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营业办理法子》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畴。《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施行细则》第3。2条规定,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契合下列前提: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越3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畅通股本很多于1亿股或畅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畅通股本很多于2亿股或畅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很多于4000人;
(四)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呈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均匀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均匀值的偏离值超越4%;
3、颠簸幅度到达基准指数颠簸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变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出格处置;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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