185
  • 级别管理员
  • 主题26637
  • 回复0
楼主

  特殊无因办理的情形如下:

一、无因办理的沿革

无因办理,是民法中债的发作原因之一,其源于罗马法,目标是为远行之人办理事务。经持久开展,渐成完好系统。就其关键而言,问题有二:一为本人的利益及意思;一为办理人的办理意思①。按照我国立法,所谓无因办理,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制止别人利益受丧失停止办理或者办事的行为②。

根据法理,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对别人事务停止办理,违背意思自治原则,干预了别人的权力,应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开展的动力就在于人类个别之间的互助,在于配合克制个别困难。因而,某种水平上对别人事务的自行处置,有可能是对别人有利,或者对社会有利的,应当允许那种破例的存在,而为此事务办理付出的代价,也应当获得抵偿。

  可见,创建无因办理轨制,乃是“制止干涉别人事务”和“奖励人类互助精神”两大原则调和的产品。

二、无因办理的特点

无因办理与侵权行为如斯类似,以致法学家必需破费大量精神对其予以界定、限造,以防世人混淆了那一概念,形成对社会倒霉的成果。

起首,无因办理行为必需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若是一行为是其法定义务,譬如公职人员的公职行为,子女的奉养义务,则他们的行为是法令强迫规定的义务,受益人没必要付出响应的对价,也就不构成债权债务,无法成为债的发作原因。

若是一行为是源于约定的义务,如委托、雇用等契约行为,则他们的行为已经有契约等独立的债的原因,行为人天然无权基于统一行为主张两次债权。

其次,无因办理行为必需确为别人办理事务。

那里所说的事务,是指与别人生活有关,可以发作债权债务的行为。办理,是指实现事务内容的行为,含义甚广,跟着社会开展,新型关系的呈现,办理的包罗内容不断在扩展中,应按其时情况判断。

0
回帖

特殊无因管理的情形有哪些? 期待您的回复!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