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药品办理法》及响应办理法子规定,特殊药品如麻醒药 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办理。详细
办理要求如下:
(1) 购用麻醒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需经卫生行政部 门(卫生计生部分)批准。除放射性药品可由核医学科按有关规定
停止采购办理外,其他特殊办理药品的办理由药剂科负责。
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麻醒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公用账 册、公用处方、专册注销,并做好记录。
(2) 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做好年度方案,按规定逐级申报,经卫 生行政部分(卫生计生部分)批准后,到指定医药公司采购。
入库
应按最小单元包拆逐收逐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3) 麻醒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拆有防盗门窗的专门 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丧失。
药房和临床科室急救备用的少量基数药品,应存放在加锁或加 密的铁柜内,并指派专人保管。
医疗用毒性药品要规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稠浊。
(4) 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利用,不得让渡、借出或移 做他用。严酷按规定控造利用范畴和用量。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
有权回绝调配。医生不得为本身开处方利用特殊办理药品。
(5) 麻醒药品应利用公用处方,处方保留三年备查;精神药品 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留两年备查,并做好每日消耗记录和旧空
安瓿等容器收受接管记录。
(6) 确因病情需要持续利用麻醒药品的危重患者,可凭县以上 医疗机构疾病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市卫生行政部分(卫生计生
部分)打点《麻醒药品公用卡》,到指定医疗单元按规定开方配药。
(7) 未经卫生行政部分(卫生计生部分)批准,不得私行配造 和利用含麻醒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造剂。
成立完美的特殊药品报废销毁轨制。原则上失效、过时、破损 的特殊药品每年报废一次,由药剂科统计,病院指导批准,报市级
卫生行政部分(卫生计生部分)监视销毁。
旧安瓿等容器要按期处置,至少两人参与,并详细记录处置过 程,现场人员签字。
放射性药品利用后的废料,必需按国度有关规定妥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